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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发布“携手落实‘两法’ 共护祖国未来”典型案例
时间:2022-06-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携手落实‘两法’ 共护祖国未来”

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

 

 

案例一

高某某等五人寻衅滋事案

——严把法律适用关 临界预防矫治 助力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

 

 

一、基本案情

 

 

高某某(案发时已成年,另案处理)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到长治市某区一美食城,以请他人帮忙扫描支付宝二维码进行注册新用户方式,获取支付宝代金券。高某某因6名未成年被害人拒绝扫码,发生口角,闻讯赶来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郝某某伙同郭某某等对6名被害人拳打脚踢,收取被害人手机,并以强迫被害人互扇耳光取乐。随后,高某某、郝某某索要现金57元,并返还了被害人手机。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头面部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精准定性,审慎适用逮捕措施。公安机关对郝某某等4人刑事拘留,以抢劫罪提请逮捕。长治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的审查重点是如何把握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特征的区别,应当综合评判主观方面是逞强耍横、借故生非,还是暴力求财,客观方面的暴力程度以及取得财物多少等情况。本案中,四名涉案未成年人随意殴打他人,索取少量钱款,更符合寻衅滋事犯罪特征,不宜简单认定为抢劫罪,郭某某、郝某某等四人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二)开展心理疏导,化解矛盾冲突。一是心理救助解心结。检察官获悉未成年被害人仍存在恐惧愤怒情绪、不敢独自上学、上课注意力不集中等情况,经逐一征求意见,耐心说服被害人家长同意接受心理救助,委托专业机构对其中三名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安抚情绪修复创伤,助力回归正常学习生活状态。二是能动履职促和解。检察官针对双方矛盾激化情况,组织见面会谈,由四名涉案未成年人及家长提交道歉信,并当面致歉真诚悔过,被害人家长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了批评教育。检察官对涉案未成年人严肃训诫,告知对涉案人员的处理措施,将依法督促学校加强安全管理,对在场人员进行充分地释法说理,并引导双方理性协商赔偿事宜,最终化解双方矛盾冲突,被害人家长对案件处理方式和结果表示信服满意。

(三)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助力复学。家庭教育缺位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检察官与专业司法社工共同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进行充分社会调查的基础上,帮教小组开展了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一是面谈指导。与涉案家庭分别面谈,指出家庭父母关系疏离,是造成亲子沟通障碍的重要原因,家长要尊重孩子在亲子关系中的独立性,避免不良情绪影响孩子。二是检察训诫。督促郝某某母亲加强日常监护,指导其父改变重“护”轻“监”的状态;督促刘某乙父母履行监护职责,为解决异地沟通障碍,帮教小组建立微信群,开展线上家庭教育指导。三是帮助复学。检察机关对郭某某父母制发督促监护令,经过反复工作,其父同意承担学杂费,其母愿意负责日常监护照料,并由其姐姐辅导预习课程。

(四)不抛弃不放弃,着力开展临界预防教育矫治。鉴于郝某某、郭某某等四人虽然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均实施了严重不良行为,不能一放了之。检察机关决定对四人开展临界预防,联合专业司法社工、监护人共同组成帮教小组,有针对性地制定了帮教方案,取得了积极成效。一是通过定期面谈、微信动态沟通、走访家庭,建立了信任关系,帮助其逐步纠正认知偏差及不良行为习惯。二是通过指导帮教对象正确处理家庭关系,重建家庭信赖关系,郝某某主动与父母签订了家庭公约,郭某某不再做离异父母的“出气筒”“传话筒”,刘某甲的家庭沟通“破冰”,刘某乙不再做父母婚姻的“拯救者”,家庭亲子关系均有改观。三是结合帮教进展,动态调整计划,开学前完成帮教设定内容,确保郭某某、刘某甲如期复学;针对刘某乙就业需求,及时给予了就业指导。经过教育矫治,刘某乙、郝某某已成功就业,实现了自食其力;郭某某学习兴趣浓厚,与师生相处融洽,刘某甲假期内主动做防疫志愿者,两人都正常融入校园生活。在检察机关联合社会力量共同帮助下,四名涉案未成年人逐步树立责任和规则意识,顺利回归社会。

