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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机关开辟信访申诉便民通道
时间:2016-04-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省检察院出台《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申请监督告知》与《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刑事申诉告知》规定。群众只需到就近的检察院,就能向全省检察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反映问题。

  上述两项告知规定,民事方面,群众如不服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只要符合文件规定,即可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当事人自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之日起,或者再审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再审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一次,管辖权为作出原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群众可到就近的检察院递交材料。就近检察院将按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接收、审查、向管辖检察院转送材料。刑事方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属于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群众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向省内就近的任何一个检察院反映诉求,管辖权为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接收、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负责审查、办理、答复)。

  两项告知明确,省内所有检察院都能接受群众监督。群众要咨询事项、查询相关结果、收取法律文书,不用来回跑,就近的检察院将为其服务,联系承办单位、代为送达法律文书。检察机关超越职权的办理、答复,都无效。同时,省内所有检察院已开通远程视频接访,来访群众提前预约后,坐在就近检察院内安装的接访电视跟前,可与想见的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见面,从而方便群众反映问题,节约时间,减轻群众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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