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细览 朔州市院:联合妇联共同推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再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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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院:联合妇联共同推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再升级
时间:2021-07-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做实“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深化队伍教育整顿成果,朔州市人民检察院与朔州市妇女联合会结合实际,就共同推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联合出台了《关于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建立了联席会议机制、线索移送反馈机制、调查协作配合机制三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联动机制。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检察机关与妇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相互通报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线索移送反馈机制,妇联组织发现涉及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人格权、政治权益等以及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线索的,应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检察机关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通过支持起诉、督促履职、民事公益诉讼或者行政公益诉讼等方式开展监督。妇联组织发现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情形涉嫌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将案件线索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同时将案件线索函告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建立调查协作配合机制,检察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开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方面公益诉讼案件调查取证工作,根据办案需要可以委托或联合妇联组织开展调查和评估,妇联组织应依法协助配合。妇联组织在履职过程中需要检察机关配合的,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司法支持等形式予以协助,必要时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引导取证。

  《意见》明确了重点监督的范围。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要重点将以下两个方面纳入重点监督范围:一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中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相关组织、个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以及公共场所母婴室设施建设、母婴保健服务保障以及其他涉及侵害不特定妇女合法权益的情形。二是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校车安全、商业广告、玩具、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环境及食品安全,学校、幼儿园周边烟、酒、彩票销售网点违规经营,互联网平台等方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意见》指出,要加强完善诉讼保障。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妇联组织派员现场见证、出庭作证的,妇联组织应当派员参加。妇联组织认为需要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可将相关案件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对已经依法立案办理的涉妇女儿童的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妇联组织,需要对后续情况进行回访监督的,妇联组织可以派员协助回访并向检察机关反馈回访情况。

  《意见》强调,从加强舆情研判处置、专题理论研究、法治宣传教育、典型案例发布等方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的职能优势,进一步提升我市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合力,推动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和社会保护一体化建设,推动全社会积极参与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强化社会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