(五)检校合作延伸职能,督促落实校园保护制度。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决定后,由法治副校长和未检检察官入校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督促学校建立预防校园欺凌制度,并针对预防欺凌和校园安全自护问题进行专题法治宣讲,就加强上下学时段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提升学生及家长非在校时间安全自护意识、预防学生与社会不良少年交往、学生心理健康疏导以及学生依法维权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学校高度重视,全部采纳逐一落实,定期开展安全自护教育活动,完善了校园管理,扎紧了安全篱笆。

 

 

三、典型意义

 

 

在本案中,检察机关立足办案延伸职能,主动担当积极作为,依法审查准确定性,深化对涉案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助推社会矛盾有效化解,融入社会综合治理,促进了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涉罪未成年人不能“一罚了之”“一放了之”,检察机关办案中要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能动司法履职,联合团委、妇联等相关部门,借助社会力量,针对性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做好临界预防帮教工作。

 

 

案例二

王某某虐待幼女案

——强制报告 提前介入 三级院联动从严从重惩治 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结识未成年被害人刘某某的父亲并同居。2015年,被害人开始与王某某一起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王某某经常以殴打、体罚、指甲掐、拧身体隐秘部位等方式虐待被害人。2020年以来,王某某又多次对被害人实施虐待致其全身多处皮肤破溃感染、多处软组织损伤。2020年春节后,被告人王某某多次使用钝性外力致被害人头部受伤,发现被害人昏迷后送医救治。医护人员发现异常情况,第一时间报警而案发。经鉴定,被害人系硬膜下血肿、弥漫性脑肿胀、大面积脑梗死,为重伤一级。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强制报告,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第一时间通报情况,朔州某市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重点围绕现场环境、痕迹、物证情况,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活动轨迹、案发前后行为表现情况,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亲属、朋友、老师、同学、邻居等人的证言情况,居住小区的监控录像、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等方面,引导公安机关全面、客观收集和固定证据。

(二)两级联动,及时开展救助帮扶。在办理案件的同时,市、县两级检察院迅速开展救助帮扶工作:一是上下联动,开展司法救助。考虑到基层检察院救助金额有限,市、县两级院迅速启动联合救助机制,研究救助政策、法律规定,最大限度为被害人争取到3万元司法救助金。二是多方协调,形成救助合力。该市检察院联合民政、卫生、妇联、共青团、教育局等部门召开专题会研究解决被害人的身体损害和医疗救助问题,并为被害人筹得相关帮扶资金1.5万元。

(三)三级联动,提升办案质量。案件发生后,因被害人年龄小,伤情严重,舆论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山西省检察院将本案列为重大案件进行“挂牌督办”,成立专案组负责案件的指导工作,多次听取提前介入工作情况,同步审查案件证据材料,就被害人伤情程度及伤情形成机制等问题提出明确补侦指导意见,要求朔州市检察院提至本级管辖,同时积极与侦查机关、司法鉴定人员沟通协调,补充完善案件指控犯罪证据体系,案件顺利提起公诉。5月14日,朔州市检察院检察长依法列席朔州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就该案的定性及量刑发表意见,确保案件质量。

(四)准确定性,从严从重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公安机关以王某某涉嫌虐待罪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刘某某头部伤情严重,并非一般虐待行为造成的,对王某某的行为不能仅以虐待罪一罪定性。办案检察官在继续完善证据链的基础上,多次与鉴定人员沟通研判,针对刘某某头部伤情成因、致伤物特征等问题进行反复论证,并结合现场勘查情况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准确认定了案件事实,最终,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虐待罪两罪起诉,最终获得法院判决支持,认定王某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典型意义

 

 

强制报告为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发挥关键作用。本案接诊医护人员积极履行强制报告职责,使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能够及时发现,从而为第一时间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创造了条件。检察机关落实一体化机制,上下联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注重客观证据、间接证据的搜集固定。在补充完善证据基础上,追加对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严惩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同时注重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彰显了司法公正,传递了司法温度,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例三

李某某诈骗案

——附条件不起诉 司法救助帮扶残疾少年 顺利回归社会

 

 

 

