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细览 【检察日报】检察+技术:持续释放司法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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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检察+技术:持续释放司法红利
时间:2021-03-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新时代检察工作发展新形势对检察技术提出了新挑战。山西检察机关检察技术部门迎难而上,多措并举,促进检察技术与检察业务深度融合,展现了良好发展态势。在此,刊发山西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杨景海检察长的文章,以及该省检察机关检察技术制度建设、培训交流等方面的情况介绍,敬请关注。

着力加强检察技术与检察业务

深度融合发展

 

山西省检察院 

党组书记、检察长 杨景海 

 

  近年来,网络犯罪日益增多,电子数据取证及其审查在案件办理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最高检发布的4件典型案例充分展示了检察技术在揭露犯罪、指控犯罪方面所发挥的独特作用。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深入学习,我脑海里浮现三个关键词,功不可没、大有可为、着力加强。

  第一,检察技术辅助检察办案功不可没。在新一轮信息革命浪潮冲击下,社会各领域均被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所渗透或影响。近年来,网络犯罪、互联网金融犯罪等新型犯罪日益增多,案件规模呈现出巨型化、科技化的态势。相应地,电子数据在诉讼中则被广泛运用,电子数据在案件办理中关键作用日益凸显。最高检专设惩治网络犯罪指导组,切实加强重大司法政策法律适用研究,促进健全网络综合治理,省院要跟进跟上,相应加强专门指导。最高检发布的四个检察技术(电子证据)辅助办案典型案例,都是通过检察技术辅助办案突破了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过程中的技术难题,有力地指控犯罪、追诉了漏罪、改变了案件定性、扎实了犯罪证据,为案件成功起诉及最终判决打下了坚实的证据基础,真正发挥了检察机关精准监督的作用。所以说,检察技术辅助办案功不可没。

  第二,检察技术辅助检察办案大有可为。从山西检察技术辅助办案情况看,2020年比2019年有了大幅的增长,全省检察技术辅助办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当前,运用互联网技术在网络上实施传统犯罪数量激增,网络犯罪的专业性、隐蔽性强,这就要求办案检察官既要懂法律,又要懂互联网和电子技术,对我们提出了极大挑战。专业的事情要交给专业的人来办,2020年4月最高检成立了惩治网络犯罪指导组,2021年1月25日召开了以“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推动网络空间治理”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对办案技术融合、一体协作办案等机制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从我省目前情况看,电子数据、声纹图像鉴定具备一定能力,从事电子数据鉴定的鉴定人才有60多名,有10个机构具备电子数据鉴定资质,电子数据团队是相当有基础、有实力、有优势的。要不断建立完善“检察+技术”的工作协作机制,让检察技术人员更多地参与检察办案,对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破解技术难题,提供技术支持。检察技术辅助办案不应限于电子数据门类,在法医、文痕检等传统的技术门类中都要发挥作用。检察内部的技术人员优势在于更加高效便捷,有些专业性问题能够在较短时间内解决,程序相对简单、沟通成本也低。同时,检察技术人员还充当了“中介”角色,对于一些更加疑难、复杂的专业问题,可以通过检察技术人员推荐专业机构,起到资质把关的作用,所以说,检察技术鉴定工作将大有可为。

  第三,要着力加强检察技术队伍建设。磨刀不误砍柴工,检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检察技术力量的高质量发展。张军检察长在第十五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司法鉴定等检察技术工作为检察办案提供证据和技术支持,发挥监督纠错作用,是重要的检察辅助工作,要立足司法办案,特别是公益诉讼办案需要,建立检察技术协作配合机制。省级院要加强对技术资源的统筹布局、高效应用,发挥辐射带动作用。首先,要加强实验室建设。实验室是我们检察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服务检察办案不可或缺的硬件设施。最高检“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十四五”时期山西检察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都对传统门类实验室建设提出要求,要按照这些要求有步骤地加以落实。其次,要更新理念,加强与社会机构的战略合作、协作,借助外部力量来服务检察办案,变“所有”为“使用”。再次,要加强检察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在多重改革的背景下,要以事业单位改革、在市级院成立鉴定中心为契机,及时补充技术鉴定人员,完善鉴定门类。在现有人员中选拔有意愿、有积极性的同志参加鉴定资格培训,通过培训取得鉴定资质,尽快补充各门类鉴定人员。

