经查,2007年2月至2009年5月间,被告人赵凤林、闫永花在朔州大肆收买婴儿,通过赵东生等人以高价贩卖到河北、山东等地。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凤林等人以出卖为目的收买婴儿,又以高价贩卖、接送婴儿的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