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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检察机关“支持农民工起诉 助力脱贫攻坚”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20-06-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白某某等94名农民工欠薪纠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起,白某某、曹某某等94名农民工经人介绍陆续在葫芦岛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的大同市云冈区鑫港湾大酒店装修项目中提供劳务。双方口头约定了劳动内容、劳动报酬等事项,白某某等94人依约提供了劳动,鑫港湾大酒店以工程未达到付款标准为由拒不支付葫芦岛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故该公司也未依约支付白某某等94人劳动报酬,拖欠工资达121万余元,经多次索要未果。

  【办理过程】

  线索发现 2019年11月12日始,白某某、曹某某等94人分13批向大同市云冈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投诉。经劳动监察大队调查,发现该装修项目还存在其他欠薪行为,且该项目欠薪涉及人数较多,金额较大,欠薪单位与建设单位相互推诿,不予配合,于2019年12月3日将该线索移交云冈区检察院,请求云冈区检察院协助处理。

  调查核实 承办检察官闫利芬接到案件后,经调查发现,建设方将工程项目承包给洪某某挂靠的葫芦岛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洪某某又分包给王某某、张某某等人,工程项目资金达上千万元。从2019年6月至9月,建设方因资金链中断未能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分包商因垫付了材料款后再无力支付农民工的劳务费。承办检察官一方面详细询问每起案件事实,梳理相关证据,反复核实个人信息及诉求,另一方面劝诫农民工要理性维权,说服他们留下部分农民工代表,其余人返乡等待消息。经与承包方和建设方沟通联系,进行释法说理,争取协商解决,但由于承包方和建设方相互推诿,多次借故拖延,调解未能达成,遂决定依法支持起诉。针对部分农民工未签订劳动合同,证据短缺的情况,承办检察官指导其收集好相关证据,并为农民工起草起诉状。此时大部分农民工已返乡,分别居住在湖南、四川、陕西等省,全部来大同进行诉讼不仅路途遥远且成本高,经与法院联系沟通达成共识,农民工选择由带领他们来大同打工,承包方和建设方均认可的12名农民工代表进行起诉。

  监督意见   2020年1月2日,云冈区检察院以云冈检民(行)支(2019)14021400017号—28号支持起诉书支持94名农民工向云冈区法院提起诉讼。农民工白某某是陕西西安人,因2019年6月份来大同之后,施工方和建设方只付几千元生活费,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缓交诉讼费又要求出具老家街道的贫困证明。临近年关,为了让白某某尽早进入诉讼程序中,闫利芬检察官为其垫付500元诉讼费用,同时在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情况下为农民工李某申请了缓交诉讼费用,法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另外3起21名农民工(欠薪金额384500元)在立案前自行达成了诉前和解。

  监督结果  因受疫情影响,原定于2020年2月3日开庭审理期限延期。疫情好转之后区政府、区人社局、区公安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多次商讨,共商对策,推进该事件的解决。2020年4月9日,由大同市云冈区检察院支持起诉的10起(法院合并为9起)73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大同市云冈区法院开庭审理。检察官以支持起诉人的身份出庭,宣读《支持起诉书》,阐述检察机关为农民工维权的主张,并依法对法庭审判活动实行同步监督。庭审中,被告对原告的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以及检察院支持起诉书内容均认可,双方均同意调解,被告愿意支付73名农民工工资81万余元,并先予支付了30万元劳务工资。其中6起(欠薪金额42万余元)作出了民事调解书、3起(欠薪金额395995元)达成和解撤诉。

  【典型意义】

  在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中,农民工发挥着重要力量,而农民工欠薪问题已成为危害经济发展的障碍。农民工群体在社会生活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维权能力差,保护其合法权益对保障民生及构建诚信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本案的办理,一是体现了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积极作为,努力在民生领域贡献检察力量;二是针对农民工诉讼能力比较弱的情况,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和支持起诉职能,鼓励、帮助弱势群体依法及时维权,引导农民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三是检察机关与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法律援助机构等共同建立农民工欠薪信息交流共享机制,互相沟通协作,形成合力打出“组合拳”,促进案件快速办结。四是将“枫桥经验”贯穿在司法办案中,有效解决矛盾纠纷。该案纠纷一部分在起诉前解决,一部分庭外达成和解并撤诉,一部分在诉中达成调解协议,促进了欠薪事件的圆满解决。

