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细览 长治黎城:成功办理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维护国有财产安全
公益诉讼
长治黎城:成功办理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维护国有财产安全
时间:2022-01-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黎城县检察院成功办理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向裴某某追回垫付的污染物处置劳务费、危险废物处置费、地下水检测费、鉴定费共计105.38万元,防止了国有财产流失,维护了国有财产安全。

  2019年5月至6月,裴某某在黎城县洪井乡某村以加工药材为由租赁侯某某的药材加工厂,并采取晚上施工白天休息的方式秘密在药材加工厂附近的废弃石料厂安装设备非法加工粗酚,排出废水20.95吨,排出的废水通过管道直接排放到未做任何防护措施的石料厂土坑内,现场未排放的5个储油罐中含酚废液、精(蒸)馏残液共计123.11吨,污染土壤9.05吨。后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接群众举报,查封了所有污染设备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为及时恢复污染现状,避免后果恶化,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委托长治市晶颖建筑装修工程公司对污染现场进行了遮盖油罐、灰土填坑等施工,委托山西太原固体废物处置中心对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置,共花费人民币105.38万元,污染者裴某某对污染物造成的损失负有全部责任。该费用由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垫付,但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未及时就相关费用向污染者裴某某追偿,国有财产存在流失风险。

  黎城县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线索,立案审查认为,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先行垫付资金及时修复被污染的土壤,体现了其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和责任,但未及时向污染者追偿致使国有资产持续受到侵害。黎城县检察院及时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立即向黎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裴某某追回垫付的处置费用,避免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认为其不具备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故仍未向裴某某追偿。黎城县检察院向市检察院请示汇报,在市检察院的指导下多次与相关行政职能部门、黎城县人民法院针对此案进行沟通磋商,推动该案进行。期间,市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干警多次到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督促,终于在市、县两级检察干警的努力下,黎城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日受理此案,并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污染者裴某某支付相关行政职能部门105.3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