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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吉县:检察长出庭支持一起妨害公务案
时间:2019-12-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车辆,行驶至国道309线1298公里处路段时,将行人李某某撞到,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在吉县交警队民警处理该起交通事故过程中,郭某某对民警进行辱骂、殴打,致一民警受伤,经鉴定,郭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伤情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郭某某当庭认罪认罚,本次庭审同步网上直播,吉县人大、政协、司法局等单位共20余人观摩了此次庭审活动,此次庭审得到了观摩人员的一致好评,取得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Q:

  什么是妨害公务罪? 

  

A: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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