  

  2   晋中市左权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曹某等28名农民工欠薪纠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至11月间,曹某等28名农民工受雇于实际承包者李某,分别在左权县寒王乡石港口村、龙泉乡西寨村2处食用菌生产基地从事食用菌种植、运输、后勤服务等工作。期间,李某仅向个别农民工支付了工资。2019年11月14日,在采摘完最后一季食用菌后,李某携带全部培育设备予以“跑路”。事后,经多方联系李某,李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拖欠的18万元农民工工资始终没有下文,曹某等人四处求助。

  【办理过程】

  因该系列案件涉及众多农民工报酬,左权县人民检察院接到申请后,第三检察部办案检察官迅速启动弱势群体维权绿色通道,在有序安抚农民工克服激动情绪,主动引导正确表达诉求的基础上,快速受理、快速审查,办案检察官一方面通过食用菌生产基地所在的村委会、28名农民工留存的劳动照片、带班工人出勤记录本,一一核实案涉农民工存在的劳动关系和应得薪水,查清了立案事实;另一方面,通过食用菌生产基地的出租合同、公安机关调取的李某身份信息,确定了被告身份,进一步查清了李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实。随后,该院作出支持起诉决定,并向县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

  2020年4月7日左权县人民法院立案后,依程序开展了庭前调解。为实现“案结事了”的办案效果,承办检察官积极协同主审法官组织双方进行有效沟通和协调。鉴于疫情期间,李某“跑路”河南省开办厂房谋取生计的现实情况,承办检察官在庭前多次以电话、微信方式向李某晓以利害,告知其拖欠农民工薪酬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通过耐心细致释法说理促使李某认清了自己“跑路”的危害,最后委托律师予以应诉,为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打下坚实基础。鉴于李某客观上具备一定支付能力,以及双方就务工期限、薪酬标准存在部分分歧的实际情况,承办检察官认真梳理案件争议焦点,准确寻找矛盾切入点,克服人员众多、争议繁杂等众多不利因素,促成双方握手言和,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先期支付部分欠薪,保证剩余款项于2020年12月底偿还到位, 28名农民工满意而归。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履行支持起诉检察职能,是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体现;是检察机关切实关切民生民情民利,维护弱势群体权益服务理念的重要体现。对于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支持检察工作,广泛宣传检察职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案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28名农民工来自不同地域,索要工资多次未果,情绪激动,极易形成信访事件,通过检、法联手,成功化解了矛盾,纠纷得以解决,使当事人予以息诉,有效维护了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3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罗某某等35名农民工欠薪纠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朔州市朔城区某陶瓷有限公司系黎某某独资设立的民营企业,因经营不善、效益不佳导致资金周转困难,2012至2013年期间,该企业拖欠罗某某、王某某等35名工人工资30余万元,经多次讨要欠薪无果。2014年1月10日,该公司经理黎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朔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3日被执行逮捕。

  【办理过程】

  朔城区院第一检察部在办理该案时,认为黎某某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将案件线索及时移送第三检察部。第三检察部审查后认为,本案当事人多为农民工,符合《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办理支持起诉案件规定(试行)》要求,决定支持起诉。2020年3月31日,民事检察部门依职权受理该案后,与刑事检察部门联手开展工作,共同赴看守所对黎某某进行引导、劝说,最终黎某某表示愿意支付工人欠薪,并与其在广州当医生的女儿沟通,积极筹资。2020年4月10日,在朔城区检察院的主持监督和现场见证下,黎某某委托代理律师向罗某某等35名工人发放拖欠工资30余万元。针对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该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的成功办理得益于该院对刑事民事一体化办案模式的探索,是检察机关内部民事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协作配合办案的典范。借力刑事检察部门办理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犯罪案件的优势,建立线索移送机制,及时发现民事检察支持起诉案件线索。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协助农民工追讨工资已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犯罪嫌疑人惧怕被处刑罚,民事检察部门往往会事半功倍,在提起民事诉讼前就得到顺利解决。该案不仅为农民工追回欠薪,同时也对犯罪嫌疑人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达到双赢、共赢、多赢效果。

