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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尧都:不起诉决定拯救迷途青年
时间:2022-12-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尤其是非法售卖电话卡、银行卡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中,不少高中生、大学生受非法利益的诱惑误入歧途。尧都区检察院在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同时,为了帮助涉案青年重回正轨,更好地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对办理的一起在校大学生帮信罪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及时拯救了迷途青年。

现年21岁的黄某,是某大学在校生,2022年3月,通过褚某(已起诉)介绍,黄某将自己名下的两张不同银行的银行卡出售给申某(已起诉),申某将这两张银行卡提供给诈骗团伙用于转移赃款,黄某的两张银行卡出售后分别产生交易流水70余万元和9万余元,黄某从中获利400元。

检察机关认为,黄某在明知他人可能使用其银行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犯罪分子提供资金结算帮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黄某家是低保户且其父为残疾人,一旦他被贴上犯罪标签,将会严重影响今后的学业和生活。为避免其因案返贫,尧都区检察院能动履职,充分考虑黄某的家庭情况,加大了不起诉的适用力度和教育帮扶力度。经检委会讨论研究,充分考虑到黄某系初犯、在校大学生,其在案发后认罪认罚、社会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小,根据关于帮信罪最新的司法解释,认为黄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综合衡量后,本着“宽严相济”的理念和“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拟对黄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尽力促使涉贫大学生回归正常成长轨道,最大限度降低因案返贫风险。

迷途知返,为时不晚。对帮信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固然应该依法严厉打击,但对于在校大学生,还是应该以预防为主,综合考虑其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作用、主观恶性及其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该从宽的依法从宽,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体现政策,真正做到有效震慑违法犯罪活动和有力护佑在校学生健康成长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