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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18-06-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例一:阳曲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销售企业骗取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太原市阳曲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县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存在采取冒用农民身份证明等方法,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的情形。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补贴兑付工作 防止骗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0]271号)的规定,经信局、财政局应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但其在家电下乡补贴兑付过程中存在履职不到位、不及时的情形,致使国有资产处于受侵害状态。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7月3日,阳曲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县经信局、财政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各自采取有效措施,对该县2010年至2013年期间家电下乡产品销售及补贴兑付情况进行全面核查,严肃处理各种形式的骗补行为,同时配合相关单位依法追缴骗补资金。检察建议发出后,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分别作出批示,要求相关单位认真整改,全力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履职。经信局、财政局的单位负责人分别到检察机关说明了情况,并保证采取有力措施积极追缴被骗资金,还会同检察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对如何有效开展工作进行了动员和安排。随后,两局安排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落实虚报冒领金额,之后与涉案经销商负责人逐人谈话,督促退还被骗取的补贴。截止2017年8月底,涉案经销商共向阳曲县财政专户退款292万元。

    典型意义

  阳曲县“家电下乡”行政公益诉讼案作为全省第一案,起步早准备充分,前期工作扎实有序,法律文书制作规范完整,为全省办理此类案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并且多次获得了省市院领导批示称赞,值得全省学习推广。阳曲县检察院积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强与相关职能单位和部门的协调联系,督促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使被骗取的国家财政补贴款全部追回。

   

  案例二: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企业违法使用、改造古建筑文物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河东盐务稽核分所旧址”(以下简称“盐核分所”),建于1913年,位于盐湖区红旗东街64号,是袁世凯政府依据英、德、法、俄、日等五国银行团代表签订的《善后借款合同》有关规定而设立的。原为英国监督盐税收入经理、协理的住处。1936年5月14日,盐核分所停止办公,同年7月16日,国民政府河东盐务管理局在此成立,1938年3月3日运城沦陷后,该处成为日本宪兵司令部,1945年抗战胜利后,成为中国国民党运城市党部。2004年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盐核分所”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2016年9月,文物所在单位在未经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并报政府批准的情况下,与无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装饰公司签订合同,将“盐核分所”东楼改为茶艺馆,作为营利性场所并对外营业。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4月4日盐湖区检察院向运城市文物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责令文物保护单位立即停止茶艺馆的经营活动装饰有限公司在无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情况下改造、破坏文物建筑的行为依法处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维护国家利益。收到检察建议后,运城市文物局高度重视,召集分管领导及执法大队、文物科、法律法规科、盐池文管所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对“盐核分所”东楼违规开设茶楼情况进行专题研究。4月9日下午运城市文物局司法大队向该文物保护单位送达《运城市文物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截止2018年5月2日,该文物保护单位已停止茶楼运营,原茶艺设施、宣传广告等已搬移,没有发现损伤文物本体的现象发生。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灵活性和实效性的特征,督促市文物局依法履职,关停文物保护场所非法经营活动,对文物本体进行了恢复,起到了很好的文物保护作用。同时,利用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推动负有文物保护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提升文物保护法治观念为保护国有文物、传承历史文化作出积极贡献。

 

  案例三:孝义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企业违法堆放矸石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吕梁市孝义市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煤矿2号矸石堆场位于孝义市阳泉曲镇村庄、乡镇、矿区人口密集居住地带,据周边群众多次上访、举报反映,该矿1986年至今一直在2号矸石堆场堆放矸石,现已形成125000平方米矸石山由于长露天堆放以及气候、土壤等原因,导致内部煤矸石发热,形成自燃现象时冒出浓烟和刺鼻气体,并伴有大量灰尘污染。对周边群众健康安全生活造成严重威胁,附近村民时有怪病发生,庄稼也年年减产、树木难以成活。给当地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的污染,且危及周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及生命健康的权益,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9月25日,孝义市人民检察院向孝义市环境保护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及时清理污染源,并在工作中加强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孝义市环境保护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召开专门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分管领导牵头领办,认真调查处理,及时督促整改,被监管企业已将矸石山综合治理工程作为该矿当前重点工程,先后出台矸石山综合治理工程设计方案,并经集团公司专家组审查通过,将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制定了包括道路、护坡、排水系统、灌溉系统、分级马道、矸石灭火降温等治理措施,大大加快矸石山综合治理工程进度,减少环境污染,该矿将工程施工时间由原来的一班八小时增加到二班十六小时,工期缩短二个月,施工整治进度得到了极大提高。现该企业已经省国资委、山西焦煤环保部、集团公司环保部对二号矸石山治理工程进行了初验,确定已不存在污染源,经监测部门最终认定,该矿矸石山污染物排放颗粒物及二氧化硫等各项指标均已达标,目前整治现状及治理效果均达到治理标准,污染环境行为已得到彻底遏制,周边环境、大气已不存在持续性污染,社会公共利益已得到有效保护,涉及吕梁市孝义区域范围内98.2平方公里的周边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

