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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交城:别把认罪认罚当儿戏
时间:2019-12-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我院对一起被告人以伪证罪经认罪认罚获得轻判后反悔上诉的案件提出抗诉。

  被告人吕某甲是吕强(化名,已判刑)的姑姑。2018年3月吕强因涉嫌犯罪被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吕某甲起意找人作伪证帮助吕强逃脱刑事处罚,其与吕强的父亲吕某乙商量后,二人找到曾任其村支部书记的吕某丙,让其书写了一份关于吕强户籍出生日期2001年10月24日错误、实际出生日期应为2003年农历10月24日的证明材料;又找到当年给吕强接生的闫某某,让其写了一份内容是2003年其给吕某乙之妻接生第二胎男孩的证明。之后吕某甲将该两份证明提交给交城县人民检察院,意图证明吕强犯罪时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后经查证,该两份证明内容虚假,未被司法机关采信。 

  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丙因涉嫌伪证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人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我院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权利义务后,三名被告人明确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我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并获得采纳,法院以伪证罪判处吕某乙、吕某丙有期徒刑缓刑,因吕某甲系累犯,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因认罪认罚获得从轻判决后,吕某甲却提起上诉,要求认定其为从犯,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拘役! 

  经审查,我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以认罪认罚形式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上诉,其认罚动机不纯;吕某甲上诉违背认罚承诺,属于不认罚,因此不应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应对其从轻处理;对其判处更重的处罚,有利于维护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效果。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我院对吕某甲提出抗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方式,有助于提升犯罪人对司法处理结果的接受度和认可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范围和例外 

  1.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的例外: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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