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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风采
敢担当 勇作为 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时间:2022-01-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黄百川,沁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

  2017年6月至7月,山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郭某甲,在参与沁水县端氏镇“采煤沉陷区治理搬迁安置工程建设项目”和“移民新村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为了达到中标目的,郭某甲让张某找几家公司围标,投标报价及保证金由郭某甲统一制定和支付。随后,张某联系徐某、李某、邓某、郭某乙借用公司资质走投标流程参与陪标。最终山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2020年,两项工程已基本完成施工。2020年11月11日,山西省沁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山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某甲、张某、徐某、李某、邓某、郭某乙涉嫌串通投标罪向沁水县检察院移送起诉。

  2021年1月20日,沁水县检察院以涉嫌串通投标罪将山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郭某甲向沁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月10日,沁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被告单位山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罚金180000元,判决被告人郭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2021年1月21日,沁水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张某、徐某、李某、邓某、郭某乙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在本案的办理中,我们严审细查,准确把握犯罪单位、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不同作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坚持“宽严相济”司法理念和“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本案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承办检察官在办案中努力做到“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最大限度减小办案对民营企业的负面影响。对于情节较轻、认罪认罚、真诚悔过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予教育、挽救,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审慎行使不起诉裁量权,把服务民营经济做深做实。

  在本案中,张某、徐某等五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最终对张某、徐某等五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决定。犯罪单位山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某甲是串通投标的主要提起者、组织者及项目的中标者及实施者,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防止因企业负责人被羁押影响项目的后续施工和企业的正常发展,我院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刑事政策对被告人郭某甲提出适用缓刑的确定性量刑建议并被法院采纳。

  组织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办案中不仅要秉持谦抑、审慎、善意的司法理念和价值取向,坚持法理情理相结合,防止机械办案、就案办案,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因拟不起诉人数多影响大,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更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在办理该起案件中,我院积极组织召开听证会,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情况及拟对张某等5人作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意见,并就不起诉的理由一一释明。最终,被害人代表、听证员均同意本院对张某等5人提出的拟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决定,切实避免一诉了之,实现了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

  要将讲政治落实到检察业务工作中。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工作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工作。把讲政治落实到检察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方面,在办理具体案件中,要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少捕慎诉押”刑事司法政策等,这正是讲政治的表现。

  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办案中不仅要充分保障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辩护权 ,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还要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听取受害人的意见,同时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特别是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案件,要组织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和吸收各方的意见,使我们办理的每一起案件和每一个决定都能做到公平公正,都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要敢担当勇作为。检察官要切实履行主导责任,敢于担当,勇于作为,不能因为不起诉涉及的程序多、怕麻烦就将案件一诉了之。要谨慎行使不诉权,做到依法严格行使,防止因害怕案件终身追责及责任倒查不敢行使不诉权。对于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大胆适用。

  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有力法治保障,检察机关要站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大局的高度,立足实际,精准履行职能,保障市场主体公平有序参与竞争,营造依法有序经营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