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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开听证
《山西省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听证工作实施细则》解读之二
时间:2021-03-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下面将通过两位检察官围绕《山西省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听证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对话,向大家解读“听证工作怎么干”的相关内容。

  

  检察官A:看什么文件呢,那么入迷?

  检察官B:高检院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啊!

  检察官A:哦,好好学习!

  检察官B:可是我学了半天,还是不知道该怎么下手啊!

  检察官A:什么问题,说来我听听。

  检察官B:我这有一个比较棘手的申诉案子,琢磨着通过公开听证方式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可是邀请谁来参加听证会?我该怎么走程序?我还担心万一听证会上双方吵起来,或者出现其他突发状况,我这刚入额不久的年轻检察官,处理不好怎么办?要是直播,就……哎,压力山大啊!

  检察官A:春节前,省院已经出台《山西省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听证工作实施细则》了,你这些问题全都有解了啊!

  检察官B:哦?是吗?太好了,快给我说说。请不吝赐教!

  检察官A:好吧,我正好参与了细则的起草,那我就给你当回老师,认真听课,做好笔记哦。

  检察官B:好的好的,先介绍下我省《实施细则》的起草背景吧?

  检察官A:2020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听证工作规定》),张军检察长也多次在有关会议上明确要求“应听尽听”,做到全国检察机关听证审查工作全覆盖。山西省院党组高度重视,坚决贯彻落实高检院部署,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始终把公开听证作为提升司法透明度、赢得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抓手,不断增强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按照“各级检察院、各业务条线全覆盖”的要求,形成“一把手”推进、常态化开展、规范化运行的工作模式。

  高检院《听证工作规定》为检察听证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指引。该规定共4章23条,对检察听证的适用范围、听证会参加人、听证程序等作了基本规范,但对于实际操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给各地在执行中保留了一定的空间。

  为进一步细化听证案件适用范围,规范听证案件流程,明确部门权限职责,省检察院率先在全国范围内制定了《山西省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听证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创新性地对《听证工作规定》进行了调整和拓展,提高了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制定《实施细则》是山西省院“蹚出转型发展新路、整体工作迈入全国第一方阵”的重要举措,将有力地推动全省检察机关听证工作统一规范开展。

  检察官B:我省《实施细则》相较于高检院《听证工作规定》,有什么特色呢?

  检察官A:我省《实施细则》在听证具体案件类型的把握,检察长、部门负责人、承办检察官的职权,审批流程,听证员及其他参加人的确定和邀请,听证会的筹备、组织、宣传,检察院各部门间的协作、分工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细化,权责清晰,规程明确,实操性更强。当然,我省《实施细则》也有不少创新和突破。

  检察官B:都有哪些创新呢?

  检察官A:创新性主要体现在:一是明确了哪些案件应当听证,哪些案件可以听证;二是在省、市两级院建立听证员库,并规定了听证员随机抽选与根据案件需要指定选取相结合的选取规则;三是设置了简易听证程序;四是建立了听证员、人民监督员意见收集与反馈机制。

  检察官B:哪些案件是应当听证的呢?

  检察官A:高检院《听证工作规定》第四条采用概括加列举的方式对检察听证案件范围进行了界定,并且规定是“可以”召开听证会。为了进一步推动全省检察听证工作的开展,做到“应听尽听”,我们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应当”听证的案件类型,提高听证案件的刚性要求。因此,《实施细则》在第二章用4个条款细化了听证案件范围,其中,第六、七、八条分别对刑事案件,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听证的类型进行了列举。同时,考虑到实际工作,不可能“一刀切”地要求某种案件必须听证,在确定案件类型时进行了必要的限定,要求“原则上应当”组织听证。既明确了“应当”听证的案件类型,也适度保留了一定的选择权。另一方面,第八条以描述性语言细化、列举了6种“可以”组织听证的案件情形,作为柔性条款,适度扩大听证案件适用范围。

  检察官B:我们要建立听证员库?这下可方便我们一线干警了!

  检察官A:是啊!《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在省、市两级检察院设立听证员库,有条件的县级院可以设立听证员库。除了符合条件的普通公民可以纳入听证员库,为了更好地体现听证员对案件评议的有效参与,提高评议意见的参考价值,还规定听证员库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咨询委员、人民调解员、律师以及特定领域专家、学者等。同时,考虑到各地实际情况,对基层院建立听证员库作了弹性规定,规定了“本院听证员库缺少某一领域相关专家的,可报请上一级院在其本级听证员库中选取,或者层报省院协调其他市级院调配解决。”

  检察官B:嗯,这条规定实事求是!刚才听你介绍,我们还设置了听证的简易程序?

