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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交城:抗诉案件成功获改判 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时间:2020-01-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8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通过QQ群学习制作假人民币的方法后,与被告人武某某(女,未成年人)在二人租住的房屋内制作假币,由刘某某制作,武某某帮助清点、整理。后刘某某通过网络联系买家,二人用快递邮寄的方式将制作的假币出售。累计制作假人民币面额共计二十余万元,非法获利三万余元。交城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终以刘某某、武某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判处武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我院在收到判决后,经过认真审查认为,本案伪造货币的起意、具体制作、联系买家、出售等犯罪的主要行为皆由主犯刘某某实施,武某某仅有帮助刘某某整理、清点假币,陪同收发快递等辅助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较小,是从犯。此外,武某某犯罪时是未成年人,其生理和心理尚未成熟,不能很好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对外界事物重新认识的可能性较成年人要大得多,可改造的余地较大。经多方调查,武某某一贯遵纪守法,无前科劣迹,此次犯罪为初犯,其主观恶性较小,且案发后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综上,我院认为法院对武某某的判决没有很好地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武某某的量刑畸重,确有错误。在吕梁市检察院的支持下,我院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近日,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依法改判,全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判处武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对于一名花季少女来说,五年的牢狱生活不仅不能很好地帮助其改过自新,反而会对其今后的生活留下难以磨灭的阴影,甚至可能断送其未来的美好人生。对其改判缓刑,既能使其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更有利于一位未成年人今后的成长,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会更加显著。

  

该案的成功改判,彰显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准确适用法律、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独特价值,也树立了检察机关审判监督的权威。 

  

未成年人是亿万家庭的寄托,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最大限度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检察机关参与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载体。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严厉打击、有效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让每一枝伸枝吐绿的幼苗都能茁壮成长,让每一朵含苞待放的花朵都能鲜艳绽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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