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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检察机关第三批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时间:2019-12-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晋城市城区西上庄街道办事处小西河河道非法建筑破坏河道 自然生态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非法建筑  河道生态  全面拆除整改 

  

【要旨】

  河道内修建非法建筑会严重破坏河道生态,但因非法建筑常常交织着大量民生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导致非法建筑的拆除困难重重。面对这样的“硬骨头”问题,检察机关积极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勇于担当作为,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建立、保持与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既做监督者,也做协调人、助推器,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啃下了多年形成的老大难问题,实现了河道违法建筑全面拆除整改的工作目标。 

  

【基本案情】

  本案线索由区河长办于今年8月份移交至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收到河长办移交的线索后,该院主动与有监管职责的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共同到岗头村对违法建筑进行了实地调查、测量取证。经调查发现,晋城市城区西上庄街道办事处岗头村村民王瑞林、王末林、王和平、王雷军、赵二军五户未经区政府及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12到2014年期间擅自封建小西河河道并在河道上修建非法建筑近400平方米,该违建阻碍河道汛期行洪能力,影响洪水下泄,破坏河道自然生态,严重威胁周边居民生命财产安全,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9月5日,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行政机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履行职责,责令相关人员拆除涉案非法建筑,切实维护好市区河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同时,针对此问题向区委、区政府进行了专题汇报,引起区政府高度重视。区政府针对此问题于9月18日组织检察、公安、水务、城管、国土、西上庄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召开了专题协调推进会,明确了拆除违法建筑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形成了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发力的整改方案。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先后给违建户下达整改通知书20余份,深入违建户家中做工作一周30余人次,召开现场办公联席会议5次,投资45万余元。历经一个多月的联合整治,最终,拆除侵占河道的违法建筑780平方米,清理河道地面硬化150米,约1000余平方米,拉片石220方,修缮河道135米。在此基础上,还对河道进行了提升,加装安全护栏126米,河道以全新的面貌展现在群众眼前,河道生态显著改善,河道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得以保护。 

  

【典型意义】

  该案是“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活动中重点查处的河道范围内私搭乱建问题,涉及问题复杂,不仅有搭建的非法建筑,还有建筑内的大量物品、垃圾等占用破坏河道,且修建时间长,硬化面积多,拆除恢复难度大。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与区河长办保持紧密联系,在区政府的组织协调和各部门的合力工作下,违法建筑全部拆除整改到位。河道畅通,消除隐患,检察机关既是监督者,也是助力人、协调方,不仅充分发挥了检察公益诉讼职能,而且取得了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晋城市城区多家烧烤店非法排放油烟污染大气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大气污染  群众关注  环保设施升级 

  

【要旨】

  烧烤油烟问题是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认真倾听群众呼声,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积极作为,对履职不到位的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推动解决困扰群众多年的“老大难”问题,切实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今年6月上旬,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位于晋城市城区太行南路金辇超市斜对面的“马老二烧烤”、文昌东街竞成超市旁边的“海鲜烧烤”、望川楼社区综合楼东侧的“美食城”院内烧烤摊、晋城市城区开发区街道办事处东谢匠社区燕莎娱乐城附近的烧烤店等多家烧烤摊,均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直接将油烟排放到空气中,油烟味刺鼻,严重污染空气,严重影响周边居民日常生产生活,群众反映强烈。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8月15日,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责令直接向大气排放油烟的烧烤摊立即进行整改,完成高效油烟净化装置的安装,确保达标排放,同时加强对辖区内直接向大气排放油烟餐饮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防止类似现象再次发生。 

  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对检察建议书中提到的烧烤店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违规排放油烟的烧烤店8家。这些烧烤店有的未安装排烟管道、废气排放口设置不规范,有的安装有油烟净化设施,但净化效果不达标。针对这些问题,行政机关要求8家烧烤店立即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升级改造。烧烤店改造完成后,委托了晋城市城区环境监测站对完成升级的烧烤店进行了油烟监测,监测报告显示油烟排放达标。此外,行政机关对新建饭店针对油烟问题及时提出相关治理要求,加强油烟治理力度,坚决防止新的油烟污染问题出现。 

