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细览 [检察日报]山西迎泽检察院分类分组审查案件机制效果显著
媒体播报
[检察日报]山西迎泽检察院分类分组审查案件机制效果显著
时间:2011-07-20  作者:刘文晖 郭超美  新闻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字号: | |

      2010年始,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检察院尝试在公诉部门实行分类分组审查案件机制,办案效率、办案质量得到明显提高———

    专家公诉:案子办得又快又好

  

  

  7名干警,每年审查起诉各类刑事案件近700起。

  案多人少,地处太原市中心城区的迎泽区检察院和许多基层检察院一样,长期被这四个字所概括的难题困挠。

  “每个公诉人经常要同时承办10多起案件,有的涉及职务犯罪,有的涉及偷盗抢劫,有的涉及经济诈骗,有的案情简单,有的案情复杂,虽然每起案件都会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起公诉,但案情复杂的案件难免会影响到简单案件的办案时间,很多案子的办案周期还可以更短一些。”迎泽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宋玲玲告诉记者,为了解决案多人少、公诉办案周期过长的问题,2010年该院公诉科开始积极探索分类分组审查案件机制。

  “分类分组审查案件机制的运行,在公诉部门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案件质量提高了,公诉人的办案水平提高了,引导侦查取证和诉讼监督力度也加大了。可以这么说,它推动了公诉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该院检察长刘忠勇说。

  分类分组案件审查机制是如何运作的呢?记者近日深入到迎泽区检察院探个究竟。

   案件怎么分类

  “我们首先按照案件的繁简程度、类别、性质,把所有案件进行梳理,然后再根据各类案件的特点成立相应的办案小组。”宋玲玲向记者详细地介绍了这一机制的具体做法:

  繁简分流审查,是指对“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指定专人快速办理,侧重于办案流程控制,旨在提高办案效率;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集中办案力量认真细致审查,侧重于办案质量控制,旨在保障办案质量;

  按照案件类别审查,包括对“被告人认罪”案件快速审查;对未成年人及特殊人群(如聋哑人)刑事案件特殊审查;对自侦案件优先审查,快速起诉;

  按照案件性质分类审查,主要是指对经济犯罪案件、自侦案件、常见罪名如“两抢一盗”(抢劫、抢夺、盗窃)案件,以及容易引起争议的案件如伤害、强奸、诈骗、贩毒案件,公诉人重点审查、专题研究其中一到两类案件。

  相对应案件分类,公诉科成立了各个办案小组——

  “被告人认罪”案件审查组,专门审查“简易审”和“简化审”的案件,在依法确认“被告人认罪”系自愿和真实的前提下,及时快速审查起诉。建议适用“简易审”程序的轻微刑事案件,一般在十日内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化审”程序的刑事案件,一般在二十日内提起公诉。

  自侦案件公诉组,专门负责自侦案件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审查起诉及出庭公诉工作,专门负责自侦案件相关法律适用、证据标准及其他相关问题的研究总结。自侦案件一般在受理后七日内审查完毕。

  办案人如何分组

  案子有难有易,公诉人的业务能力也各不相同,工作要改革,办案人员的积极性也要调动起来,分类分组审查案件机制准备实施之初,分管公诉工作的院领导鲍宏伟及公诉科科长宋玲玲为办案人员的分组费了不少的心思。

  “按照以往大推磨式轮流办案的方式,案子轮到谁就是谁,不能挑三拣四的,对于办案人员来说,大家机会均等,很公平。但这种办案人员工作分配机会的公平,对于案件办理质量来说,很可能就意味着一种不公平。”鲍宏伟说。

  一个公诉人手里同时办理十几个案件,一些简易程序的案件本来十天左右就能出手,很多时候却因为其他复杂案件的牵扯,直到法定程序规定的最后期限才诉到法院,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时间也相应要延长。这种状况既增加了诉讼成本,也不利于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充分保护。

  分组办案,这些矛盾能不能解决呢?办案人员又该如何分组呢?

  “各类案件办案组成员采取组织选拔与个人竞办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确定。各类案件主办人要对主办罪名的法律适用、证据标准、公诉方式、发案特点、预防措施进行专门研究,成为该类案件的专家。”宋玲玲告诉记者,当时公诉科几名办案人员中,第一学历是法律专业本科的只有1人,其他都是大专、中专,还有的是从部队转业。最终的分组情况是每个公诉人的能力水平、专业特长、兴趣爱好、年龄、精力综合考量的结果,每位公诉人重点审查、专题研究一到两类案件——

  两个副科长挑起了最重的两副担子:侯强负责自侦案件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的审查,柴艳丽负责非国家工作人员的经济犯罪的审查;两名公诉人负责“两抢一盗”为主的一般刑事案件的审查;两名年轻的同志负责适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审查。

  “刚开始分组时,还真有些不适应,破坏市场经济犯罪案件涉及的面很广,专业性强,证据变化大,每一起案件办起来都不轻松。但时间长了,自己对这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司法解释、证据标准越来越熟悉,案子也越办越顺。现在出庭时更心里有底了,庭审效果也更好了。”柴艳丽说。

  “过去是今天办这类案子,明天办那类案子,什么案子都办,什么案子都不太精通,尤其是对一些司法解释新的变化,每个承办人很难做到了如指掌。现在杂家变专家,办案效率和案件质量明显提高。现在侦查机关让我们去讲课,不一定非要科长去了,要讲哪方面的东西,我们就有哪方面的专家。”宋玲玲说。

  专家公诉初显成效

  分类分组,专家公诉创新机制成效很快就显现出来。

  “看守所反映案子走得快了。”该院监所科驻所干警王宝明说,“有些案情简单的案子甚至三五天就能诉至法院,而以往可能要一个月。”

  由于检察机关某类案件的承办人相对固定,公安机关相对应的侦查部门也感觉办案流程更加顺畅,“证据标准、案件补侦的要求统一,退补率有明显下降。”

  专家公诉,也使检察机关在积极行使刑事抗诉权、及时有效地履行审判监督职能方面发挥出更大的作用。2010年,该院公诉科提出抗诉7件15人,其中改判5件13人,发还重审2件2人。

  记者仔细研究了2010年3月2日该院提出抗诉的一起抢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这起案件涉案人员有10人,抗诉书中称,原审判决对10名被告人定性准确,但对其中4人量刑不当。如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数额及所起作用认定是一致的,对其中一人的累犯情节也予以认定,但对两名被告人的量刑一样,累犯从重的情节没有在量刑中体现,显属不当;有两名被告人抢夺数额接近巨大,而且系有预谋的飞车抢夺,原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实属不当,法律依据是2002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接近数额巨大的标准,并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而利用行驶的机动车抢夺的属第二条规定的情形。

  “这些问题要靠足够的时间、耐心和大量案件的积累才能发现,这就是专家公诉的优势所在。”该案承办人说。

  最终法院对这几名被告人都进行了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