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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沁源:公开听证促进刑事和解
时间:2021-03-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沁水县人民检察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饮酒所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

  2019年2月的一天晚上,犯罪嫌疑人闫某参加其前妻的生日聚会,酒后与受害人陈某发生争执,闫某遂用啤酒瓶砸向陈某面部,致陈某轻伤二级。沁水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在查阅公安机关移送的审查起诉案卷时发现,闫某和陈某二人曾在当地公安派出所民警的主持下调解过两次,均宣告失败。

  惩罚犯罪不是最终目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才是办理此类轻伤害案件的最终目的。办案检察官并不想将此案一诉了之,遂联系侦查人员,深入了解当事人之间矛盾的焦点和调解的难点。在找准症结后,积极联系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耐心讲解相关法律政策,融法理情于一体,积极促进刑事和解。经过办案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闫某表示很后悔其鲁莽行为,他将尽力赔偿,并表示认罪认罚;受害人陈某也从不愿原谅犯罪嫌疑人闫某转变为愿意接受道歉和赔偿,并自愿与犯罪嫌疑人闫某达成和解。

  在办案人员的现场调解下,双方于2021年1月21日共同签署和解协议书,陈某自愿出具了书面的《刑事谅解书》,明确表示对闫某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并递交给检察机关。2月24日,在办案检察官的主持下,召开了由听证员、侦查机关代表、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受害人参加的听证会,经过听证,所有参与听证的人员均表示对闫某作相对不起诉无异议。

  “两高三部”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对因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并取得谅解、达成刑事和解的,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应当体现从宽处罚的制度。

  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闫某虽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犯罪嫌疑人闫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积极配合,做出赔偿,取得了受害人陈某的谅解,因此,沁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其不起诉,既体现司法温度又不失司法威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