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细览 临汾尧都:主动承担赡养类公益诉讼的检察职能 督促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公益诉讼
临汾尧都:主动承担赡养类公益诉讼的检察职能 督促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时间:2021-08-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古语有云: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作为子女的法定义务。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加强部门联动,深入辖区各个乡镇走访,摸排赡养类公益诉讼线索,在依法保障老有所依、督促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倡导和谐文明风尚、助推乡村治理等方面持续发力。

  现年已达96岁高龄的左某甲老人,孤身一人住在尧都区刘村镇马务养老院,丈夫已经去世,共育养四子一女,其中二子一女尚未成年就已去世,四子因意外于2017年离世,老人仅剩三子一位血亲。在走访中河西检察室工作人员了解到三子左某乙现年58岁,于1981年(时年17岁)过继到其长治舅舅家,后在长钢公司工作至今,多年未与生母来往。

  左某甲老人在2020年底被列为五保户,每月可领取生活费900元、养老保险失地保险490元,共计1390元,每月所获补贴仅能勉强维持基本生活,并且年事已高,生活起居无人照料,个人日常生活极为不便。在了解到老人基本情况后,检察人员决定帮助老人从根本上解决赡养问题,经综合考量多方情况并与周家庄村委会商讨后,决定与其三子左某乙取得联系。

  在周家庄村委会和长治当地公安部门的协助下,检察人员辗转来到长治,并与左某乙进行了面对面交流,向其说明来意。左某乙表示已与母亲签订解除一切关系协议书,不想承担赡养义务。检察人员并未放弃,对左某乙一家耐心开导,向其说明母亲左某甲的现状,以及母亲对他的生育、养育之恩,现在母亲年事已高且孤身一人,正是报答母亲的时刻,正所谓“子欲养而亲不待”。同时释明子女对父母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助义务,其签订的解除一切关系协议书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不具备法律效力,左某乙作为子女,无论从法理还是情理都应当对母亲左某甲履行赡养义务。通过对左某乙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充分释法说理后,左某乙意识到自己对母亲赡养有亏欠之处,在报答养育之恩上有诸多不足。左某乙表示接受检察人员的建议,并承诺会不定期回临汾看望母亲,让母亲感受亲人的温暖,度过安详的晚年。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定义务。尧都区检察院将继续主动承担赡养类公益诉讼的检察职能,保障被赡养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保障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精准落实“树孝敬之风,促社会文明”的理念,为打造省域副中心城市首善之区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