  

  4   太原市清徐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张某生与山西某速递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张某生于2014年4月16日与深圳市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往太原某天下速递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12月1日,张某生与太原某天下速递有限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后张某生连续两次与山西某速递有限公司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分别为2016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月平均工资为3270元。2019年10月31日,山西某速递有限公司给张某生邮寄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未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办理过程】

  根据省院《关于开展支持起诉协助农民工讨薪冬季攻坚专项活动的通知》精神和《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办理支持起诉案件规定》,清徐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5日至2020年1月24日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支持起诉协助农民工讨薪冬季攻坚专项活动。第三检察部干警积极宣传走访,发现张某生在向政府相关部门求助,清徐县人民检察院得知这一信息后,主动与用工企业联系,得知用工企业当前为了转型发展,需要裁掉某些岗位人员,用工企业与张某生双方自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于是清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张某生申请劳动仲裁。后经检察干警和劳动仲裁委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双方终止劳动关系,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山西某速递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生经济补偿金人民币9810元,不再就此事重新提起仲裁或诉讼”。

  【典型意义】

  该案是清徐县人民检察院在大力推进办理农民工讨薪案件支持起诉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基础上,成功办理的首例支持农民工索要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纠纷案,此案的妥善解决维护了用工企业和农民工的双方利益。

  近年来,清徐县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把促进农村改革发展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工程,不断改进涉农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特别是针对清徐农民工群体庞大,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实问题,积极建立并逐步完善农民工维权工作机制,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该院通过支持起诉办理农民工讨薪案件,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缓解了双方对抗情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工作中,清徐县人民检察院多措并举,进一步完善支持起诉工作机制。一是建立专项信息通报制度,及时与法律援助中心、劳动监察大队等部门沟通协调,互通信息、总结经验,紧紧抓住关系农民工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形成多方协作、整体联动的维护权益化解矛盾的合力。二是建立专项协调机制,积极争取法律援助中心、法院、劳动仲裁委等相关部门的协作支持,保证维权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三是积极畅通维权申诉渠道,不断强化农民工维权申诉案件办理实效。清徐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5   忻州市原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李某等32名农民工欠薪纠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李某等32人受雇于深圳市某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原平市中央时代广场原平金钻音乐吧“麦哈顿KTV”工地从事室内装修工程的泥工、木工、电工等工作。工程完工后,该公司迟迟不予支付劳动报酬。李某等32人向原平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投诉,要求该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原平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于2019年2月2日向该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原人社监令字【2019】第B202号),责令其于2019年2月7日前进行整改,该公司仍未支付相应工资。2019年4月2日,李某等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原平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受案后于2019年4月17日开庭审理,但未在法定审理期限内作出仲裁裁决。

  【办理过程】

  李某等32人于2019年7月31日向原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原平市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由分管副检察长、第三检察部检察官成立专案组办理该案,办案组深入深圳市某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调查,并向原平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多次了解案件情况。经审查认为,李某等32人的诉求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多数人系农民工,生活困难,对其合法权益应予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支持起诉。鉴于该案原告主体多达32人,原平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与原平市人民法院沟通开庭相关事宜,加快诉讼进程。2019年9月26日,原平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该设计装饰公司支付拖欠的李某、亢某某等32名装修工工资236301元以及逾期不支付工资的赔偿金118150元。该设计公司提出上诉,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二审判决,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支持起诉是检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的拓展和延伸,对于保障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劳动者付出劳动理应获得相应报酬,企业在用工结束理应足额支付工资,保障劳动者劳有所得。该案的成功办结,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司法的公平公正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6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袁某才等218名农民工欠薪纠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12日起,刘某富、李某军、尹某红、宋某龙等多名农民工通过投诉和拨打12345政府服务热线等方式向平城区劳动监察大队反映古城部分项目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共涉及劳动者233人,金额1047万元。2019年12月17日,大同市平城区劳动监察大队受理投诉,于当天向山西某建筑公司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经查,山西某建筑公司在用工管理过程中,又把劳务责任包干给劳动者袁某才、刘某辉。2019年12月27日,大同市平城区劳动监察大队向山西某建筑公司、袁某才、刘某辉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但由于分歧较大,无法解决,先后有近百名农民工围堵平城区劳动监察大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办理过程】