  

【典型意义】

  晋城市城区是市中心区域,烧烤市场巨大。烧烤作为最接地气的餐饮美食,深受广大群众的喜欢,但在深受欢迎的同时,烧烤油烟污染空气、油烟扰民等问题也是人民群众迫切期望解决的问题。针对每年夏季是烧烤旺季的特征,城区人民检察院找准时机,在旺季来临之初主动作为,通过实地走访烧烤摊店,对发现的问题建议行政机关积极依法履职。通过此案的办理,促进了全市烧烤饭店油烟净化设施的升级,推动了行政机关的制度建设,严把新建饭店入口关,将油烟污染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该案也是城区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秦晋豫三省检察机关开展的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监督活动的案件。 

  

晋城市城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不到位危害饮用水安全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城市二次供水  专项活动领域延伸  饮用水安全 

  

【要旨】

  城市二次供水是保证饮用水安全的重要环节,但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容易被人忽视,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检察机关围绕高检院、省院开展的水源地专项监督活动,主动延伸领域,与行政机关共同推进全市二次供水安全整治,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切实保障百姓饮用水安全。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上旬,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晋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晋城市人民医院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供水、管水人员健康证明过期,健康证明与实际供、管水人员均存在人证不符,且上述人员均未进行卫生知识培训;晋城市人民医院二次供水设施房房门呈开放状态,与医院清洗设施下水道处同一房间,气味刺鼻,存在污染隐患;晋城市职业技术学院院内二次供水蓄水池未上锁,消防、生活饮用水供水设施(蓄水池)未区分;铭基凤凰城小区二次供水蓄水池在施工工地内,周边环境脏乱差,且未上锁;岭杰小区二次供水水泵房环境脏乱差,且近3年蓄水池二次供水每年仅清洗消毒1次,蓄水池封盖不密封,锈迹斑斑,致使饮用水卫生安全存在隐患,严重影响百姓饮水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5月16日,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责令上述单位依法进行整改,督促直接供、管水人员及时重新办理健康证明,并加强对供、管水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边环境卫生,每年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并对水质检验报告进行公示;对市区内二次供水单位开展排查整治,加强对城市二次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管,防止类似现象再次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的安全。 

  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对相关二次供水单位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责令各单位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并对晋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和晋城市人民医院分别作出了罚款1000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晋城职业技术学院和晋城市人民医院自觉缴纳了罚款。同时,晋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晋城市人民医院、铭基凤凰城小区、岭杰小区按照相关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了整改。整改后已符合相关卫生规范要求。此外,行政机关对全市48家二次供水单位开展了拉网式全面排查,排查中对发现的问题的单位责令整改并进行了行政处罚,检查过程中给二次供水单位分发了从业人员培训手册和资料,加强了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工作。 

  

【典型意义】

  二次供水安全是保障人民群众用水安全的“最后一公里”。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为深入贯彻落实高检院、省院关于“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的工作部署,立足检察公益诉讼职能,主动将“水源地保护”领域延伸至城市二次供水卫生安全环节,开展了“二次供水”卫生安全公益诉讼小专项活动,着重对居民小区、学校、医院等人数众多、需水储水量大的场所进行了走访调查,对发现的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书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行政机关结合检察机关的意见建议,对全市二次供水单位进行了拉网式全面排查,并现场督促整改,切实让百姓喝上“放心水、健康水”。同时,该案也是晋城市城区范围内首例二次供水领域的类案,为今后此类案件的办理积累了经验。 

 

  泽州县巴公镇巴公河李村段违法堆存固体废物破坏生态环境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扬尘污染防治  河流生态环境  联合整治 

  

