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细览 太原市院:多措并举扎实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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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院:多措并举扎实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行动
时间:2020-12-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太原市两级检察机关党组高度重视,把专项行动作为做实行政检察工作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加强组织领导,实行领导带头办案,两级民事行政检察部门针对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运用监督纠正、释法说理、沟通协调等多种方式,成功化解了一批行政争议案件,实现了监督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截止今年11月25日,全市共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案件39件。
  对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案件,在依法提出监督意见的同时,着眼于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主动纠正问题。崔某某、陈某某与小店区某镇人民政府及某村村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纠纷行政争议案件,市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为由驳回起诉确有不当。在依法提请抗诉的同时,加强与某镇政府及某村村委会的沟通协调,向其依法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以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最终在镇政府及村委会的主动作为下,为全村独生子女户每户兑现了1万元的奖励,实现了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促进了依法行政。
  对于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但当事人的诉求合情合理的案件,加大调查核实力度,在全面掌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维护政府形象。陈某某等7人与太原市某街道办事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纠纷案,原审法院以明显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晋源区院经审查,原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并无不当。但陈某某等7人的诉求是否合情合理,经全面调查核实,查明:陈某某等7人2013年就分别与太原市某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由该街道办事处在协议生效之日三年内为其购买某棚户片区的商业房屋,但是该街办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房屋。2017年,该区住建局和街办让陈某某等7人挑选了回迁小区的门面房,并发放了房号,但至今未能回迁。2018年,陈某某等人将该街办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街办继续履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虽然人民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但陈某某等人的诉求合情合理,且拆迁至今已有七年仍未解决,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政府形象。为实质性解决陈某某等人的诉求,晋源区院成立分管检察长为主的办案组,多次与市、区相关部门联系、座谈,协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最终相关行政机关同意按陈某某等人当初选定的区域给予安置,不仅回应了人民群众实质诉求,解开了群众的心结,而且维护了政府形象、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立足司法为民,克服畏难情绪,主动作为,积极发现并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案件。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实践中线索缺乏、难度大。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在院党组的重视和支持下,积极作为,通过主动加强与法院的联系沟通、主动参与信访大调解等途径,发现并化解行政争议,践行司法为民。尖草坪区院主动参与信访大调解,发现并成功化解了荆某某要求工伤待遇纠纷案。荆某某原为太原市某粮站退休职工,在粮站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被鉴定为二级伤残、全部丧失劳动能力,1998年工伤病退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019年1月开始原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2019年3月荆某某因经济紧张,生活困难,提出工伤待遇申请,要求发放残疾人护理补贴,并为此事多次前往信访部门等行政单位上访。尖草坪区院发现这一线索后,主动作为,多次前往区信访局、区发改局、区人社局、区社保中心等行政单位调查核实。由于荆某某本人保存以及放在档案中的证明材料原件因间隔时间过久一时难以找到,且目前其原单位属于清算单位,承继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对其进行老工伤确认的申报因无证明材料原件审核无法进行。尖草坪区院积极协调区发改局,在工伤证明材料原件难以找到、但复印件留存真实性能够确认的情况下,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荆某某老工伤确认申请。目前区人社局已将荆某某以老工伤退休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荆某某拿到了每月2000余元的残疾人护理补贴。荆某某的家人赠送了“司法救助显真情,扶贫助困解民忧”的锦旗,向尖草坪区院及承办检察官表示衷心的感谢。
  积极发挥行政检察职能作用,不仅注重促进依法行政,而且注重维护行政执法权威。古交市院在办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经过积极努力,使一起行政处罚决定得到有效执行,维护了国家利益。王某某未依法办理合法用地批准手续,占用了村集体土地15518.60㎡建设洗煤厂违反了法律规定,古交市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王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古交市自然资源局向古交市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古交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由古交市自然资源局报请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费用由被执行人王某某承担,但是古交市国土资源局认为法律没有规定其有强制执行权,一直未报请政府组织实施退还土地,该案一直未能有效执行。古交市院积极与古交市人民法院、古交市自然资源局、古交市河口镇人民政府、古交市河口镇耿家庄村委会沟通协调,释法说理,最终说服被执行人王某某主动退还非法占用的15518.60平方米集体土地。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