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细览 运城垣曲:办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公益诉讼
运城垣曲:办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3-10-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0月18日,垣曲县检察院起诉的景某某等3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垣曲县古城湿地公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2023年2月初,被告人景某某与尚某某共同商定捕杀野麝获取麝香牟利,并由景某某从网上购买逆变器、绝缘杆、绝缘帽等工具。尚某某联系在景区工作的被告人赵某某提供帮助。后景某某与尚某某多次驾驶赵某某的面包车在景区山上架设电网,3月8日,景某某、尚某某在电网附近发现两头疑似麝的动物尸体(一雌一雄),二人取得麝香后,将尸体遗弃离开。经鉴定,现场查获的两具动物尸体为林麝,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1版)一级,总价值为60000元。死亡原因均符合电击死亡特征。

庭审前,在刑事责任方面,承办人在提起公诉前通过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释法说理,对三被告人提出了适当的量刑建议。在民事责任方面,因三被告人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要求三被告承担因其犯罪行为产生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害赔偿及鉴定费用共计66600元。为了将赔偿款更好的用于保护野生动物,检察机关提出替代性修复方案。并与法院积极对接,多次实地考察,将山西古城湿地公园选定为赔偿金购买设备的接收地,该湿地公园也是省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

庭审中,公诉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力指控犯罪,就案件的犯罪事实、情节、法律适用、量刑建议等发表公诉意见,并对三名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同时对旁听人员开展了法治宣传,充分阐述了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野生保护动物给生态环境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三名被告人均表示忏悔,自愿认罪认罚,并委托家属和辩护人购买野生动物保护设施设备,积极缴纳罚金。

垣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对事实、罪名认定的意见,确定刑量刑建议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九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判令三被告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购买价值人民币六万元的野生动物保护、救治的设备、器材,交由山西古城湿地公园用于对垣曲县辖区内野生动物的救治、候鸟的观测、监测。宣判后,景某某等3人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该案系垣曲首例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的成功办理不仅是垣曲县人民检察院对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一次司法实践,也是对环境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管理使用模式的有益探索,取得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下一步,垣曲县人民检察院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社会公益保护合力,做好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普法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生态保护意识,积极拓展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渠道,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