一、基本案情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多次在其家中,以网上代购手机、出售购物卡为名,诈骗他人财物14046元。案发后,李某某认罪态度良好,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社会调查,为案件稳妥处置提供重要参考。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鉴于侦查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仅指出李某某身患残疾,未充分反映其犯罪原因。检察机关遂委托专业的社工组织,前往李某某居住地进行实地调查走访。经调查,李某某13岁时高位截瘫,只能靠轮椅行动,因身体重度残疾,无法正常求学,无法与外界接触,终日与网络为伴,其家人为助其康复而债台高筑。李某某为了减轻家庭负担,了解到可以采取网上售卖京东E卡、代购手机等方式赚取差价,其本人在售卖购物卡过程中,曾多次遭遇上线诈骗,转入款项后被拉黑,后来李某某也采取该种犯罪方式对多名被害人实施诈骗,走上犯罪道路。

(二)综合评价“悔罪表现”,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李某某因家庭为其支付巨额的治疗康复费用,已无力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司法实践中,犯罪后积极赔偿损失是判断有无“悔罪表现”的重要因素。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李某某犯罪原因有其特殊性,身体残疾、家境困难,自谋出路又屡次被骗,由于法律意识、自护意识、维权意识不足,继而走上犯罪道路。检察官认真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阐明了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对李某某表示谅解。本案中李某某虽未能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但可以认定“有悔罪表现”,结合其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坦白、取得谅解等从轻减轻情节,在征询了各方意见后,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并设置考验期为六个月,给予残疾未成年人一次自新的机会。

(三)创新方式方法,开启帮教“绿色通道”。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又是残疾人的特殊情况,检察机关采取上门宣告、上门谈话、上门帮教的全流程司法帮扶帮教。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鉴于李某某瘫痪在床、行动不便,为了方便残疾人参加诉讼活动,检察官与帮教老师、辩护人等共同前往李某某家中,为其举行了庄重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宣告仪式,并送达了法律文书。鉴于其常年卧病在床,思想情绪不稳定,检察官与帮教老师为其量身定做了帮教方案,使其在家能够接受心理辅导和帮教,树立起对未来生活的信心,从心理上感受到司法温情。

(四)探索司法救助范围,将生活困难的残疾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纳入帮扶救助对象。经过走访调查,了解到李某某的家庭困境,常年卧病在床,身体情况每况愈下,多年的治疗费用高达百万,家里为了照顾他生活、看病,常年在外租房,母亲无法出门工作,仅靠父亲在外打工维持生计。鉴于李某某的特殊情况,检察机关拓宽思路,积极探索扩大司法救助适用范围,协助其申请落实司法救助,在各方努力下,将司法救助金发放到李某某手中,让残疾少年感受司法温度。

 

 

三、典型意义

 

 

附条件不起诉是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一项特别诉讼制度,是最具未成年人检察特色的办案程序,对于及时依法分流案件,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有悔罪表现的”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定条件之一,检察机关应结合案情以及涉罪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综合审查判断,对于家庭困难确实无赔偿能力,真诚认罪悔罪,在做好矛盾化解基础上,可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同时,在办案过程中坚持能动履职,开拓办案思路,积极探索涉罪未成年人司法救助范围,审慎把握涉罪残疾未成年人特殊情况,以“就地、就近、就便”为原则,方便残疾人参加诉讼活动。

 

 

 

案例四

临汾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督促区教育科技局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行政公益诉讼案

——诉前检察建议助推强制报告制度落实筑牢校园安全“防火墙”

 

 

 

一、基本案情

 

 