【要旨】

  检察机关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共同推进对违法堆存的固体废物进行整治,还当地百姓碧水蓝天。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泽州县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称巴公镇境内的巴公河李村段河道西岸露天堆存大量固体废物。这些固体废物不仅未进行防尘遮盖,致使尘土弥漫,扬尘污染严重,而且堆放位置紧邻巴公河西岸,河流生态环境也遭到严重破坏。相关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职责,公益受到损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经初步研判,2019年4月16日泽州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并迅速开展调查。通过调查询问、实地查看、走访周边群众等方式查明:巴公河李村村段河道西岸露天堆放的固体废物系废旧煤渣,已存放多年,占地约200平方米,近万吨,虽有简单遮盖,但是仍不足以达到防扬尘的效果,特别是遇到大风天气,该处尘土弥漫,绵延周围数十米,严重污染周边环境,更值得关注的是堆放位置紧邻巴公河西岸,雨季来临时,势必流入毗邻的巴公河,危害河流生态环境。5月12日,泽州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泽州县分局、泽州县水务局和巴公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对违法堆存的废旧煤渣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加强对破坏巴公河河道生态环境行为的监管力度,切实保护巴公河生态环境。 

  发出检察建议后,该院多次与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泽州县分局、水务局和泽州县巴公镇人民政府召开会议,共同商讨治理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细化整改目标任务。相关部门在1个月内出动挖掘机2台、运输车辆5台对李村段河道西岸全部煤渣全面清除。6月20日,巴公镇政府和李村村委对煤渣清除后的土地进行了覆盖平整。2019 年9月,泽州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开展“回头看”,确认涉案固体废物已全部清除。 

  

【典型意义】

  碧水蓝天是人民群众共同的期盼。大气污染防治和保护河湖生态是今年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重点,巴公河李村段河道西岸露天堆存的煤渣历时数年,长期得不到处理。造成周边扬尘污染严重,河道隐患突出,严重影响附近老百姓的生活。检察机关对此案的办理,以诉前检察建议的监督刚性保障为突破口,积极督促环保部门、水务部门与当地政府、村委联合行动,迅速解决问题,充分体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办案理念,取得了服务一方山水、造福一方百姓的良好效果。 

 

  泽州县人民检察院诉刘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失火罪  补植复绿 

  

【要旨】

  失火行为致使国家级重点公益林遭受损害,破坏了生态环境,实施了侵权行为,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按照责任与危害相适应原则,委托有关机构确定生态修复赔偿数额或生态修复方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泽州县大箕镇东坡村村北山下自家耕地内焚烧秸秆时,引燃周围荒草,导致东坡村村北山地发生火灾。经山西绿水蓝天林业有限公司鉴定:火灾过火面积7.62公顷,其中灌木林林地6.09公顷,耕地1.53公顷。灌木林地中按公益林分,国家公益林面积1.87公顷,地方公益林面积4.22公顷,林地植被恢复费估值合计18.27万元。 

  

【诉前程序】

  泽州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刘某失火的行为对公益林造成了损害,破坏了生态环境,应承担侵权责任,遂在刑事审查的同时依法立案开展民事公益诉讼。由于被告人刘某某失火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失计算没有明确法律规定,该院从诉讼效率等角度决定使用专业机构评估方式确定修复费用。经评估,失火林地植被恢复费估值合计18.27万元。 

  

【诉讼过程】

  2019年6月6日,泽州县人民检察院对刘某某以涉嫌失火罪向泽州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该院还对刘某某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刘某某对过火林地进行修复,如不能按期修复,则承担灌木林地植被恢复费18.27万元。泽州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责令被告刘某某对过火公益林地6.09公顷四年内进行修复完毕,如不能按期修复,赔偿未能修复的公益林地修复费用。判决生效后,泽州县人民检察院随时跟进被告人补植修复工作的进展情况。 

  

【典型意义】

  森林资源作为不特定多数人享有的公共生态资源,属于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对公益林的破坏,将直接导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失,同时也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影响。针对这种破坏生态的行为,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典型意义。为切实有效修复被破坏的公益林地,恢复生态环境,检察机关从本案实际出发,充分考虑被告人经济状况等因素,要求被告人通过植树造林恢复生态,不仅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修复,也是对被告人一次深刻的教育,达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而此种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也是该院立足检察职能,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高平市人民检察院督促高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职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食品安全保护   持续推进 

