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细览 晋城高平:高平市检察院办理的首例自洗钱案件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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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高平:高平市检察院办理的首例自洗钱案件判决生效
时间:2023-07-20  作者:  新闻来源:高平检察 【字号: | |

近日,由高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郭某某贩卖毒品、洗钱案判决生效。被告人郭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洗钱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郭某某不服法院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起案件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高平市检察院办理的第一起“自洗钱”案件。

【基本案情】

2019年以来,郭某某先后多次从他人手中购买毒品甲卡西酮,贩卖给他人,从中非法牟利。2019年至2022年期间,郭某某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卡西酮431克。在贩卖毒品期间,郭某某为掩饰、隐瞒毒品资金来源和性质,使用自己的微信账户收取毒资后,将部分资金转入其妻子申某某账户;或者使用申某某账户收取毒资。自2021年3月1日以来至案发,郭某某转移资金共计2万余元。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郭某某到案后,拒不承认其贩卖毒品及洗钱的犯罪事实,针对其微信账户中的大量收款、转账记录,坚称是其网络赌博所得,向妻子转账也是生活支出。检察机关通过对购买毒品的证言进行分析,证人对郭某某的特征、购买地点、支付方式、毒品特征等方面供述基本一致,也能说出郭某某的电话及微信账户,最终认定郭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经对郭某某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申某某的微信、支付宝账户及证人的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大量转账记录进行分析,发现郭某某收取他人毒资后,大量转移给其妻子,具有即收即转的特征,其同时存在使用其妻子收款码收取毒资的情况,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故意,最终认定郭某某洗钱的犯罪事实。

能动发挥检察职能,严厉打击洗钱犯罪

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进行了调整,扩大了洗钱犯罪的主体范围,将“自洗钱”入刑,依法追究自洗钱的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将持续推进《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依法能动履职,加大对洗钱犯罪的追诉力度,坚持上游、下游犯罪一起查的原则,既要努力遏制各类上游犯罪,也要严厉打击洗钱犯罪,为维护经济稳定和人民利益发挥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