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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检察机关首届十大精品公诉案件
时间:2018-10-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件1:魏文军等三十三人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承办单位:晋中市人民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

  2011年,魏文军成立龙泉庄园,因为资金短缺,和其他主犯共谋非法集资,分工负责,以建设庄园游泳馆、养老院、墓地为诱饵,雇佣业务员团队公开向社会宣传,以签订半年期借款合同方式吸收资金,按照30%给集资人回报,按照18%给业务员提成,并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支付高利、个人挥霍,且有转移财产、销毁合同等行为。2014年8月,龙泉庄园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本金,集资诈骗金额达1.67亿元。

  二、诉讼过程

  该案由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侦查终结。2015年9月16日,晋中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17年9月23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魏文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其余同案三十二人作出刑期不等的判决。宣判后,魏文军等三人提出上诉。2017年12月14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要旨

  该案属于典型的涉众型犯罪案件,隐蔽性强、追赃难度大、维稳压力大。晋中市检察机关认真研究案件特点,提前介入侦查,实行“三同步原则”,即侦查与审计同步进行,报案与汇总同步进行,维稳与追赃同步进行。为确保庭审顺利进行,该案共召开三次庭前会议,组织协调会20余次,专门组织公检法司、宣传、医疗等部门部署维稳,配备400警力维持庭审秩序。开庭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监督员20余人旁听案件审理,网络全程直播庭审过程,20余万人观看了庭审直播。法庭上,公诉人答辩焦点提炼准确,公诉意见以理服人、以情动人,多名被告失声痛哭,当庭鞠躬道歉。该案是晋中市同类案件追赃效果最好的一起案件,目前第一批涉案资金清退工作正在进行当中。

  四、启示意义

  该案作为省检察院挂牌督办的重点案件,晋中市检察机关清楚的认识到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困难,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通过党委、政府整合力量,严密防范案件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同时公检法形成办案合力,上下联动,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基础上,加强司法人文关怀,积极为被害人追赃挽回损失,力争案结事了,体现了检察机关严厉打击金融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决心和态度。

  案件2:白瑞丰故意杀人、田占昌等四人

  盗窃爆炸物案

  承办单位:晋中市人民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

  2002 年左右,被告人白瑞丰(原晋中市安监局副局长,此前一直在和顺县担任煤管局局长)与被害人刘军之妻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刘军发现,后刘军便借机多次向白瑞丰索要钱财。2015年9 月左右,刘军又向白瑞丰索要钱财,被告人白瑞丰觉得无法继续承受刘军向其索要钱财,便产生了与刘军同归于尽的想法。2015年11月初,被告人白瑞丰以上坟为由让被告人田占昌等人为其准备炸药和雷管。2015年11月10日上午,被告人白瑞丰打电话约刘军在榆次区晋商公园西门附近见面。当日11 时左右,刘军到达现场后,二人发生争吵,被告人白瑞丰引爆了随身携带的爆炸物,致被害人刘军当场死亡,白瑞丰受重伤。经鉴定,被害人刘军系因爆炸致炸碎伤后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二、诉讼过程

  该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2016年5月18日,晋中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17年5月10日,晋中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白瑞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白瑞丰提出上诉。2017年10月27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要旨

  该案涉案人员系当地在职官员,案发地点又位于市中心敏感地带,该案引起当地群众和媒体广泛关注,社会影响极大。如何迅速破案,查明案情,平复舆论是该案处理的关键。晋中市检察机关实行捕诉一体化办案模式,一是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扭转思维定式,迅速准确锁定犯罪嫌疑人;二是第一时间提出对炸点周边土壤取样的建议,确保关键证据鉴定的顺利进行;三是要求侦查机关查清被害人是否有过错,确保量刑准确适当;四是将释法说理工作贯穿于办案始终,向被害人家属详细讲解法律适用、量刑规范、裁判理由,平复其激动心情,消除其对抗情绪,最终被害方家属接受一审判决,未提出抗诉申请;五是加强庭审法治廉政宣传教育,以案说法,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