  

【要旨】

  检察机关面对“舌尖”上的安全问题,针对问题突出的乡镇地区部分餐饮经营者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主动出击,依法启动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提出了合理的检察建议,督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法履行职责,并开展了持续的整改专项活动,消除了食品安全隐患,加大了宣传,有效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了人民的“舌尖”安全。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23日,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高平市神农镇部分饭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部分厨师和服务员未取得健康证明,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会对消费者的生命安全造成侵害,危害人体健康,威胁公共安全。高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怠于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经现场调查发现,高平市神农镇东沙村神农考面鱼食店未取得经营许可证;高平市神农镇东沙村农家乐饭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部分厨师和服务员未取得健康证明;高平市神农镇东沙村李师傅新疆大盘鸡部分厨师和服务员未取得健康证明。饭店存在安全隐患,无法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019年7月22日,高平市检察院依法向高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全面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对神农镇部分饭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部分厨师和服务员未取得健康证明即开展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同时加强行业监管,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该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采取了行动,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属实,随后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整改。并随后对神农镇所有家宴厨师及餐饮单位经营者、各村协管员开展了食品安全集中培训,强化了思想认识,加大了食品安全重要性的宣传力度。出现问题的餐饮单位依法全部进行了整改。该局并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开展夏季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专项行动,强化了监管,堵塞了漏洞,有效防范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了高平市餐饮服务水平。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物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食品安全是一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民心工程”,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保障食品安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屡屡曝光,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也日益重视。 

  在这样的背景下,检察机关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回应民生关注和期盼,针对部分乡镇餐饮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主动作为,保障群众“舌尖安全”,及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监管部门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对违规的餐饮经营者进行了查处,并开展了食品安全教育活动和专项执法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检察机关以高度的责任感积极履责,保证了食品安全,保障了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了社会稳定,通过此次行动,规范了食品经营者的行为,重塑市场信心,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加强了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了全民食品安全知识水平和自我保护能力,营造了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阳城县古树名木保护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古树名木保护  全面普查建档 

  

【要旨】

  针对百年千年古树疏于管理的情况,检察机关通过启动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建议行政机关对全县古树名木制定保护方案,落实保护措施,全面普查建档,保障了古树名木的健康生长。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26日,阳城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保护职责中发现,阳城县部分古树名木病虫害严重,濒临死亡;村民在古树下烧香,极易烧毁大树。这些问题极有可能导致古树名木被严重损毁,甚至永久消失。行政机关存在履行职责不到位的情形。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8月至10月,阳城县院先后通过调取全县古树名木档案资料、实地走访群众、勘查拍照、咨询古树名木及文物专家等方式。查明:该县已造册登记建档古树名木有596株,分别散落于宗教寺庙、事业单位院内、乡村中。未造册建档的古树名木若干,散落于深山老林、无人居住的村落中。其中:该县文化馆院内两株紫藤树(树龄均在100年以上)、一株石榴树(树龄在200年以上)、县城东河河道内一株柳树(树龄在100年以上);阳城县固隆乡东村槐树(树龄约1000年)、白涧村槐树(树龄约1800年),均有不同程度的病虫害,及人为破坏痕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未依法采取设立保护标志,明确养护人,落实管护责任等保护措施。随即,该院分别向阳城县林业局、阳城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整改上述古树存在的安全隐患;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的监督管理,对已建档的古树名木,设立保护标志,制定管理措施,落实管护单位和责任人,切实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以点带面,举一反三,对全县的古树名木开展一次普查,对新发现的古树名木,及时登记建档予以保护。 

