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细览 长治:公益诉讼禁之于渔 增殖放流还之以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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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公益诉讼禁之于渔 增殖放流还之以鱼
时间:2022-11-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2年初,屯留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在对以往案件的线索筛查中发现,王某某等2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行为可能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经线索评估和初步调查核实,2021年6月份,王某某等二人在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驾驶“三无”船舶至屯留区绛河流域使用电瓶、捕鱼器进行电鱼,捕获了2条野生鲤鱼。王某某等2人采用电鱼等破坏性手段捕捞时,电鱼工具产生的电流通入水体,不仅将允许捕捞的大鱼电晕,更多的是将不允许捕捞的小鱼、幼鱼电晕或电死,从而对绛河一定领域内的渔业资源和水生环境造成破坏,侵害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为确保办案质效,屯留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请示。经批准立案后,该院依法在正义网进行了公告。公告期满,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根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的规定,屯留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送至长治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办理。

  长治市人民检察院接收案件后,积极联系长治市农业农村局对涉案的野生鲤鱼进行价值认定,并多次就修复涉案水域生态环境方式、增值放流鱼种及鱼苗数量的确定等方面进行沟通。同时,结合本案具体案情、违法行为人违法成本及违法后果、责任承担等情况,多次对王某某等2人释法说理和宣传教育,王某某等2人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主动认错,并愿意积极承担修复等责任。

  最终,在长治市两级检察机关和长治市、屯留区两级农业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在当地乡镇、村委及周边百姓的见证下,王某某等2人购买的近千尾鱼苗被顺利投放至屯留区绛河流域内,以增殖放流的方式来修复涉案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

  该案是长治市检察机关发挥“上下联动一体化”办案机制的又一缩影,也是长治市检察机关借助“外脑智慧”实现共赢的成功案例。该案既用“现场教学”的方式从法律上惩治震慑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也用“群众看的见”的方式展现出检察机关维护公共利益的担当和作为。长治市检察机关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继续写好公益诉讼“水文章”,答好公益诉讼“生态卷”,守正创新,依法能动履职,为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贡献更多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