  四、启示意义

  该案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对公诉指控的罪名认定的事实、量刑情节、量刑建议全部采纳,社会各界对裁判结果充分认可。被害人的女儿还给检察机关写来信件,认为检察机关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平正义,这是检察机关的誓言,更是其坚守的信仰。由最初的激烈对抗,到被害人的理解认同,再到社会各界对裁判结果的平静接受,该案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理性平和文明公正执法的职业精神。

  案件3:郭海国有公司人员失职、受贿案

  承办单位:长治市人民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

  2009年至2015年,被告人郭海利用担任大同煤矿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山煤集团总经理、董事长,兼任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13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600余万元。

  2011年8月至2015年10月,郭海任山煤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董事长期间,为追求山煤集团的销售业绩,在未对陈某某“德正系”公司进行全面资信调查的情况下,主导集团下属公司与“德正系”公司开展有色金属贸易。2014年4月,“德正系”公司资金链断裂,造成山煤集团损失43亿余元。

  二、诉讼过程

  2017年3月21日,郭海被山西省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7年6月11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后指定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7年6月22日,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17年7月15日,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被告人郭海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宣判后,郭海未提出上诉。

  三、案件要旨

  该案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由山西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第一起案件,备受社会关注。针对该案证据庞杂、案情重大疑难、涉及国际贸易领域专业性强的特点,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组建公诉办案团队,科学分工、默契配合、高效审查、攻坚克难,圆满完成案件审查起诉任务。同时充分发挥庭前会议作用,预判准确,研判充分,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

  四、启示意义

  该案的成功办理,体现了公诉人默契、高效的团队配合和专注严谨的敬业态度,对重大疑难复杂职务犯罪案件的办案组织、审查思路、出庭方法积累了宝贵经验,为监察体制改革全面推行后检察机关与监察委员会办案衔接,在惩治和预防腐败犯罪工作中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提供了可复制的有益借鉴。

  案件4:洪发科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承办单位:忻州市人民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洪发科,山西省曲沃县人,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先后担任山西省经贸委副主任、经委副主任、经委主任、经信委主任及阳泉市委书记。在任职期间,其利用本人或他人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900余万元;洪发科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经责令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折合人民币共计3700余万元。

  二、诉讼过程

  2015年9月18日,该案由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忻州市人民检察院管辖。2016年4月13日,忻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2016年6月29日,忻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16年11月3日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洪发科有期徒刑十七年。宣判后,洪发科未提出上诉。

  三、案件要旨

  该案交办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后,市院高度重视,抽调公诉部门精兵强将,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针对案件特点,提出具体明确引导意见。一是该案涉案款物多、种类杂、数量大,建议侦查部门建账设卡,为价值鉴定提前做好准备。二是涉案案件事实多(81起),制作了35张图表,将复杂事实表格化,一一对应,更加条理直观。三是充分听取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四是主动邀请办案人员出庭观摩庭审,并参与了庭后评议。宣判后,洪发科认罪服判,当庭表示不上诉。

  四、启示意义

  洪发科被评价为山西贪腐的典型、顶风违纪的典型、为官不为的典型。作为党的领导干部,北大毕业的“高材生”,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在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十分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洪发科等系列贪腐案件的成功办理,充分反映检察机关适应监察体制改革,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环境作出了应有贡献

  案件5:任某平、张鹏、陈思荣提供侵入、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

  承办单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

  2014年初,被告人任某平通过QQ群结识了被告人张鹏,二人共同预谋由张鹏开发“黑米”系列抢购软件,用于抢购小米、华为淘宝天猫官网推出的针对普通消费者的秒杀抢购手机,二人又通过网络联系到被告人陈思荣,由陈思荣帮其制作网站进行宣传并在网上进行销售,赚取使用抢购软件的买家抢到秒杀商品后商品差价的提成部分,至案发时,被告人任某平、张鹏非法获利11万元,被告人陈思荣非法获利6500元。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制作的黑米天猫软件为恶意程序,该软件具有以非常规的方式发送请求给淘宝网站服务器、发送非常规的验证码、多次绕过或避开淘宝网站的防火墙、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

