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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院:发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时间:2023-06-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8年以来,阳泉市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能动履职,在生态环境领域办理了一大批效果明显的案件,体现了检察机关助力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的担当作为。下面是阳泉市检察机关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6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 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盂县乌河河道内肉驴养殖场行政公益诉讼案

乌河是盂县境内最大的河流,流经盂县东梁、西烟、西潘等乡镇,流长54公里,流域面积680平方公里,而后汇入滹沱河。滹沱河流入河北省平山县境内的干流上建有岗南水库,是一座以防洪为主,兼顾灌溉、发电及城市生活用水等综合利用的大型水库,担负着冀中平原的防洪保护任务,同时向该地区农业、工业和城市供水的重要作用。

盂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18年在盂县西烟镇岭南村乌河上游河道内建有肉驴养殖场,该场占地5200平方米,养殖有460余头黑驴,是18个村联村肉驴养殖场。该养殖场项目未向水利部门申请办理涉河审批,依据10年一遇洪水标准划定河道管理范围,养殖场处于乌河上游河道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存在行洪安全隐患,对该养殖场的人员和牲畜等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同时该养殖场地处河道内,属于禁养区范围。而乌河属于汇入滹沱河的主要支流,涉案养殖场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未经净化处理的污染物对下游饮用水源和地下水造成污染,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发现本案线索后,阳泉市人民检察院多次实地调查取证,查明事实后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2020年12月29日依法分别向盂县相关部门和乡镇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各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对西烟镇岭南村肉驴养殖场违反河道管理、污染防治不到位的问题进行整改,确保防洪安全,切实保护水源安全和生态环境。

在发出检察建议后,因该案涉及到18个村的经营项目,问题较复杂而且关系民生,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积极跟进,多次与水利部门、河长办就该问题进行沟通,了解推进情况。盂县相关部门分别于2021年2月回复阳泉市人民检察院,对该养殖场存在问题,采取了将临近河道厂房围栏向后撤离10米、对临近河道进行了清淤、拓宽河道并在河岸右侧紧贴厂房围栏修筑了土坝等临时性措施。

针对临时性措施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阳泉市人民检察院进行了持续跟进监督,多次牵头与相关部门召开座谈会,同时与村民、涉案企业沟通交流。在持续推进下,盂县政府于2021年6月19日召开专题会议确定全面拆除养殖场的具体方案。从肉驴养殖场资产评估、厘清债权债务、到销售现存黑驴、拆除场所违建,历时1年半时间,终于在2022年4月20日将河道违建彻底清理,恢复了河道原貌,保护了河流生态环境。

案例二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大阳泉村传统村落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大阳泉古村位于阳泉市城区义井镇,占地面积约25万平方米,距今已有1700多年的历史,古村空间结构完整,建筑密集有序、内容丰富,文物诸多,其中代表性的有张穆故居、魁盛号、古祠堂1座、古戏台2座、义学堂1座、唐槐3棵、古银杏树1棵、造纸坊古遗址1处,古建筑面积2.8万平方米,共计1890余间,共有石、木、砖三雕文物7000多件。该古村是第五批中国历史文化名村,也是第一批中国传统村落,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是阳泉市保存较为完整的古村落。但该村古建筑景元堂年久失修房屋破损严重、主要出入口未设置传统村落标志牌、公共卫生间环境较差。

阳泉市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保护传统村落、留住三晋乡愁”专项活动,2022年5月,城区人民检察院安排专人亲自带队走访辖区古村落,了解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情况,深入摸排传统村落保护线索,发现大阳泉村古建筑景元堂属于本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有小村里的“晋商大院”之称,但因年久失修,房屋破损严重;另外,村庄存在主要出入口未设置传统村落标志牌;公共卫生间环境较差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借助与镇政府、住建、文物部门会签的工作机制,及时进行沟通,对古建筑破损、古村落环境卫生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随后城区人民检察院向镇政府、住建等相关行政机关送达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对大阳泉古村加强保护,对存在问题进行监督管理。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机关进行积极整改并于8月8日进行了书面回复:一、针对古建筑景元堂破损问题,制定了对景元堂立项修缮的工作计划,项目预计总投资300万元左右,修缮范围包括屋面、墙体、地面、门窗等。二、依托“守护乡村美好生态环境”专项活动,相关行政机关加大了对大阳泉古村的环境整治力度,整修公共设施,提升绿化水平,安排专职公共卫生间管理员维护环境卫生,为群众营造优美宜居的古村生活环境。三、在村口设立传统村落标志牌。

8月12日,城区人民检察院干警进入大阳泉古村进行跟进监督,发现景元堂屋面修缮工程完成60%,墙体工程完成50%,整体修复进度完成30%。到2022年底,景元堂修缮工程已全部完工并对外开放,一座古色古香的清代建筑完整重现在传统村落中。古村中环境卫生焕然一新,历经岁月沧桑的古村落正在以新面貌迎接未来,延续历史文脉。