  典型意义

  公益诉讼是一项全新职能,不仅对相关行政行为进行监督,而且对行政怠职行为要依法“亮剑”。有效预防和制止行政机关针对破坏与威胁环境违法行为怠于作为情形,同时形成了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共同保护公益的大格局,更好地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该案的成功办理,不仅取得了积极的成效,而且使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法治价值、政治效果和现实意义得到凸显。一是促进了环境保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的提升,通过此案的办理,与行政机关形成维护社会公益的合力,最大限度的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二是通过检察机关的监督有效解决了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历史问题。在办案过程中,了解人民诉求、深入企业开展法律服务,切实解决污染源头,实现保护环境、保障群众利益、服务企业“三赢”效果。三是持续监督与精准监督相结合,提升检察机关行政法律监督效果,通过对行政执法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对违法污染企业进行整治,不但要求其履职到位,而且对整改修复过程中的行政执法文书、法律手续及前后整治对比材料验收都作出了具体要求,整改做到彻底,治理落到实处。

  案例四: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91户家庭违规享受保障性住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长治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长治城区范围内存在不符合规定享受廉租房及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情况。根据2014年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结合该院调查,有91户家庭违规享受廉住房及经济适用房,27户不符合规定领取廉租房住房补贴,长治市房产服务中心、长治市城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存在履行职责不到位的情形,社会公共利益及国有财产处于受侵害状态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1月15日,城区检察院向长治市房产服务中心、长治市城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单位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及时清退违规享受廉租房及经济适用房的住户,针对27户家庭中未如实申报骗取廉租住房补贴的情况重新予以核实,对不符合廉租条件的家庭已领取的廉租补贴予以追缴长治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及城区住建局收到城区院的检察建议后,及时组建以长治市房产服务中心副主任组长的领导组,并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设立办公室,核查清退组、法律组、后勤保障组开展工作。从2017年10月10日至2017年12月30日,经过组织发动阶段、住户自查阶段、小区汇总阶段、重点核查阶段、清理处置阶段的工作,核查范围对象为本市统建的益康、西南关、柏后三个保障性住房小区已配租入的廉租住房家庭和已配售入住的经济适用住房家庭,重点核查清退各区年度复核确定的和审计部门审计发现的91户不符合条件享受保障性住房待遇的家庭。核查内容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及配租配售家庭入住后有无违反居住规定的行为。同时建立台账,完善制度。长治市住房中心对所有配租配售家庭建立了居住情况纸质和电子档案,详细记载入住、居住、违规、核查、处置和退出情况,坚持核查退出常态化管理,制度化运作,结合年度复核,审计监督,群众举报,日常巡查,随机核查等工作手段及时开展处置和清退工作。2017年8月30日,长治市城区检察院收到了长治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对市本级保障性住房违规居住进行整改的回复。

    典型意义

  2017年10月18日,长治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在《长治日报》发布《长治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对市本级保障性住房违规居住进行核查清退的通告》,整改及核查内容详细周全,措施得力。目前长治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在市内已经全面开展排查核实工作,违规享受廉租补贴的家庭已部分予以追缴,剩余部分违规补贴正在追缴当中。《山西检察周刊》以“一份检察建议带来的公平正义”报道了该案的情况,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五:太谷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畅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晋中市太谷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小白乡西炉村民畅某某在非法采沙过程中,存在破坏、占用的情形。太谷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但在某某违法占用一案中,未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受到侵害

  案件办理过程

  20171024,太谷县检察院太谷县国土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职责,督促畅某某尽快复垦被损毁的基本农田,恢复土地原有耕种条件,以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害。太谷县国土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积极办理,聘请山西利源测绘有限公司对西炉村民畅某某因非法采沙而破坏的土地进行了现场测绘,聘请专业人员制作了《土地复垦方案》,组织协调小白乡人民政府、西炉村民委员会对所被破坏的土地进行了复垦,该土地已全部复垦完毕,并适时组织播种。

  典型意义

  太谷县检察院准确把握公益诉讼范围,办案程序合法规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检察建议说理性强,行政机关整改履职到位,通过聘请测绘公司专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等系列工作,被毁土地得以复垦。通过此案,有效保护了国土资源不受侵害,使县国土局充分认识到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性,促进了依法行政,有利于法治国土的建设。

 

