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细览 运城夏县:贷款不翼而飞谁来管?检察民事监督解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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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夏县:贷款不翼而飞谁来管?检察民事监督解难题
时间:2021-02-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感谢检察院,感谢检察官,让我拿到了不应被扣划的12万元……”2021年2月3日,由夏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韩某某等人与某银行夏县支行金融借款纠纷案经法院再审后改判。当事人韩某专程到夏县人民检察院将一面印有“民事监督勇担当,公正司法为人民”的锦旗送到了办案检察官手上,表达了诚挚的谢意。

 

  2010年11月2日,韩某、温某、任某三户因建日光温室需要贷款,韩某、温某、任某及其配偶共六人分别在某银行办理了小额联保贷款手续,贷款金额共计12万元(其中韩某、温某、任某每户分别贷款4万元)。后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贷款没有办理成功。

 

  2012年10月9日,该银行向夏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韩某等六人连带偿还12万元贷款及利息、罚息,并向法庭递交了联保贷款度申请表、贷款申请表、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银行个人贷款单、贷款手工借据、贷款放款单、还款计划表以证实该行和韩某、温某、任某之间存在金融借款事实。2012年12月19日,夏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韩某等六人十日内归还该银行本金、利息及罚息,韩某等六人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2017年2月,韩某发现自己银行卡上的12万元被夏县人民法院扣划,才知道法院的诉讼及执行情况。韩某等六人不服,认为自己并没有拿到贷款却要偿还贷款,于2月25日向夏县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夏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同3月14日,韩某向夏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对该案进行监督。

 

  经夏县人民检察院调查发现,韩某等六人在该银行办理的贷款手续确系本人签字、捺印,关于韩某等人贷款的去向问题,因时间间隔太长,视频资料遗失,只能在仓库调取韩某贷款存单的取款记录,且查找十分困难,经过多次到该银行走访调查,终于找到了韩某等人贷款存单的取款凭证及转账凭证。检察官当即对取走贷款的党某、李某、李二某进行询问。党某等人的询问笔录证实,贷款发放后,贷款存单并未交给贷款人,而是被该银行业务员吴某转交给党某、李某、李二某,由党某等人取走贷款。据此,夏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银行提出的证据仅能证明韩某等人向该银行申请过金融借款,并不能证明该行将贷款实际发放给贷款人,该案事实认定不清,遂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原审判决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判决结果有误,于2017年6月9日依法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6月20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发回夏县人民法院再审。夏县人民法院2017年10月27日作出再审民事判决,维持该院原审判决。韩某某等人不服,上诉至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8年3月8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发回夏县人民法院重审。夏县人民法院重审后,2019年 12月24日作出民事判决,再次维持该院原审判决。韩某某等人再次不服,上诉至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驳回该银行的诉请请求。2021年2月,韩某被扣划的12万元人民币被依法返还。

 

  该案再审、重审过程中,市、县两级检察院干警多次和法院沟通,阐述抗诉观点。最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该案的成功改判有效维护了韩某等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达到了定纷止争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