  二、诉讼过程

  该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2017年8月10日,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17年11月2日,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被告人任某平等三人刑期不等的缓刑,并处罚金。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

  三、案件要旨

  该案是全国第一例以该罪名定罪处罚的案件,对侦办机关和公诉机关提出了全新的考验。为办好该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一是整合专业化办案资源,与侦查机关形成合力,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共同研判疑难问题;二是主动邀请阿里巴巴法务、网络技术人员、法学教授、律师等专业人士,有针对性的开展专家咨询,出具专家指导意见,强化办案的专业性;三是严格按照“两高一部”关于对压缩文件的提取、储存、封存的规定,建议侦查人员对提取的电子证据进行补强,确保关键证据规范有效。

  四、启示意义

  该案的成功办理,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判例”样本,使司法机关认定了此类行为的性质及刑法的可罚性,有效预防了以恶意软件作为工具的下游犯罪。该案判决生效后,《检察日报》《中国警察网》《法治周末》阿里巴巴官网等主流媒体对该案都进行专题报道,对有制售、使用抢购软件行为的群体起到了震慑、警示作用,同时体现了检察机关在维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依法经营的互联网经济秩序中精准定位,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案件6:侯金发等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掘古墓葬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案

  承办单位:运城市人民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

  自2009年到2011年间,侯金发、侯金海、侯金亮、侯金江四兄弟分别通过实施开设赌场、盗掘古墓葬、倒卖文物、强迫交易、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聚敛了大量钱财。同时,该犯罪组织受到原闻喜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景益民的包庇纵容,导致当地盗掘古墓葬犯罪活动猖獗,文物流失损毁严重。自2010年之后,侯氏兄弟不断壮大组织势力,逃避司法机关的打击,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成立了多种经济实体,将团伙成员安排其中并担任主要职务,同时不断吸纳、招募社会闲散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加入该组织。该组织在侯氏兄弟的组织领导下,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88起,控制了闻喜境内的毒品、赌博等行业,称霸一方,在当地造成极其恶劣社会影响。

  二、诉讼过程

  该案由运城市闻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2017年9月9日,运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18年2月1日至4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2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了起诉书指控的全部罪名,对各被告人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二十年至八年不等刑罚,并处资格刑、财产刑各被告人提出上诉。2018年9月29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要旨

  该案打响了我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第一枪,是公安部、高检院挂牌督办的重点案件。该案涉案人员多、涉嫌罪名多、犯罪活动持续时间长,又有当地公安局主要领导充当其“保护伞侦办难度大。运城市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一是挑选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的公诉骨干成立公诉团队,提前介入,科学引导侦查机关分案侦查,确定调查方向;二是以起诉证据标准引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有针对性地提出上百条补侦意见,规范取证程序,完善证据链条,确保公诉精准有力三是公诉团队放弃休息,全力以赴,认真审查200余册案卷材料,形成60余万字的阅卷笔录和审查报告44页公诉书;四是科学制定庭审预案,明确分工,相互配合,庭审中沉着应对,释法说理透彻,法庭教育深刻,充分展示了公诉团队敢于担当、规范执法的良好精神风貌。

  四、启示意义

  运城市检察机关深刻领会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深入研究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之间内在联系,最终认定该案系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以侯氏家族势力为支撑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同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深挖彻查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背后的“保护伞”,重拳出击,毫不手软,依法严惩。该案的成功办理,表明了我省检察机关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与黑恶势力斗争到底的坚强决心,也为我省今后办理黑恶案件开了个好头,做出了表率。