  检察技术大有可为、大有作为,我们一定不能辜负这一职能、辜负这一平台,要抓住机遇、履职尽责,着力加强检察技术与检察业务的深度融合,为检察事业的发展贡献更多检察技术的智慧和力量。

 

  为检察事业发展贡献更多检察技术智慧

 

  制度机制篇

  为智慧检察插上“科技翅膀”

  为适应改革需要顺势而为,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更好更快发展,山西省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与第八检察部联合下发《全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快速检测体系建设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三级院本着“有需求、有意愿、有条件”的原则,分层次建立覆盖公益诉讼重点领域,满足办理对环境污染、食品药品检测技术需求的快速检测体系,实现检察技术在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发现、勘验取证、快速检测中的全方位应用。

太原市迎泽区检察院技术人员利用无人机对河道垃圾倾倒进行现场勘查

  在公益诉讼办案中,技术检测和鉴定对于发现线索、形成案件、界定权益和提起诉讼具有决定性作用。《指导意见》要求省院要依托本院司法鉴定中心,与省级生态环境、食品药品权威检测鉴定机构共同建立联合实验室,对疑难、复杂案件予以技术支持;市级院要有针对性地配备土壤、流体、空气、食药等快捷初筛式检测设备,并建立起快速检测实验室、公益诉讼巡回工作站和无人机“三位一体”公益诉讼快速检测工作模式;基层院要依据本地区实际,按照“勘查箱+”模式开展建设,加配相适应的其他仪器和设备。《指导意见》的出台,明确了三级院公益诉讼技术支持体系的建设方向、建设重点,具有很强的指导性。

  2020年3月,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检“三号检察建议”,充分发挥司法会计在经济犯罪案件查办中的专业技术作用,山西省检察院检察技术鉴定研究中心会同第四检察部,研究制定了《全省检察机关司法会计参与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工作办法》,对司法会计在案件办理中的职责定位等内容进行了明确,有力推动了司法会计助力经济犯罪案件查办,有效提升了检察智慧在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中的作用。

  近日,山西省检察院研究室、鉴定中心共同召开《〈关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条款适用座谈会》,邀请8名法医代表,对拟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条款的适用意见》进行了热烈讨论,形成了若干关于标准适用的意见建议,用于指导全省相关工作。

  这一系列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检察技术开始在司法办案工作中崭露头角,为检察办案工作插上“科技翅膀”,办案效率和公信力大幅提升,司法红利持续释放。

培训交流篇

专题讲座力促业务水平提升

长治市检察院技术团队利用大数据中心参加电子数据全国比赛

  为强化检察技术与检察业务的深度融合,增加检察技术人员与办案检察官交流沟通机会,使办案检察官更多地了解检察技术辅助办案的作用。山西省检察院检察技术鉴定部门与相关业务部门密切联系,力争在每一期相关业务培训中安排一次检察技术专题讲座。

  检察机关技术性证据审查、检察技术服务保障办案工作的模式、法医技术性证据审查错漏瑕疵鉴定案件分析……在省院第一检察部举办的全省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重点业务培训班上,太原市检察院法医鉴定人罗雁彬作了题为《刑事检察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技术保障》的专题讲座,引起了检察官的浓厚兴趣。

  在全省检察机关经济犯罪检察业务培训班上,山西省检察院邀请浙江省检察机关司法会计章宣静作了题为《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质证》的专题讲座,第四检察部条线上的140余名业务骨干和全省部分司法会计人员参加了本次讲座。通过对司法会计鉴定的现状与未来预测、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的区别、司法会计鉴定审查与质证要点等方面的学习,大家对司法会计鉴定专业的认识进一步强化,业务水平进一步提升。

  一个个检察培训的精品小课堂,促进干警业务提升新突破。下一步,司法鉴定中心将继续精心组织全省技术办案力量,合理整合技术资源,运用好、落实好司法会计协助办案机制,加强队伍建设,强化专业力量和技术配备,及时精准地向各业务部门提供相关检察技术专业支持,努力为山西检察机关各项业务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

平台研发篇

云平台大数据打造“智检大脑”

  近年来,山西检察机关深入推进信息技术与检察工作的深度融合,积极创新区块链技术在检察监督工作中的应用,创新办公、办案、云视频平台在检察工作网中的应用,业务应用系统2.0平台部署全技术新路线适配测试工作在山西成功落地,成果斐然。