  发出检察建议后,积极与相关行政机关进行多次沟通协调,并将检察建议向向县政府进行专题汇报。县政府高度重视,要求行政机关认真研究制定保护方案,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检察机关和园林部门联合行动,深入实地查处整治影响古树名木安全生长的违法行为。后阳城县林业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依法依规保护古树名木,并对全县古树名木进行全面普查建档,录入国家古树数据库。2019年10月,该院对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跟进监督,对保护措施不到位的古树名木。督促行政机关进行二次整改。 

  

【典型意义】

  古树名木是珍贵的自然资源,是自然演变的见证者,具有及其重要的文化和科研价值。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具有重要的生态意义和社会意义。当前,社会公众对古树名木的保护意识薄弱,相关行政机关又疏于管理,致使古树名木的生存受到严重的威胁。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担负起重要责任,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保障了古树名木的健康成长,传承了宝贵的精神文化。 

  

阳城县烈士纪念设施疏于管理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烈士纪念设施   联合保护 

  

【要旨】

  由于种种原因,在部分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方面,监管单位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部分英烈纪念设施环境遭到破坏,检察机关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监管单位依法履职,保障了英烈纪念设施的生态。 

  

【基本案情】

  阳城县部分英烈纪念设施年久失修、管理混乱、周围堆放与纪念活动不相适应的杂物,不仅破坏了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更为严重的是亵渎了英烈,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5月,阳城县人民检察院通过走访阳城县民政局、阳城县文物局,调取了该县英烈纪念设施档案资料,询问保护单位负责人、实地察看、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摸底调查。查明:阳城太岳烈士陵园,始建于1946年,先后被公布为省级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省国防教育基地、晋城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属于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太岳烈士陵园骨灰堂存放有大量闲杂物品,烈士纪念塔旁堆放有大量垃圾,纪念亭院内长期停放外部车辆。紫台岭烈士陵园,为了纪念解放战争时期在润城牺牲的革命烈士,1995年10月、1997年8月17日润城镇润城村、上伏村分别在本村修建的,安葬有132具革命烈士(一名团长)遗骸。阳城县委确立为县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树立有“革命烈士永垂不朽”纪念碑。该两处陵园墓地长期无人维护,被杂草掩埋,无法辨认,围墙多处出现裂缝,其中西边围墙倾斜严重且有倒塌的危险,陵园纪念室房顶有多处漏雨痕迹,室内堆放有大量杂物,纪念长廊里堆放有废弃木料、陵园内空地上种植有蔬菜等。阳城县人民检察院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石家庄军事检察院共同于2019年6月3日、7月26日分别向阳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阳城县文化和旅游局、阳城县润城镇人民政府发出了诉前检察建议:建议阳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阳城县文化和旅游局对太岳烈士陵园存在的问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确保烈士陵园庄严肃穆,环境清静、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文物)的安全;加强对本辖区内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管理保护,建立健全服务和管理工作机制,做好英雄烈士保护工作。 

  检察建议发出后,该院与相关行政机关反复进行了沟通协调,明确责任,通力协作,制定保护方案,促进了检察建议的落实。阳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阳城县文化和旅游局对检察建议高度重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在太岳烈士陵园设立了文物保护标志,组织力量对该烈士陵园骨灰堂里的杂物及烈士纪念塔旁堆放的垃圾进行了清理,责令车辆停放者将车辆驶离烈士陵园,并制定出台了相关的保护制度。此外,阳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责成阳城县润城镇人民政府制定保护方案,并拨出专项维护经费,组织力量对该园的围墙、纪念室房顶等进行了修缮,对纪念室内及纪念长廊堆放的杂物,陵墓上的杂草、陵园内空地种植的蔬菜进行了清理,恢复了该烈士陵园原貌。 

  

【典型意义】

  英烈纪念设施是为了纪念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英勇献身的烈士们的英雄事迹,供公众瞻仰、悼念英雄烈士,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的载体,承载着国家、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是尊重英烈、守护英烈、寄存中华民族情感的精神大厦,是民族精神再教育、再洗礼、再认识、再升华的场所。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仅赋予检察机关英烈名誉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职责,未赋予检察机关英烈保护行政公益诉讼职责,但检察机关与时俱进,勇担当、敢作为,积极慎妥地拓展公益保护。在办理此类案件时,精准定位权限,立案时,积极与上级检察机关联系,争取支持。在办理过程中,要运用好检察公共关系,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 