  案例六:神池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企业未履行恢复植被、防治水土流失义务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忻州市神池县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风力发电有限公2010年在神池县境内共投建南桦山、小寨黄花母、柳沟、继阳山、畔庄沟五期风电场,共安装1500KW的机组232台,工程现已全部经相关部门验收投入运营五期风电场分别制作了《水土保持方案》并经山西省水利厅批复,同意按照该方案实施风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对工程项目都做了明确、细致的要求,同时绘制了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公司应该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方案》,达到绿化标准、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神池县检察院对该公司所投建的五期风电场进行了实地抽样调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检修道路恢复绿化不到位、树木成活率低;部分检修道路未做排水措施,未恢复植被; 2、风机基座平台铺设石子影响植被恢复,四周围未做恢复整理,存在造成水土流失问题。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2月6日,神池县检察院向神池县水利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责令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标准限期整改,对其所辖的风电场区进行绿化,有效防治水土流失。神池县水利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当天组织工作队到风电项目的五期风电场进行实地抽样调查,并向公司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在三日内作出整改承诺计划书该公司如期作出承诺,并向相关部门缴纳工程整改保证金贰百万元。目前该公司的风电项目已经完成招投标,绿化工程、防治水土流失工程正在依序推进中,预计在九月中旬将全部完成工程整改任务。神池县水利局将对该项工程进行质量验收,神池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跟踪监督。

  典型意义

  神池县人民检察院重点对风电场建设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发现四家风电公司投建的十四期风电场工程均不同程度存在对工程《环评方案》《水土保持方案》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致使风电场工程区环境遭受破坏,水土流失严重。风电场区也成为神池县境内自然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的重灾区。检察建议发出后,对另外三家风电公司整改的工作起到了推动作用。2018年春季,其他三家风电公司主动与院进行工作对接,邀请办案人员到施工现场查验工程质量,共商整改落实措施。这三家风电公司分别对自己风电场工程存在的类似问题进行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开始了风机平台覆土、道路绿化、防治水土流失工程建设。企业表示,保质保量应改尽改,将这一造福神池、惠及百姓的清洁能源工程建设好、管理好。通过办理该案,为山西省晋西北地区的风电项目造成的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问题的解决,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

 

  案例七:怀仁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闫某非法销售劣质食盐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朔州市怀仁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7年年初,闫从一不知名的男子手中以明显低于市场行情的价格分两次购进“假冒深井海藻盐”70件(每件50袋,每袋400克,共计1400千克),加价销售给消费者从中牟利。2017年3月7日,山西省盐务管理局朔州分局将该案移送怀仁县公安局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处理。2017年6月30日,怀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晋0624刑初8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闫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6500元。经营的山东调料门市部销售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盐仍有部分流入市场针对剩余流向市场的食盐,怀仁县盐业公司作为本辖区的盐务管理机关,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存在怠于履责的情形,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0月25日,怀仁县人民检察院向怀仁县盐业公司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盐业公司责令闫采取召回、警示的措施,提示消费者停止食用闫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盐。怀仁县盐业公司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相关工作人员展开了调查。2017年11月6日,怀仁县盐业公司向检察机关进行了回复,经查由于闫经营的山东调料门市部已停止营业,无法核对流入市场所剩食盐的去向,致使难以采取有效的召回措施。为了使可能存在的危害降到最低,盐业公司在营业场所门口张贴警示公告,让知情人积极提供食盐流向线索,同时警示民众立即停止食用该批次食盐。

  典型意义

  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问题比较突出,社会各界关注度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在这一典型案例中,怀仁县检察院通过诉前程序,有效地督促相关行政机关积极作为、履行职责,最大限度的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一是通过办理本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及时地抑制了损害的进一步扩大,同时也总结了在食品药品领域办理案件的经验,为以后办理相关案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二是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通过对行政机关的履职督促、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与相关行政机关在处理类似问题时达成共识。三是食品药品领域问题多发,且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建立微信公众号进行宣传,使更多众认识和了解公益诉讼这一制度,积极提供线索,参与其中,形成监督合力

 