  2019年12月20日,平城区院通过网络舆情发现山西大同市古城某项目部拖欠袁某才等233名农民工工资1047万元的线索后,立即与大同市平城区劳动监察部门取得联系,并会同平城区劳动监察部门相关人员,深入古城施工工地,向农民工展开调查,并多次向施工方、建设方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多次组织建设方、施工方、农民工代表进行协调沟通。因涉及农民工人数众多,金额较大,案情复杂,遂向平城区委、区政府及时汇报情况。2019年12月27日,在区政府大力主导下,协调10余个相关单位和部门,召集施工方、建设方和农民工代表,进行面对面沟通协调,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尽快筹集资金及时发放。由于施工方未进行劳动者实名登记,也未建立工人台账管理,无法核对农民工用工人员身份和具体拖欠金额,导致不能及时发放。平城区院办案干警会同平城区劳动监察大队执法队员做了大量工作,精细核实劳动者真实身份,核实拖欠工资金额,最终确定了发放工人工资名单和数额,并于2020年元月22日前为218名农民工发放了593.342984万元工资。

  【典型意义】

  近年来,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已成为社会问题,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在着力解决,检察机关顺应时代关切,积极运用支持起诉等手段帮助农民工“讨薪”,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办理,正值春节敏感期间,既涉及农民工工资,又涉及多家企业的利益和古城修复,且涉及人员众多,金额较大,处理不好会引发群体事件。办案人员经多方调查了解,多次分析研判,及时会同平城区劳动监察大队向区委区政府进行汇报,最后区政府协调公安、检察、法院、人社局等10多个单位和部门以及建设方、施工方负责人、农民工代表召开协调会,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利用诉前程序顺利解决问题。该案的成功办理,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促使企业建章立制规范管理,达到了双赢、共赢、多赢的效果。

  

  7   临汾市乡宁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杨某等30余名农民工欠薪纠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2005年3月16日,杨某跟随其父亲(已故)在冯某承包的煤矿进行巷道施工,并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杨某父亲立即组织农民工进行施工。同年8月份因政策要求,煤矿全部关停,工程随即中止。2006年10月22日,双方根据工程进度进行结算,工程总价款为1159160元,冯某向杨某父亲支付工程款及工人工资共计772892元,剩余396268元经多次讨要至今尚未支付。

  【办理过程】

  2019年12月,杨某等人向乡宁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请求帮助其讨要拖延13年之久的农民工工资。接到杨某等人的申诉后,检察长郭兆利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第三检察部办理此案。该部检察官成立办案组,根据杨某反映的申诉材料认真进行评估分析,认为该案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难点:一是拖延时间长达13年,杨某父亲已去世,父债子讨,杨某手中并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冯某已支付给其父多少工资款,还欠多少;二是杨某曾多次寻找冯某,但其不接电话也不回短信,后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求助仍联系不到冯某,能否找到冯某心里没底;三是冯某如何认识此债务关系。

