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在永和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我院检察长马辉东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起诉。对于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被告人承担十倍销售额的赔偿金。于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起诉书指控,于某某生产销售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884mg/kg,严重超出国家标准100mg/kg的规定,侵犯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威胁了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永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同时禁止被告人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相关活动;判处被告人于某某停止销售添加泡打粉生产的油条,并支付国家赔偿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