  检察官A:是的,考虑到实践中有些案件社会影响不大或者专业性较强、不需要大范围公开听证等情况大量存在,为了减少不必要的人力、物力投入,降低司法成本,但同时又能通过听取各方当事人及相关方面的意见,达到听证的目的,我省《实施细则》创新性地规定了简易听证程序,作为常规听证形式的补充。简易听证程序可以不邀请听证员,除与案件有关的各方当事人外,仅邀请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的其他机关办案人员、羁押场所管教民警、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社区、村( 居) 民委员会的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听证,向听证会提供有关情况说明。简易程序一般由承办(主办)检察官担任主持人,并可适当简化听证流程。

  检察官B:这可以给我们减少很多不必要的工作量呢!那第四个创新点是?呵呵,刚才没记上……

  检察官A:第四呢,是建立了听证员、人民监督员意见收集与反馈机制。《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听证会后依法作出决定的,除向当事人宣告、送达外,还应当将决定和理由告知听证员。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人民监督员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和案件处理的意见。对于人民监督员依法独立发表的监督意见和对改进检察工作的建议,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并将采纳情况及时告知人民监督员。

  检察官B:那么问题来了!人民监督员来参加听证会,他的身份是听证员还是监督员?应该履行什么职责呢?

  检察官A:这个问题问得好!起草《实施细则》初稿时,我们借鉴各地做法,把人民监督员纳入了听证员的范围。经征求意见,省院案管办及各地也提出了和你一样的质疑: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是否还需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二者如何区分?人民监督员通过司法行政机关邀请还是我们自己邀请?劳务补贴一份还是双份,由谁发放等。按照《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可以安排人民监督员依法进行监督。因此,我们认为人民监督员工作按照原有规定来开展即可,无需纳入听证员库,避免实践中可能出现不必要的交叉和混乱。因此,我省的《实施细则》规定了人民监督员不作为听证员参与案件评议,明确区分了听证员和人民监督员的职责及邀请程序规定。现在,清楚了吧?

  检察官B:嗯,清楚了。我刚才说过担心把控不好现场的问题,怎么解决呢?

  检察官A:这个问题很普遍,也的确是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听证案件通常是争议较大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对听证主持人的专业能力、司法办案经验、现场掌控、突发事件处置能力等要求较高。实践中,有相当多的听证案件,虽然院领导或者部门负责人不是案件的承办人,但由他们担任听证会主持人更为稳妥,也有利于鼓励发挥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因此,《实施细则》明确:“承办(主办)检察官认为必要时,可以申请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等资深检察官担任主持人。”这也是对实践做法的充分吸纳。

  检察官B:哎呀!这下我可松了口气,说实话,这几天我主要就为这事儿发愁呢!

  检察官A:现在虽然可以免除你的顾虑,但这可不是你得过且过、躺在舒适区里的借口,你还是要通过多参与组织听证,积极向前辈们学习,在实践中多多历练才能更快地成长起来啊!

  检察官B:那是那是,咱们年轻检察官积极履职担当、不辱使命,山西检察才能更快地向全国第一方阵迈进嘛!

  检察官A:对哒!这才是年轻检察官的正确打开方式!

  检察官B:嘿嘿,谢谢夸奖!我还有一个问题,咱们检察院内部到底是哪个部门牵头这项工作啊?直播、录播,现场还是远程,还有各种保障我都找谁啊?

  检察官A:《实施细则》明确了各业务部门为检察听证的主责部门;案件管理部门为听证工作牵头部门,负责听证工作的综合指导、统筹管理,承担听证员库的建立、听证员的抽选等日常管理职责;法警部门、技术部门、计财、政工、研究室结合本职配合做好相应服务保障工作。至于听证工作具体的审批流程、会前会中会后的相关工作、直播录播还是远程视频、听证室的席位设置等等,具体的操作细节《实施细则》都作了详细规定。《实施细则》想你之所想,还专门设计制作了14个配套工作文书样式,方便干警使用。这些我就不给你讲了,自己把《实施细则》找来,好好学习吧!

  检察官B:好的,谢谢你,你的答疑解惑真是及时雨啊!

  检察官A:你的疑问在《实施细则》里都能找到答案,咱得把它像工具书一样放在案头随时学习呢!

  检察官B:说得对!

  检察官A:共同学习,加油!

  检察官B: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