  围绕这三个难点,该部检察官制定出具有针对性的办案计划和详细的调查提纲。同时积极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沟通协调,争取支持配合。经多次与冯某所在乡政府、村委联系后,终于找到冯某。检察官首先摆事实,讲证据,帮助冯某厘清欠款事实,然后向冯某宣讲法律法规,告知其违反合同的法律后果,接着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帮助冯某转换角度理解对方难处,劝其良心做事。通过三管齐下的策略,使冯某对欠款纠纷有了事实上、法律上、感情上三方面的认同。2020年1月2日,检察官主持召开了调解会议,听取双方陈述,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终于促使达成欠款确定为20万元的还款计划。冯某于1月15日向杨某支付第一笔欠款5万元整,当时杨某家中有事未在现场,后由于疫情影响,该笔工资款暂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代为保管。4月24日,杨某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拿到了第一笔工资款,终于实现了其父亲的遗愿。

  【典型意义】

  农民工作为推进城镇化进程重要的建设力量,他们的工资欠薪问题也随之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尤其是每年年底,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频发,致使一些劳动者陷入生活困境,极易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安定和谐的隐患。用司法手段帮助农民工维权,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检察机关的职能所在。本案中,检察官通过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农民工讨薪讨债信息交流共享,以积极主动的工作状态,与各方协调,把案件解决在起诉前,既为农民工争取到合法权益,又督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13载欠薪一朝化解,体现了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8   长治市襄垣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刘某刚等7名农民工欠薪纠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29日,山西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靖江市某建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业机电安装公司)签订设备安装合同。同年7月11日-10月12日,刘某刚、宋某洋、刘某峰、谢某科、王某阳、王某帅、张某峰等7人受建业机电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凤雇佣,在襄垣工业园区有限公司厂内进行设备安装,负责电焊工作。期间,姜某凤向刘某刚等人支付一月工资后不再支付,致刘某刚等人辞职。2019年10月24日,姜某凤向刘某刚等人出具手书欠条一支,内容为“今欠到刘某刚工资款116490元,于2019年11月3日前与刘某刚结清”。经核实,拖欠工资款中:刘某刚24265元、宋某洋17675元、刘某峰17325元、谢某科11900元、王某阳19075元、王某帅16275元、张某峰9975元。刘某刚等7人向襄垣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办理过程】

  襄垣县人民检察院经调查发现,建业机电安装公司认可拖欠刘某刚等人工资的事实,但因与山西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履行设备安装合同过程中,存在增加工程量但双方未增订合同,工程量及工程价款有争议致给付不畅的问题,使刘某刚等人无法领取到劳动报酬。2020年1月6日,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办理支持起诉案件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向县法院支持起诉,建议法院启动诉调对接机制,当日即开庭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当月10日送达民事调解书。与此同时,该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第九、第二十条之规定,向县人社局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责令建业机电安装公司、山西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相应支付工资责任,核实涉案农民工是否符合欠薪保障金使用条件,并先行垫付工资;核实建业机电安装公司招用农民工是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是否建立职工名册,是否在该局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核实某新材料公司是否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并向该局备案。2020年2月30日,县人社局书面回复该院,通过采取行政手段,已协调由某新材料公司向建业机电预支工程款5万元用于支付申诉人报酬,并通过银行转账转入申诉人账户。目前,该院拟就法院对本案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活动进行跟进监督。

  【典型意义】

  新冠无情法有情,检察机关助力讨薪不打烊。2020年春节,新冠疫情来势汹汹,办案检察官克服疫情影响,多次与县人社局沟通协调,积极化解农民工与用工单位矛盾,推进案件进程。在检察机关与县人社局共同协作下,某新材料公司向建业机电安装公司预支工程款5万元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并通过银行转账,分别打入农民工个人账户,解决了申诉人奔波讨薪劳苦,避免了务工人员跨区域流动,有效防控了疫情感染风险。

  务实创新拓思路,多方协作支持起诉效果佳。本案办理中,该院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将向法院支持起诉与向人社部门发函督促履职两种监督手段相结合,激活司法、行政资源,有效解决实质问题。此外,该院在支持起诉工作中,灵活运用发出检察建议、支持仲裁、跟进执行监督、移送违法违纪线索等各种办案方式,最大限度整合法院、人社执法监察、劳动仲裁、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力量,力求全方位、多角度破解农民工讨薪难题。