案例三 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华某某等7人污染环境、非法经营案

2019年11月至2020年8月间,华某某等4人未经相关部门许可,在阳泉市某区、晋中市某县设置收购点,非法从事废旧蓄电池的收购、储存、倒卖,累计数量100余吨,销售额近80万元。期间,华某某等人将其中22吨废旧蓄电池,提供给王某某等3人位于长治市某区的非法拆解点。该拆解点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处置废旧蓄电池共计118吨,给当地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经鉴定,从华某某处和王某某处扣押的废旧蓄电池及拆解物均系危险废物。

该案是辖区侦查机关近年来办理的一起涉案人数多、波及范围大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郊区人民检察院主动履职,充分发挥诉讼监督职责,准确有力打击犯罪。一是提前介入,为案件侦办打下坚实基础。受公安机关邀请,办案检察官第一时间深入案发现场,引导侦查人员依法扣押查获的废旧铅酸电池,现场指导取样、送检,并围绕案件定性、侦查方向提出引导取证意见30余条,为案件侦办奠定了坚实基础。二是追捕追诉,全链条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此类犯罪集团化、产业化、链条化的特点,郊区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深挖漏罪漏犯。通过甄别华某某窝点从业人员,补强主观明知证据,依法追诉同案犯罪嫌疑人1人。通过分析研判废旧蓄电池流向,锁定下游王某某非法拆解点,准确把握人身危险性,及时追捕3人,确保打击到位,打击彻底。三是严查细审,严把案件事实、证据关。审查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专业性强,为精准打击犯罪,办案检察官围绕涉案铅酸电池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的数量是否客观准确认真审查,及时要求公安机关补充完善证据,移送审查起诉后,又引导公安机关取证10余份,从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四是延伸履职,促进社会综合治理。郊区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针对暴露出的环境执法部门对废旧铅酸电池监管不力的问题,及时向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移送线索,同时向向辖区环保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堵塞管理漏洞,促进社会治理。

案例四 平定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刘某国等53人污染环境案

2020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国、韩某保、双某华、张某远、叶某蒙等53人通过微信群、介绍等途径建立联系,利用“全国废旧化工原料交流群”、“冀鲁化工群”等微信群获取的化工废料信息,从山东、河南、河北、江西等地收集运送近70车1500余吨制药工艺废水、稀硫酸、脱硫石膏、酸渣沥青等化工固态、液态废料,分别倾倒于阳泉市平定县、盂县及晋中市昔阳县、和顺县、左权县境内9个村落的荒山及废弃厂区挖坑填埋或存储,进行非法处置。经山西省环境污染损害司法中心鉴定:倾倒于平定县锁簧镇立璧村、平定县锁簧镇里梨林头村、平定县冠山镇维社村、盂县南娄镇拦掌村、昔阳县大寨孟壁村、昔阳县北南沟村、昔阳县乐平镇李家沟村、和顺县李阳镇马圈沟村、左权县寒王乡鹿鸣村的物质属于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甲苯浸出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倾倒区域内下方土壤环境受到了严重污染。

平定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提前介入刘某国、韩某保等53人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后,平定县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案组,认真进行分析、研判,于2021年3月11日同步以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民事公益诉讼与刑事案件同步推进。2021年6月1日平定县人民检察院向平定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各被告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恢复原状,赔偿生态环境处置费、鉴定评估费等费用共计10782.19196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同时要求判令各被告对本次污染环境行为在山西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2023年3月27日,平定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平定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

平定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以高质量的检察履职,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卓有成效的诉讼救济:一是由于涉案危险废物多为液体且腐蚀性强,及时止损、防止污染扩大是当务之急。平定县人民检察院发现本案线索后,迅速与案涉地生态环境部门、乡政府沟通,督促其立即启动应急处置,在诉前即完成了被污染环境的修复治理。二是充分释法说理,督促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考虑到一旦判决确定刑期,被告将不再具备赔偿的主动性,将造成执行难的问题,办案检察官在全面掌握情况后,及时介入,做足被告的思想工作。通过释法说理,从相关法律和政策、违法行为对环境影响后果、治理工作开展费用明细等方面进行说明,使其充分理解赔偿款数额的合理性、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等。最终,在判决前督促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保证金6670000元,破解了由政府为污染者买单的困局,确保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执行不落空。

案例五 盂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盂县石门河“四乱”行政公益诉讼案

黄河流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在我国生态安全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至关重要。位于盂县东梁乡境内的石门河是黄河流域汾河水系——白马河支流,发源于东梁乡岑峰村,流经岑峰村、石窖村入寿阳,为季节性河流。石门河全流域面积182km² ,河长31km,盂县境内流域面积21.57km² ,河长5.11km。

