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依法对一起涉民营企业案件的2名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努力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全区高质量转型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我院经审查后发现,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系民营企业家,另一名犯罪嫌疑人系公司的管理人员,二名犯罪嫌疑人为了办理业务方便伪造了印章,但仅使用与其公司具有挂靠关系的伪造印章一次。二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主动交代伪造印章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且犯罪情节轻微,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以上情节,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全国检察长会议关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的要求,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该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对涉案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训诫和教育。二名犯罪嫌疑人对检察机关的决定表示感谢并称将吸取教训,加强法律知识学习,依法经营,以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效为全区转型发展贡献力量。
适用效果及意义
近年来,我院积极落实上级检察机关的要求,站在服务发展大局的高度,针对民营企业人员犯罪案件,严格把握入罪标准、优化司法办案方式,依法规范行使不捕、不诉权,慎重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严格落实“平等保护”要求,用司法“温度”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努力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