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细览 临汾尧都:对三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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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尧都:对三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时间:2021-11-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金黄酥脆的油条,蓬松香甜,但您是否觉察到这其中添加的超标“佐料”正在危及身体健康?面对食品安全问题,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立足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对三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依法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李某、张某、董某三人在2019年10月至2020年12月期间,所经营早餐店生产、销售的油条、甜麻叶,经尧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抽检检验,铝的残留量是标准限值的2.32至6.74倍,严重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中加入含有铝成分的明矾添加剂,可以使油条等面食膨大,口感松软。但如果长期超量摄入,累积到一定数量后就会产生慢性毒作用,导致骨质疏松,神经功能受损等病症。

  尧都区检察院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主动做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工作。在正义网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后,依法向尧都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三起案件相继由尧都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李某、张某、董某三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处以销售额三倍作为惩罚性赔偿,并在尧都区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食品安全重于泰山。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尧都区检察院将持续加强公益诉讼部门与法院、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的协作机制,大力开展针对早餐乱象的整治,为老百姓的食品健康安全保驾护航,让受损的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最大化救济和保护,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安全感。

  【法条链接】

  被告生产销售的甜麻叶和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不符合国标要求,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