  

阳城县医疗机构疏于管理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诉前程序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   不依法履职 

  

【要旨】

  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系医疗机构监督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针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医疗机构存在的乱象,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推动职能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基本案情】

  阳城县县域内部分医疗机构在司药、药剂处方的开具等药品管理中存在不同程度的混乱现象,不仅影响病患者用药安全,延误病情治疗,还扰乱了医疗秩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阳城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陈某等人销售假药案审查起诉中,发现该案线索,认为可能侵害涉及公共利益,经批准于2018年11月立案调查。在刑事案件证据的基础上,该院经对全县重点乡镇、城乡结合部的乡镇医疗机构、个人诊所、个别病患者进行了走访调查,经调查发现:阳城县县域乡镇、城乡结合部等部分医疗机构,在药品的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混乱问题,如:贾某诊所使用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陈某从事司药工作、使用非医生人员为病患者诊疗、对处方混乱,处方的保存碎片化且不能提供近一至二年内所开具处方药的处方。郭某诊所使用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杨某(因犯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5月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从事司药工作、使用护士为病患者开具药品且未保存所开具的处方;町店镇某村卫生所使用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卫某(因涉嫌销售假药,于2018年10月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行使司药工作;游某村卫生所长期存放大量医疗废物,并且与药品混放一室;其他诊所未履行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药品保管、养护管理制度等。对于相关医疗机构在药品管理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潜在的安全隐患,阳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有监督管理,保护病患者合法权益的职责,但未全面履行该职责。针对该局在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方面的不作为,该院于2018年11月向该局发出了督促履职检察建议,建议按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依法查处涉案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发出检察建议后,就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整顿问题,该院主动与阳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沟通协调。并就该问题向阳城县人大、政府予以了专题汇报,争取支持,合力推动了检察建议的落实。 

  2018年12月,阳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回复:接到检察建议后,于2018年12月13日对上述医疗机构进行了调查处理,责令相关医疗机构立即停止执业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且罚款已经缴纳。另外还注销了违法严重的医疗机构。以此为契机对全县的医疗机构进行了整顿,使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存在的乱象有了一个大的改观。 

  为巩固效果,该院对整改情况进行了跟踪监督,对于其他医疗机构存在的新问题,督促阳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进行了整改,宣传教育,强化了治理效果,使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了保护。 

  

【典型意义】

  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是一项长期重要的民生工程,关系到千家万户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生命健康。尽管我国的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存在的问题和潜在的隐患也不可低估,既有不良生产、销售者等违法责任,也有相关行政机关监督管理不作为的责任。阳城县人民检察院在此案办理中,以人民为中心,聚心聚力,以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为抓手,依法办理食品药品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查处该领域的违法行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陵川县动物检疫监管不到位危害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动物检疫  食品安全  源头管理 

  

【要旨】

  动物检疫工作是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依法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动物检疫管理,规范动物养殖企业依法销售,从源头上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22日,陵川县马圪当乡某牛场从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秀才庄村购进15头牛。12月23日全群牛开始发病,出现呼吸困难、打颤、流鼻涕等情况,2017年12月24日病牛出现死亡。根据陵川县畜牧兽医局出具的诊断情况,2017年12月24日至2018年1月5日任家掌牛场先后死亡4头牛,死亡原因不明,另11头仍在发病,病牛未发现疑似口蹄疫症状。为避免经济损失,该牛场在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下,出售11头病牛,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本案系陵川县院公诉部门办理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过程中发现,移送公益诉讼部门办理。收到案件线索后,承办人员及时对相关刑事案卷进行了审查,并就案件相关情况向陵川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核实。陵川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作为依法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有效检疫是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该牛场违法出售未经检疫的病牛的行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动物检疫履责不到位,存在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隐患。 

