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细览 临汾蒲县:发出首份督促监护令 挽救涉案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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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蒲县:发出首份督促监护令 挽救涉案未成年人
时间:2021-09-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蒲县检察院派驻公安机关检察室在例行工作中,一起特殊的盗窃案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该案犯罪嫌疑人是一名未成年人,其盗窃的对象也比较特殊,派驻检察室立即联系蒲县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介入案件。

  经了解,犯罪嫌疑人梁某16周岁(2005年4月生),母亲在其年幼时离家出走,父亲三个月前因病去世,现独自一人生活。2021年7月30日晚,梁某与同学张某(未满16周岁)从自己家墙上凿洞进入自己的奶奶刘某某家,将刘某某家中银元、铜元、纪念币、铜锁及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盗走。经蒲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568元。

  派驻公安机关检察室检察官迅速介入案件,及时查阅了案卷,对案件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发现案件存在几个问题:一是鉴定报告中对于涉案的银元、铜元、纪念币等的鉴定依据不足,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本案涉案金额应为3383元;二是梁某盗窃的是自己奶奶的财物,财物已经追回,奶奶也表示不再追究梁某的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蒲县检察院向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后监督其撤销案件。

  撤销案件后,对梁某进行了批评教育,促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并向梁某的母亲发出督促监护令,督促其及时履行监护职责。同时,根据梁某的意愿,联系其母亲为梁某寻找学校就读。

  这是蒲县检察院发出的首份督促监护令,通过督促监护令,督促监护人积极履行监护职责,引导孩子重回正轨。蒲县检察院将保护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与“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派驻公安机关检察室的职能,办好群众身边小案,及时挽救涉案未成年人。同时,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帮助其正确认识应尽监管职责,提升家庭教育意识和能力,为涉案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正创造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