盂县人民检察院在对该流域进行调查走访中发现,该流域在生态保护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第一,垃圾侵占、污染河道严重。石门河从岑峰村发源后,主要河道紧邻村庄或者流经村民聚居地,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大量垃圾全部倾倒至附近河道内,导致河道内垃圾大量堆积;第二,河道内存在附近村民自己开拓的田地且部分河道内生长有树木。石门河部分河道内泥土堆积,附近村民便将这部分河道平整为田地进行耕种,导致河道变窄,此外,河道流经村民住宅门口处,生长有大量的树木,导致河道堵塞。第三,部分河道中存在过往车辆借道河道通行的行为。在石门河流经石窖村段,由于过往车辆大部分为重型货车,村民担心车辆通行损坏村中道路且存在安全隐患,故安装了限高杆,故过往车辆便借道河道通行,占用河道。第四,岑峰村内村级公路(通往自然村大峪村段)扬尘污染严重,影响周边大气环境质量。

盂县人民检察院在发现本案线索后,经过分析研判,予以立案办理。在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召集盂县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交通运输部门及乡镇政府召开磋商会,找出问题产生的原因、厘清监管职责、提出整治措施,并向水利部门和乡政府制发了磋商函。针对石门河流域“四乱”问题涉及行政监管部门较多的情况,盂县人民检察院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归纳,并在磋商会后与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到石门河流域现场查看,除现场进行拍照固定证据以外,还利用无人机进行航拍。此外对于河道中存在的树木,督促林业局对树木的权属、树木所在地的地类进行了甄别;对于村级公路存在的扬尘污染问题,督促县环保局、县交通局进行了现场检查;对于河道中存在的田地,督促县国土局进行了核查。现场实地查清案情、明确责任,综合各方力量共同守护流域生态环境。

在行政机关对河道垃圾、树木清理过程中,盂县人民检察院派出检察人员利用周六日休息时间全程跟进监督,经过4天的时间,动用3台挖机、1台铲车、7台运输车,共清理土方3600余方、清运垃圾150余吨、清理树木280余棵;河道中村民的田地由村委会协商,为村民更换了地块,拓宽河道700余米;对石窖村的限高杆进行了拆除,禁止过往车辆借道河道通行;乡政府针对村级公路扬尘污染问题,采取洒水降尘。河道沿线的“脏、乱、差”现象得到了明显改善。

整改完成后,盂县人民检察院再次召集相关行政机关召开推进会,通报整改情况,并督促职能部门要持续关注、做好石门河流域生态保护治理工作,确保“发现一处、清理一处、销号一处”。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实施之际,盂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干警前往相关村落进行普法宣传,通过悬挂条幅、发放《黄河保护法》宣传资料等方式,向村民耐心讲解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重要意义,呼吁大家不乱扔垃圾、不堵塞河道,引导村民学法用法,号召大家以实际行动融入“黄河大保护”工作。乡政府还开展了人居环境整治活动,多处设置垃圾桶,在显著位置书写宣传标语,形成爱护母亲河的良好氛围。

案例六 平定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祁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0年3月26日7时许,许某某驾驶晋HXXX93(晋XXX83挂)号车(行驶证上车辆所有人为:忻州市某运业有限公司)由西向东行驶至青银高速公路729KM+550M处时,车辆与道路中央分隔带护栏相撞后侧翻,后张某某驾驶的晋KXXX8X(晋XXX31挂)号车(行驶证上车辆所有人为:祁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又与晋HXXX93(晋XXX83挂)号车相撞,造成两车车辆燃烧、运载的煤焦油泄露,大量消防废水连同煤焦油沿高速排水渠流入平定县北茹河道,造成原坪水库上游水土环境污染,危害县城居民饮水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事故发生后,平定县人民政府第一时间牵头相关部门立即采取紧急措施防治污染。及时阻断污染河段,清除油污,保障了原坪水库饮水安全。为此支出280万元的污染治理费用。

案件发生后,平定县人民检察院派办案人员第一时间赶赴污染现场,拍照取证,并及时报告阳泉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指南(试行)》的规定,民事公益诉讼案由市级检察机关管辖。阳泉市人民检察院考虑到该案发生在平定县,在事故发生初期,平定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参与了调查取证,决定交由平定县人民检察院办理该案。平定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涉案的祁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忻州市某运业有限公司均为民营企业,为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达产达效,减少企业的诉讼负担,平定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启动诉前和解程序。联系两辆事故车辆投保的5家保险公司,并召集平定县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平定县水利局、平定县环保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多次召开圆桌会议进行协调,最终达成诉前和解赔付协议,明确了各方赔偿数额,并监督赔偿款按时足额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