  陵川县检察院于2019年3月8日向陵川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动物检疫及监管职责,依法处罚违法主体,切实加强动物检疫工作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陵川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对该牛场违法出售肉牛的情况进行调查取证,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对涉事牛场进行了教育,重申动物检疫的重要性。同时,加强了动物检疫工作管理,强化相关制度落实力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经过检疫的动物产品进入市场。 

  

【典型意义】

  肉、蛋、奶等动物产品已经成为人民群众重要的食品来源,养殖场是食品安全重要源头,规范养殖场严格执行动物检疫规定,能有效降低和消除人畜共患病的风险和隐患,确保上市畜禽产品的安全。陵川县院通过检察建议,从食物源头处规范农业企业销售行为,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动物产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消费安全,取得了良好的监督效果。 

  

陵川县人民检察院诉宋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检察公益专项活动  食品安全  公开道歉 

  

【要旨】

  检察机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商家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道歉,扩大了案件影响力,对食品违法行为产生了震慑,提升了食品生产者遵守食品安全规定的意识,保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份至2019年2月期间,宋某某在其经营的早餐店制售油条时,为增加油条的口感与卖相,在制作过程中超限量加入明矾,致使销售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严重超标,油条制成后销售给附近居民及路人等不特定消费者。2019年1月9日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宋某某制作的油条进行了抽检,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宋某某制作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1.29×10?㎎/㎏,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标准限值的十余倍,严重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诉讼过程】

  2019年7月,陵川县检察院就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向陵川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在县级新闻媒体上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2019年7月24日陵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被告人宋某某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供认不讳,表示愿意向消费者公开道歉。2019年7月29日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判决书,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2019年8月16日,《陵川新闻》刊登了宋某某的公开道歉信。 

  

【典型意义】

  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会影响食品安全,严重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油条虽小,但事关民生,本案在当地引发社会关注,检察机关通过起诉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商家,要求违法食品生产者在媒体上向社会赔礼道歉,回应了群众关切,扩大了案件影响,警示了全县食品生产者的食品生产、销售行为,规范了食品生产行业,维护了消费者权益,实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 

  

沁水县端氏镇樊庄村段河道违法倾倒垃圾农药破坏沁河生态环境案 

  

【关键词】

  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河湖“清四乱”  沁河生态环境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通过“携手清四乱  保护河湖生态”百日会战,对沁水县境内的沁河河道违法情形开展了 “地毯式”摸排调查,通过发送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整合乡镇、水务、环保部门河道治理职能,共同推进对违法倾倒、填埋的垃圾、农药的清运,助力沿黄流域生态环境保护。 

  

【基本案情】

  沁水县人民检察院在沁水县开展的河湖“清四乱”专项活动中,发现沁河河道端氏镇樊庄村段,整条河道内倾倒和填埋了大量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大量过期“国光”多菌灵农药倾倒在河道内,对沁河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沁水县人民检察院对以上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充分取证后2019年3月21日决定立案。并依据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向沁水县水务局、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沁水县端氏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违法倾倒、填埋的垃圾、农药进行清理,监督固体废物的依法依规处置。沁水县水务局、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在收到该院检察建议后,多次向沁水县端氏镇下发督办函和整改通知,沁水县端氏镇人民政府积极履行河道污染管理职责,按照整改要求责令相关单位对污染问题进行整改。成立了专项联合清理工作组,对河道内农药进行了人工拾捡,对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进行了清运,并设置了限高栏防止居民偷倒垃圾。乡镇完成整改后,及时将履行河道污染管理职责情况书面回复该院。端氏镇积极履行河道污染管理职责,督促相关单位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使辖区内河道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典型意义】

  河湖“清四乱”百日会战行动紧扣“创新、协调、绿色、开发、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是推动河长制从“有名”到“有实”转变的一项重要举措,沁水县人民检察院立足法律监督职能,积极开展公益诉讼活动,确保河湖水生态安全,提升了河湖生态环境管理治理体系和综合治理能力,为促进本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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