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细览 晋城陵川:针对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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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陵川:针对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
时间:2021-11-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现在开庭!”11月4日9时,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由陵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开庭审理,陵川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九红以公诉人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2019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推挖林地修建羊场,共非法占用林地27.7亩。

  庭审过程中,李九红向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开展了释法说理工作,使其充分认识到毁坏林地的危害性和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意义,2两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更加注重被毁林地的植被恢复,结合2名被告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主动进行了树木补种这一情节,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检察院向法院提出了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合议庭评议后认为,陵川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依法采纳陵川检察院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10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50%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50%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