  机制建设筑平台,信息共享护航民生促发展。该院在总结归纳办案经验基础上,建立完善了支持起诉工作配套机制,与县法院、县人社局分别会签文件,构筑信息共享平台,互通支持起诉案件线索。对每一起农民工讨薪案件,提供民事支持起诉、支持劳动仲裁、诉前和解、执行监督、行政执法监督及违法犯罪线索移送等全程法律支持。确保农民工及时拿回被拖欠的工资报酬,共同防控因农民工讨薪引发的社会风险。

  

  9   阳泉市平定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史某兴等22名农民工欠薪纠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2018年,史某兴、刘某孩、冯某珍等22名农民工在山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钣金设计、保安、保洁等工作,但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该公司一直未支付史某兴等22名农民工工资,拖欠工资达34.011万元。平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史某兴等人投诉后,将该线索移交平定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协助解决农民工讨薪问题的通知》要求,平定县人民检察院与县委政法委、县人社局、张庄镇政府沟通,进行座谈会协商解决该问题,会议商定:劳动仲裁确认后由平定县人民检察院负责联系法律援助中心,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渠道解决该问题。

  【办理过程】

  2019年9月,平定县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承办检察官意识到这很可能是一件涉及人数较多的侵害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案件。如果情况属实,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有责任帮助他们要回被拖欠的工资。平定县人民检察院首先对22名农民工的身份进行了确认,后对其在山西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时间,应得工资多少与该公司进行确认,最终拖欠方、农民工两方对账确认,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属实,但该公司股权存在争议,股东还涉及其他经济纠纷。了解到这些情况后,承办案件的员额检察官多次向分管领导、检察长汇报案件进展情况,研究案情,确定协商解决方案。平定县人民检察院多次与县委政法委、县人社局、张庄镇政府进行沟通,召开座谈会协商,并分别于2019年9月26日、2019年10月9日向平定县人民法院送达了《支持起诉书》,支持这22名农民工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平定县人民检察院与县人民法院锁簧法庭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数次协调磋商,最终,促成该案和解处理,由山西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韩某某支付了拖欠的22名农民工34.011万元工资。

  【典型意义】

  近年来,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时有发生,农民工讨薪成为沉重的社会现象。检察机关积极发挥检察监督职能,支持农民工等弱势群体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平定县人民检察院以专项活动的开展为契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帮助农民工讨薪,切实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减少了社会矛盾,维护和谐有序的用工秩序,消除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0   吕梁市临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陈某某等105名农民工欠薪纠纷支持起诉案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刘某某承揽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县木瓜坪移民项目,合同约定,先期支付60万元,待工程完工后再支付总价的70%,余款2018年6月付清。申请人陈某某等人经人介绍来到此处从事修建等施工作业。后陈某某等105人按照约定提供了劳动,但之后直至2019年,申请人等人未收到分文工资。申请人陈某某与工友曾多次向被申请人追索,均无果而终,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向临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办理过程】

  吕梁市临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招用农民工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发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根据以上规定,违法分包、转包中,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欠付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责任,且农民工工资不得支付给“包工头”。因此,申请人的请求合法、合理、合情,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支持起诉。为了使农民工能够尽快得到劳动报酬,承办检察官积极作为,按照工人花名册、出工表梳理出被申请人尚欠付工资162.98万元,固定收集了其他证据,并与各方多次协调,敦促临县人社局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责令整改指令书》,要求被申请人限期整改,同时告知被申请人恶意欠薪的后果。最终在拟发出支持起诉书之前,山西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愿意在工程验收合格的前提下支付该工资。目前,欠付105名农民工的162.98万元工资已足额发放,该案得到了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支持起诉是检察机关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探索性工作。临县人民检察院综合运用了民事检察监督和行政检察监督职能,通过帮助农民工固定欠薪证据,督促临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等的监管,并实行了诉前支持,同时将调解引入支持起诉程序,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保障民生的积极作用。帮助申请人等105名农民工追回了162.98万元的工资,既节约了司法资源,也避免了申请人诉累,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检察机关的支持下得到不折不扣落实,避免了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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