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细览 临汾安泽:将立案监督和公益诉讼结合 促进案件办理和生态修复
公益诉讼
临汾安泽:将立案监督和公益诉讼结合 促进案件办理和生态修复
时间:2022-09-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时糊涂差点毁了我们的一生,通过买这些鱼苗恢复生态,接受处罚后,我们也回归到了正常的生活,感谢检察机关的辛苦付出。我们今后一定以此为戒,当遵纪守法的好公民!”7月27日,在安泽县境内沁河增殖放流现场,周某等3人连连道谢。

  2022年4月3日晚,周某某、喻某、陈某某在沁河安泽县城段使用电子捕鱼器非法捕捞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4月6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安泽县检察院经过了解案情、及时查阅司法解释后发现,该案件立案的当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新的司法解释,对原法律规定进行了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根据渔获物的数量、价值和捕捞方法、工具等,认为对水生生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纵观本案存在的涉案人初犯、主动认罪、未遂、自动有效放弃犯罪等情节,如何做到促进案件办理和生态修复统筹兼顾,以更优能动履职提升检察工作质效?

  “我们一致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同意检察机关将立案监督和公益诉讼结合起来,依法教育不懂法的当事人,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5月25日,在安泽县检察院组织召开的不公开听证会议上,受邀参加听证会的公安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人民监督员经过评议,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意见。

  检察院及时向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积极促进修复生态、刑行衔接。接到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书后,安泽县农业农村局当即咨询省水产技术推广中心关于沁河安泽段水生物资源情况,7月25日,根据山西省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关于沁河安泽段水生生物资源的复函》和农业部水生生物资源相关修复办法,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同时按照水生生物直接损害的11倍补偿额度责令当事人购买665.5公斤鱼苗放流,进行生态修复补偿。

  为保证放流增殖效果,使鱼苗快速适应环境,检察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认真筛选了投放地点和鱼苗品种。7月27日,检察机关、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三名当事人在远离村庄、水面宽阔的跨河漫水桥上进行集中投放鱼苗,1300余斤鱼苗成功放流,有效促进了沁河内鱼类生态环境修复。

  鉴于本案发生在司法解释颁布实施节点,且案发地段多有断流,周某等三人没有实际获得渔获物,并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检察机关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2022年8月9日,该刑事案件撤销后,周某某等3名外地民工依法解除了取保候审措施,一身轻松地踏上了返家的路程。

  沁河是山西省内第二大河,2009年沁河安泽段建立了沁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近年来,使用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现象偶有发生,严重危害鱼类的发育繁殖和种群延续,破坏了生物资源多样性。检察机关坚持依法惩治与保护并重,以“我管”促“都管”,有力遏制涉水犯罪的“多发、高发”的蔓延势头,构筑起了“河长+检察长”的综合保护工作体系,实现了法律监督、依法行政、综合治理的协调推进,让当事人受到教育,又使破坏的生态环境得以修复,实现了办案效果和生态保护的双赢多赢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