  案件7:卢春飞、任晓琳侵犯商业秘密案

  承办单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

  2011年7月,卢春飞、任晓琳共同设立山西中冶天诚成套设备有限公司。2011年至2013年6月期间,卢春飞、任晓琳经预谋,决定利用任晓琳担任太原翊晔矿山机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翊晔公司”)设计部负责人的工作便利,将太原翊晔公司为山西省曲沃县立恒钢厂等单位设计的轧机、风冷线、推出钢机等主机设备所需的零备件图纸、电子数据等商业秘密,通过非法手段窃取。卢春飞利用非法获取的图纸信息、电子数据,以山西中冶天诚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太原市东方亚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上述钢厂签订备件加工的合同,将备件低价销售非法赚取利润。卢春飞、任晓琳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造成太原翊晔矿山机器设备有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达122.9708万元。

  二、诉讼过程

  该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2014年10月31日,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16年11月25日,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卢春飞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任晓琳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宣判后,任晓琳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2月14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要旨

  该案是太原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被告人在工业产品加工领域工作多年,专业技术能力突出,且对犯罪事实全盘否定,查办难度大,专业性要求极高。承办检察官通过“借智引力”,开展专家辅助办案的模式,通过向工业产品设计、计算机数据应用、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学习请教,理清了办案思路和取证要点,为侦查机关调查取证提供了明确的方向。正是在检察机关的正确指引下,侦查机关搜集了大量客观证据,并由专业机构对客观证据进行鉴定,案件取得重大突破,使得该案在“零口供”的情况下,仍能客观定罪,依法公诉,强有力地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同时为解决定损难的问题,首创计算损失方法,兼顾需方实际和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准确认定被害单位损失,得到双方认可。

  四、启示意义

  该案从证据的调取与审查、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到案件的最终处理,为商业秘密权利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严厉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保护力度,为支持和服务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案件8:张虎虎、刘雪松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案

  承办单位: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13日至19日期间,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张虎虎携带从网上购买的一套“伪基站”设备与被告人刘雪松一起,驾驶晋L37D61微型客车先后在太原市、晋中市、忻州市等地,冒充中国建设银行向沿途群众发送大量诈骗短信,诱骗被害人向其上线打款、转账。当二被告人在忻州市忻府区作案时,被当场抓获。经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出具技术报告证明,在上述“伪基站”影响范围内的用户手机接受其所发短信时会造成一定时长内通讯中断,共计影响用户8000余个。

  二、诉讼过程

  该案由忻州市忻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2017年7月4日,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17年9月13日,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虎虎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刘雪松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三、案件要旨

  该案是忻州市检察机关落实司法体制改革以来检察长出庭公诉的第一案。由于该案定性难,法律适用难,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组建公诉团队,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共同研究案件疑难问题,最终精准定性,成功起诉。开庭时,组织全省公诉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观摩庭审,积极开展庭审观摩研讨,查找问题,提出建议,互相学习,共同提升。案件办结后,及时组织干警编制办案手册,统一法律适用、证据采信,为办理该类案件提供办案指引,延伸了公诉职能,对社会综合治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启示意义

  该案犯罪涉及地域广,社会危害性大,属于近年来出现的新型犯罪,具有高科技性、新颖性、隐蔽性、流窜性,以及案发后取证难的特点。该案的成功办理,不仅严厉打击了干扰国家的无线电管理秩序、危害国家通信安全的行为,而且有效保护了群众的财产权,维护了社会公共秩序。办案的同时,注重总结办案经验,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体现了检察机关既当“护法的卫士”,又当“普法的先锋”的新时代新要求。

  案件9:姜研同诈骗罪案

  承办单位: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间,被告人姜研同明知无充足货源的情况下,通过自己的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大量销售“耐克、乔丹牌”全球限量版篮球鞋的虚假信息,以货源充足、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为诱饵,以“期货”交易的模式,采用给部分被害人出售少量鞋,隐瞒其实际上没有真实货源而是以高价买进低价卖出的方式,虚构其经营能力,同时承诺没有货物将以高于市场价格退款,进而采用了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段骗取被害人信任实施诈骗。该案被害人涉及二十余个省市自治区336名,涉案金额共计1425.0921万元。

