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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rs_curpage": "首页&nbsp;&gt;&nbsp;检察新闻栏目&nbsp;&gt;&nbsp;媒体播报",
  "doctitle": "【检察日报】残障老人的难处被看见了",
  "crtime": "2026-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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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ochtmlcon": "<div class=\"trs_editor_view TRS_UEDITOR trs_paper_default trs_web\"><p style=\"text-indent: 2em;\">身患残疾的社区矫正对象陈某因身体原因无法正常参加矫正活动，在山西省壶关县检察院的精准监督下，社区矫正机构针对陈某的特殊身体状况，为其量身定制了个性化矫正方案，解决了矫正难题。<\/p><p style=\"text-indent: 2em;\">63岁的陈某曾因犯失火罪被壶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后，陈某需定期到社区矫正机构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今年3月，壶关县检察院在开展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中，发现矫正对象陈某在点名抽检中迟迟未到。经初步了解，陈某存在特殊困难，身体活动能力严重受限，难以适应常规监管活动。<\/p><p style=\"text-indent: 2em;\">检察官随即协同社区矫正管理局工作人员开展调查核实，通过实地家访、询问工作人员、与陈某谈话了解到：陈某曾因长期神经压迫导致右腿残疾，基本丧失行动能力，日常生活依赖家属照料，被评定为残疾三级。其妻子、儿女也因务工等原因无暇陪护，他独自乘车往返社区矫正机构十分不便。若按常规要求定期前往机构参加学习活动，不仅他身体难以承受，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调查核实后，壶关县检察院依法认定陈某确属因身体原因无法正常参加矫正活动。<\/p><p style=\"text-indent: 2em;\">针对该情况，壶关县检察院及时向该县司法局提出检察意见，建议免除其公益劳动和集中学习义务，采取针对性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手段。司法局迅速采纳并调整了陈某的矫正方案：一方面，通过定期入户走访和电话抽查的方式，精准掌握其思想动态和行动轨迹；另一方面，会同村干部共同开展帮扶教育，协调解决其生活中的实际困难。<\/p><\/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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