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细览 晋城市院:制发检察建议消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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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院:制发检察建议消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
时间:2022-07-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430台假冒矿用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全部收回,更换的正品昨天我们已经送货到煤矿并办妥了入库验收手续。”

  这是近日山西某科贸有限公司采购员郭某某向晋城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反馈的情况。

  2022年2月,晋城市人民检察院收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移送函》,反映其在办理李某等8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中发现,晋城市某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山西某科贸有限公司为其一煤矿分公司购买了一批假冒天地牌注册商标的人员定位系统设备,该假冒产品盗用了天地(常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书》《防爆合格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收到上述线索后进行了初步调查核实,认为案件线索反映情况属实。

  2020年9月14日,晋城市某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山西某科贸有限公司为其一煤矿分公司购买的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包括无线接收器10台、无线编码发射器420台。该批设备于2020年10月19日到矿,12月22日陆续投入使用。上述设备除1台无线接收器备用外,其余设备均用于日常生产中。该批假冒设备均为手工组装,质量无法保证,存在安全生产隐患,一旦定位功能失灵,将严重影响安全事故救援,危及矿工生命。

  2022年4月12日,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调查。办案人员实地走访了涉案企业,调取了假冒矿用人员定位系统设备的采购计划、报价单、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送审材料以及设备到矿、验收及投入使用时间。向某股份有限公司负责采购人员及山西某科贸有限公司采购员了解案涉设备详细采购流程以及收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安全风险提示函》后采取的措施。向天地(常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调取了该批假冒人员定位系统设备的《产品鉴定报告》。办案人员结合查明的相关事实、调取的证据材料,认为晋城市应急管理局有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存在公共安全隐患的情形。

  2022年4月25日,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向晋城市应急管理局当面送达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查处某股份有限公司某煤矿分公司使用假冒人员定位系统设备的违法行为,对全市煤矿生产企业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彻底消除假冒矿用设备安全生产隐患。

  晋城市应急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第一时间组织相关人员对涉案企业进行突击核查。在调查核实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涉案企业处5万元罚款,并确保假冒设备全部停止使用,从井下彻底回收。

  在此基础上,晋城市应急管理局在全市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部署开展为期4个月的专项检查,并将本案作为警示案例写入专项检查方案印发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及市直、驻市中央、省属相关煤矿企业。专项检查重点针对2019年以来在用各类矿用电气设备及线缆是否存在假冒产品,排查对象涉及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等5大类10个系统。

  目前,全市115座正常生产建设矿井已完成全面自查,尚未发现其他假冒矿用设备。下一步,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将对所属煤矿进行全面检查,市应急管理局将以“四不两直”的方式进行督查抽查。

  矿用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属于通信、信号装置,早在2001年就被纳入国家煤矿安全督察局公布的第一批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假冒矿用人员定位系统长期用于日常煤矿生产,可能严重危及矿工生命安全。

  本案中,检察机关在收到跨区域案件线索后,一方面联系移送线索检察院调取相关刑事案件证据材料,全面了解假冒产品的来源渠道、销售流程、供货方式,另一方面及时实地走访案涉各方调查取证固定有效证据,证明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及相关行政机关履职情况。通过“检察建议+当面送达”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全面自查、督查抽查等监管手段,及时消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同时,以点带面推动行政机关开展矿用电气设备及线缆专项检查,全面辨识和防范化解煤矿安全风险,全方位治理假冒矿用产品安全隐患,为保障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贡献了公益诉讼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