  案例八:曲沃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企业欠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临汾市曲沃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08年11月13日,临汾市公司以每平方米96元,总价款738.32万元的价格,竞得位于曲沃县里村镇文敬村,宗地编号为G2007-08,面积为7.67公顷的国有建设用地。同日,曲沃县国土资源局与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公司共计缴纳土地出让金393.32万元。在缴纳出让金过程中,公司向曲沃县国土局提供了一张金额为402.5万元的蒙城村占地补偿款收据复印件,作为345万元土地出让金的支付凭证。2012年1月16日,曲沃县国土局向公司发放了曲国用(2012)第304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因该402.5万元蒙城村占地补偿款收据复印件被查出系伪造,曲沃县国土局工作人员邢某某等三人分别被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经曲沃县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公司欠缴的345万元土地出让金一直没有收回,国家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9月27日曲沃县人民检察院向曲沃县国土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曲沃县国土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向公司追缴所欠的345万元土地出让金及利息、滞纳金或者按照法律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曲沃县国土局收到检察建议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追缴土地出让金。回复期满后,曲沃县国土局未予书面回复,经调查,欠缴的345万元土地出让金仍未收回,国家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曲沃县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向侯马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侯马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于2018年5月3日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侯马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曲沃县国土局具有依法征收土地出让金的法定职责。公司长期欠缴土地出让金345万元,曲沃县国土局一直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向其征缴。曲沃县国土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至今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益诉讼起诉人曲沃县检察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遂于2018年5月11日作出(2018)晋1081行初10号判决,判决责令曲沃县国土资源局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履行向公司征收欠缴的土地出让金345万元及利息、滞纳金或者依法解除与该公司在2008年11月13日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向该公司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定职责。

  典型意义

  本案为临汾市第一例开庭审理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山西省第一例作出判决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同时也是在2018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公布施行后,审理法院第一例由七人合议庭审理的案件。本案的审判有着重要意义,不仅为山西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初步试水,更为促进全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积极履职迈出了标志性的一步。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检法双方就人民检察院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开庭举证质证程序、庭审需注意的问题等多次沟通,在保证庭审程序顺利进行的同时,保障了公益诉讼起诉人应有的诉讼地位及诉讼权利,为山西省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起诉审理起到了示范和带头作用。本案从2013年发现虚假伪造的票据,到2017年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方式行使监督权,期间历经4年时间,欠缴的土地出让金一直没有收回。前,欠缴土地出让金的情形非常严重,通过该起行政公益诉讼案的成功办理,有利于提高国土部门积极履行征收土地出让金等法定职责的履职意识,对促进国土部门及时征收土地出让金,规范用地秩序具有重大意义。

 

  案例九:平定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企业非法排渣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阳泉市平定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2年9月,平定县林业局《关于同意平定县煤业有限公司生产建设临时使用林地的批复》平林字[2012]69号同意公司临时使用平定县冠山镇贵石沟村1.6675公顷灌木林地用于排渣,使用年限2年。该公司在该林地排矸后至2017年9月未进行有效治理,造成贵石沟村空气污染、水源污染等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平定县林业局作为本辖区的主管部门,对于该违法情形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形,致使林地环境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9月14日平定县检察院向平定县林业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积极履行监管职责,恢复林地植被。平定县林业局收到诉前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责成相关部门认真整改,并制定整改方案,1、贵石沟村委会指定地点造侧柏;2、公司承担各种费用,保证造林成功;3、平定县林业局负责监督,确保质量。现植被恢复工作已经圆满完成。平定县贵石沟村委会已签字验收合格。贵石沟村区域林地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

  典型意义

  该案是《行政诉讼法》修改确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职能后,平定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通过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极大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有效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林成功后,保护了环境,维持了生态系统,改善了当地居民的生活居住环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会计师事务所侵占国有资产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晋城市阳城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1990年,经省市县批准,阳城县审计局修建审计事务所办公楼,由审计局和其下设事业单位审计事务所共同使用。1999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山西省财政厅的要求,阳城县审计事务所与阳城县审计局实行脱钩改制。阳城县国有资产管理局(阳城县财政局下设管理本县国有资产职能机构)违反规定向阳城县审计事务所下达产权界定结果通知,未将审计事务所办公楼界定为国有资产。阳城县审计局未做事务所的资产清查、财务审计、产权界定等工作,即于 1999年10月13日与阳城县审计事务所签订《资产处置协议书》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1999年阳城县审计事务所改制为会计师事务所。2000年至今,事务所一直在原审计事务所办公楼办公,并将该办公楼记入其固定资产,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0月17日阳城县检察院依法分别向阳城县财政局、审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各自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履行国有资产保护职责。阳城县财政局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未依法履行职责,也未在限期内将办理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2018年3月,阳城县检察院依法向高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诉讼期间,阳城县财政局积极采取措施,经多次沟通协调,目前已取得一定进展。华清会计师事务所承认办公楼产权归国家所有,并承诺按期腾退办公楼,向国库缴纳租金375439.29元。目前正在跟进监督。

  典型意义

  国有资产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现代化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我国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层出不穷,这一“乱象”的出现,与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监管不力,把关不严具有直接关系。检察机关作为公益的代表,保护国有资产是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有效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对于国有产保护,促进经济制度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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