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李志江)1月6日,记者从太原市迎泽区检察院获悉,由该院牵头,在迎泽区司法局、迎泽区法院的积极配合下,联合制定了《关于配合协作进一步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实施意见》(试行)。该《实施意见》详细制定了弱势群体的范围、支持起诉的条件和具体情形。迎泽区法院、迎泽区检察院、迎泽区法律援助中心分别作出《司法救助决定书》、《支持起诉意见书》和《法律援助决定书》,具体规定了弱势群体在享受诉讼费减、缓、免等特殊照顾的衔接方式。《实施意见》规定,对于公民个人以迎泽区法院《司法救助决定书》及有关减、缓、免交诉讼费等法律文书为依据,或以迎泽区检察院《民事支持起诉意见书》申请法律援助的,迎泽区法律援助中心不再审查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应当直接批准提供法律援助。对于迎泽区法院、迎泽区检察院转交、转办的案件,应当认真对待,及时审查、受理。
迎泽区法院、迎泽区检察院应当互相配合积极支持迎泽区法律援助中心开展民事、行政法律援助工作。迎泽区法院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等有关规定,将迎泽区法律援助中心正在办理或指派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纳入缓交诉讼费范围。
对于公民个人以迎泽区法律援助中心有关指派或证明函件和《法律援助决定书》向迎泽区法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的,迎泽区法院应当不再审查当事人经济困难证明,批准先行缓交诉讼费,从而保障困难群众方便、有效地行使诉讼权利。
对于迎泽区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案件,迎泽区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表述。在迎泽区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期间,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可以持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及执业证件,到迎泽区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相关案件材料,迎泽区检察院应当提供便利条件,并免收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