  二、诉讼过程

  该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2016年6月22日,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17年6月7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姜研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三十万元。宣判后,姜研同提起上诉。2017年11月27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要旨

  该案中,承办检察官创新引导取证方式,通过向涉案被害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协作函的方式,由其代为受理被害人报案,随后邮寄送达,侦查人员再根据证据材料逐一电话与被害人核实数额和证据。这种取证方式节约了司法成本,诉讼资源得到了高效利用,同时也符合“两高一部”司法解释中有关间接证据规则精神。在侦办过程中,侦查人员还与承办检察官克服无法调取相关付款发货数据和司法审计费用过高无法审计的现实困难,认真、细致的逐笔整理出了被害人损失数额明细,准确判断诈骗数额,剔除报案材料中的“水分”,确保实体公正,准确量刑。开庭时,被告人姜研同对损失数额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悔罪。

  四、启示意义

  案件审结后,太原市检察机关克服就案办案思想,认真做好案件办理的后半篇文章,坚持打击与预防并重。一是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与太原市电视台联合制作的《龙城检察》节目对此案进行了跟踪报道,在揭露和证明犯罪的同时更加注重预防此类利用网络进行诈骗的案件,该节目被《法治中国60分》选中并进行了展播,基本覆盖了全国卫视电视台和城市地面频道,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了巨大的反响。二是承办检察官积极参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开展的互联网金融案例调研课题,通过对案件的深入思考撰写了案例和评析,旨在真实反映办理该类案件的思考和不足,为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实例和参考。三是通过办理该案,建议完善司法机关与大型网络服务商刑事案件协作机制。在“互联网+”时代已经来临的今天,互联网犯罪的上升是必然趋势,尽快与网络服务商建立高效、便捷的刑事案件协作机制,确保该类案件成功办理的同时,也对打击和遏制互联网犯罪具有实质意义。

  案件10:崔百岁、郝志明、贾晓波

  信用卡诈骗案

  承办单位: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一、基本案情

  2017年春节过后,被告人崔百岁、郝志明、贾晓波三人因为经济拮据产生了在银行ATM机上窃取公民信用卡信息出卖牟利的想法。随后,崔百岁到广东省深圳市购买了窃取公民信用卡信息的设备。同年2月底至3月初,崔百岁、郝志明先后到内蒙古、河南省、山西省等地进行了踩点安装并测试了设备,最终将作案地点选择在了山西省高平市。同年3月31日至4月6日期间,崔百岁、郝志明二人多次驾车来到山西省高平市建设银行、信用社等银行ATM机上安装设备,并成功窃取到70余名,160余条被害人的信用卡信息,随后,崔百岁通过网络将上述信息传输至马来西亚、泰国等地。同年4月下旬,境外人员根据信息制作伪卡盗刷了15名被害人卡内人民币56202.93元,三人共分获赃款23950元。

  二、诉讼过程

  该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2017年11月28日,高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17年12月13日,高平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以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宣判后,各被告人提出上诉。2018年2月13日,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要旨

  该案在办理过程中面临侦破困难、取证困难、定性困难等系列难题,承办检察官积极创新办案理念,立足检察职能,一是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严格把关,固定完善证据,依法从快打击犯罪,有力的震慑了犯罪分子;二是跟进监督侦查机关开展侦控工作,成功锁定其他同案犯,扩大了打击效果;三是及时公开案件,积极回应民众关切,消除人民群众的恐慌;四是主动延伸检察职能,强化跟进监督,针对社会综合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了检察建议。

  四、启示意义

  该案是晋城市首例伪卡盗刷全链条职业化跨国犯罪团伙案件,从出售侧录设备到踩点安装设备,从窃取公民信用卡信息到制作伪卡盗刷,各个团伙之间分工明确,犯罪链条环环相扣,可以说被害人在不知不觉中就遭受了财产损失,社会危害极大。通过办理该案,表明了检察机关积极回应公众关切,打击犯罪的坚定决心和态度,维护了法律公平正义,维护了当地经济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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