  特别是山西省检察院依托山西省政法联盟链协同办案平台成功研发并部署了首家区块链检察监督平台,并开展了试点应用。

晋中市检察院文检人员进行笔迹对比

  2020年1月,突如其来的疫情给检察工作提出了诸多挑战,山西检察机关技术人员积极主动作为,先后完成了“三远一网”系统整合,保障政法机关、纪委监察委、律师开展远程办案应用43034件次。同时,在全国提前部署试用业务应用系统软件文书纠错、文书排版、三书比对、量刑辅助等智能辅助系统,组织开展山西检务App综合应用系统、院党组会前无纸化系统的研发部署和应用推广工作,有效地提高了办公、办案效率。

  疫情期间的线索如何发现?案件如何办理?……在全国检察机关智慧战疫沙龙上,山西省检察院分享了破局之道,展现出山西检察机关在智慧战疫中利用远程视频支撑办公、办案工作取得的突出成绩。

  在此基础上,最高检会同山西省检察院完成了《全国检察机关工作网云视频建设和应用规范》编制和应用试点工作。此规范成为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工作网各类视频系统建设和应用的指导依据。

  同时,山西省检察院检察长杨景海还多次召开检察长办公会,提出启动“一号工程”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诉讼服务监督能力,确保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创新诉讼服务监督模式,加快推动整体工作迈进全国第一方阵,持续为山西转型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科技支撑。

队伍建设篇

检察技术自身建设迈新步

  随着检察业务的不断发展和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变化,检察技术工作已经成为抓好检察业务工作的“强基石”和“助推器”。

太原市小店区检察院就一起涉民企拟不起诉案件举行网络直播公开听证会

  山西省检察院积极组织全省检察机关检察技术专业讲座,使用全省检察机关网络视频系统“蓝信+”视频直播。三期专题讲座分别以最高检发布的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司法鉴定能力验证中的文件检验与痕迹检验、电子数据取证及现场勘验技术为主题进行全面、细致的解读,内容丰富。通过这种方式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提振检察技术队伍凝聚力和战斗力。

  “请进来”的同时,还要“走出去”。山西省检察院技术鉴定部门积极与沈阳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联系,今年拟组织两期涉及文件检验、痕迹检验、图像视频技术、法医专题4个专业门类的培训班,进一步弥补检察技术鉴定人员不足,解决鉴定门类短缺问题。

晋城市检察院技术人员正在进行电子数据分析

  去年年底,司法部司法鉴定能力验证活动、公安部实验室能力验证活动结果揭晓,山西检察机关12个司法鉴定机构申报的40项能力验证项目,28项获得了“满意”评价,9项获得“通过”评价,满意率70%,通过率92.5%,体现出山西省检察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在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文件检验、痕迹检验、电子数据及声纹图像等领域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充分证明全省检察机关检察技术鉴定队伍是一支经得起检验的专业队伍。

链接·案例

利用技术扎紧“减假暂”制度篱笆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是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最后环节,是法律监督的“最后一公里”。近日,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检察院依法监督一起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确保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

  案情:罪犯周某,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9月12日被浙江省绍兴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2018年9月12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法院因周某生病不宜收监执行,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9月18日,小店区司法局接收罪犯周某档案。

  2020年9月24日,小店区检察院在对区司法所社区矫正执行活动进行检查中发现,周某先后向司法所提供了三份诊断治疗建议书,分别加盖了“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诊断建议书专用章”“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但对上述材料中的医师签字存疑,遂委托太原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鉴定,同时委托对该病犯健康状况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

  通过走访相关医院,调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的印章印文、医师签名及相关病历,经太原市检察院鉴定,三份诊断治疗建议书中签名笔迹均系伪造,并出具《分析意见书》。2020年12月4日,太原市检察院聘请骨科、影像科专业医师及法医专家对周某病情复核体检结果及其他技术性证据进行会审,认为其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的医学条件,并出具了《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

  根据调查结果,检察院及时向司法局发出《关于建议对周某提出收监执行建议的函》,建议对周某收监执行。同时,将周某提供伪造的诊断治疗建议书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线索移送公安局处理。

  今年1月6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法院审查后下达对周某收监执行决定书。该案是太原市检察技术部门推行检察技术服务保障业务工作的一个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