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救助申请人刘某某向文水检察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被告人郭某某因酒后驾车造成刘某某重伤。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郭某某赔偿能力不足,受害人刘某某未能得到有效赔偿,且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重伤已花费大量医疗费,还需进一步治疗。
该院受理刘某某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救助申请人刘某某的情况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规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七条第一款、《文水县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向文水县政法委提请,给与救助申请人刘某某10000元救助金。现已发放给申请人刘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