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细览 临汾曲沃:积极履职为受损单位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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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曲沃:积极履职为受损单位挽回损失
时间:2021-12-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真是太感谢了,我们多次跟杨某某联系都没有效果,经过检察官的积极调解,杨某某已主动将赔偿金汇到我们单位账户了。”12月14日,翼侯高速路政大队将写有“履职担当挽损失 公正司法显正气”的锦旗送到了曲沃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克手中,感激之情溢于言表。

  2021年8月21日晚上11点多,一阵刺耳的汽车刹车声伴随着碰撞声出现在陵侯高速翼城至曲沃路段,经过路司机报警,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四支队七大队的交警赶到现场。经现场勘察,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撞上护栏,造成小轿车和高速护栏不同程度的损坏。经鉴定,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2mg/100ml。9月24日,曲沃县公安局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将此案移送曲沃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向翼侯高速路政赔偿损失。同时,翼侯高速路政多次打来电话,希望检察机关积极调解,让杨某某尽早赔偿。面对这一看似普通的“小案”,承办检察官没有机械地追求办案效率,将案件一诉了之,而是主动作为,化解矛盾,追赃挽损。

  危险驾驶罪属于轻刑犯罪,承办检察官立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为嫌疑人争取从宽处理的机会。杨某某因暂时经济困难,不愿赔偿。针对此种情况,承办检察官对杨某某进行释法说理,向其深入浅出地讲解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推迟向法院移送案件,给其一定期限筹措赔偿金,争取从轻处理。在承办检察官多次耐心调解下,最终杨某某对翼侯高速路政赔偿2万余元,为受损单位挽回了损失,实现案件办理的双赢、共赢,让双方当事人在案件办理中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和司法温度。

  鉴于杨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并认罪认罚,承办检察官提出了缓刑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那一刻,杨某某再也忍不住感激的泪水,道出心中的原委:“因为酒驾出了事故,我至今不敢向家人提及,也萌生了自暴自弃的想法,以为自己就要坐牢了,没想到检察机关却为讲解法律政策,积极调解,给予我改过自新的机会。我现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真诚愿意向对方赔偿,是你们让我感受到法律不再是冰冷的,谢谢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