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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尖草坪:依法办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
时间:2022-01-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在非法集资类案件中,最大限度地追赃挽损不仅是维护被害人财产利益的重要手段,更是预防和控制社会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关键所在。实践中,要秉持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司法理念,通过释法说理工作让被告人全面了解犯罪事实、在案证据以及适用法律的依据,并通过法律震慑唤醒被告人的恐惧心理,进而主动认罪认罚、退赃退赔。

  被告人苏某某,男,原山西某公司业务员。被告人张某某,女,原山西某公司业务员。2009年至2015年,山西某公司以高回报、零风险的名义对不特定人群宣传的方式,许诺投资一年给予12%至14%不等的高额利息到期还本,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大量资金,先后以山西某公司名义与客户签订合同。

  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苏某某作为公司业务员进行宣传并与客户签订合同。案发后经审计,被告人苏某某累计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5055000元,在该公司领取业务提成款人民币2503760元,案发后,退缴违法所得3万元。

  2011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公司业务员与客户签订合同。案发后经审计,被告人张某某累计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9695000元,在该公司领取业务提成款人民币3818699元,案发后,退缴违法所得40万元。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8月2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9日开庭审理了此案,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苏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承办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案卷进行了全面审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核实了有关证据。在释法说理过程中,一是重点围绕被告人对法律适用存在的误解进行了细致解答,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阐明法律含义和适用法律的理由,告知被告人如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二是告知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全部或部分退赃退赔正是其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过表现的依据,承办人在量刑上会慎重考虑,做到罚当其罪;三是唤起被告人的同理心,本案的受害人大多是老年群体,有的老年人甚至将自己的毕生积蓄投入其项目,导致他们晚年处境堪忧,希望被告人能积极退赃退赔,为弱势群体挽回损失。

  承办人在阅卷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苏某某在2018年3月27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张某某在2016年12月26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在对被告人进行多次讯问的过程中,承办人抓住被告人趋利避害的心理,明确指出其拒不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的不利后果。让被告人感受到如不积极退赃退赔,将再次离开家庭、失去自由,届时还会承担更重的法律后果,使其心理受到震慑,唤醒其对服刑的恐惧,在权衡利弊后做出有利于自身的选择。

  最终,本案两位被告人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愿意尽自己最大努力退赃退赔。综合本案证据显示,两位被告人作为业务员会将公司承诺给付业务员的提成大部分返还给客户,被告人苏某某实际取得提成3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实际取得提成38万余元。其中,被告人苏某某刚刑满释放,家庭经济确有困难。鉴于此,被告人苏某某主动退还违法所得3万元,被告人张某某主动退还违法所得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