临汾市某区一中学校发生一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学生)利用晚自习课后时机,对两名未成年女同学实施性侵犯罪。后来,被害人向学校报告了相关情况,学校未在第一时间报告。某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校园性侵案件过程中发现,这起刑事案件暴露了校园安全管理职责落实不够到位问题。某区教育科技局作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校园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未能有效督促辖区内中小学校严格落实校园强制报告、预防性侵害等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危及众多未成年学生校园成长安全,不利于校园保护,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犯。检察机关在依法指控犯罪的同时,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调查工作。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调查核实并制发诉前检察建议。某区人民检察院发现该公益诉讼线索后,着手开展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派员到案发中学实地调查犯罪现场,核实校园安全“人防、技防、物防”以及调查校园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建设落实情况,并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开展了对辖区内各中小学校落实校园强制报告制度情况专题调查工作。向公安机关核实了辖区内近年来有关中小学校报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线索情况,走访了多家中小学及幼儿园的分管校园安全负责人、区教科局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调查发现,案发中学既未落实强制报告制度,也未将预防性侵教育纳入安全教育课程,未建立有效预防性侵害工作制度,校园安全管理存在严重漏洞。区教科局作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强制报告等校园安全管理制度的宣传贯彻落实监督管理不到位,辖区内多所中小学存在对强制报告等安全管理制度执行、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严重危及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后,2022年3月15日,某区人民检察院向区教科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就加强辖区内学校、幼儿园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相关机制,加强学校寄宿安全管理,严肃追究问责等方面提出意见,督促该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二)区教科局整改回复。某区教科局收到立案决定书和检察建议书后,立即进行了专题研究,安排调查核实并下发《督办函》,责令案发地联校成立调查组,对所属涉案学校发生校园性侵害事件后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的情况开展专项调查,同时该局督查组再次谈话问询相关人员,对事件进行详细核查。同年5月5日,区教科局向检察机关回复了相关整治情况:一是对涉案学校实行“一票否决”,年内取消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取消校长、分管领导年内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二是进一步强化辖区内落实校园安全工作责任制,提出整改落实措施,包括明确安全职责,部署开展专项整治;组织开展专题学习,确保制度落实;完善管理机制,强化家校共建;开展隐患排查,强化寄宿管理;开展专题教育,提升自护能力;发挥专业作用,加强督导检查。某区人民检察院持续跟进监督,推动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并联合区教科局在辖区各学校开展了以强制报告、预防性侵害为主题的法治教育。

 

 

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犯罪或者遭受侵害的刑事案件背后,往往存在社会治理方面的问题。学校内发生性侵案件主要原因是“一号检察建议”落实不到位,学校预防性侵工作制度不健全,校园强制报告制度落实不到位。检察机关在审查办理刑事案件同时,依法主动开展公益诉讼调查核实,通过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履行对辖区内中小学校落实校园安全管理制度的监管职责,加大对问题学校的问责力度,强化强制报告、预防性侵等校园安全制度的建设和落实工作,避免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有效促进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

 

 

 

案例五

运城市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督促县公安局履行旅馆业治安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严惩违规者 阻断旅馆业违规接待未成年人乱象 助力未成人社会保护工作

 

 

一、基本案情

 

 

 

2022年初,运城市某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两起发生于酒店的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依法指控和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从在案证据发现涉案的某主题酒店、某快捷酒店的从业人员在接待涉案未成年人入住时存在不询问、不核实、不登记的问题,未成年人在酒店房间内遭受侵害,酒店管理存在严重漏洞,未能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酒店违规经营、接待未成年人时未履行询问职责是发生性侵害案件的重要因素,不加强监管和治理,必将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重大隐患,更不利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对在案证据初步研判,某县人民检察院将其作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立案调查。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调查核实。某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在办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发现的线索和问题,结合全省检察机关开展的“检爱同行 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以涉案的酒店为切入点,对辖区内近3年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回头看”,经过全面梳理发现多起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均存在旅馆业违规接待未成年人住宿的情况。未检部门检察官根据梳理出来的线索,对涉案的部分旅馆进行实地调查,发现仍然存在随意进出、无人查验身份以及入住人员信息审核不严等问题。

(二)依法监督。某县人民检察院经调查认为,某县公安局作为本县辖区旅馆业治安监管部门,对涉案旅馆违规接待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未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使未成年人群体合法权益遭受侵犯,不利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依法向某县公安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公安机关对涉案的酒店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加强和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联系,强化对旅馆业的综合监管,加大培训宣传力度,督促旅馆业从业人员严格落实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要求及强制报告制度,对宾馆开展常态化检查,坚决杜绝该类特殊场所成为滋生违法犯罪的温床。

(三)治理成效。收到检察建议书后,某县公安局高度重视,组织召开了旅馆业治安管理和接待未成年人入住问题专题培训会议,对全县45家旅馆进行逐一检查和抽查;对涉案的某快捷酒店作出停业整顿20日、罚款1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对涉案的某主题酒店追缴违法所得,对其法定代表人作出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未获得特种行业许可的某旅馆采取摘除外观标识、停止营业措施。同时,某县人民检察院推动公安机关建立了联动联防机制,即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联合辖区派出所对全县旅馆业进行不定期检查与抽查,发现违规接待未成年人等问题,从严处罚,联合开展法治培训,督促旅馆业人员提高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意识,依法依规营业。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呈高发趋势,旅馆业逐渐成为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主要场所,公安机关作为旅馆业治安监管部门,对旅馆业违规经营、不及时履行强制报告制度负有直接监管职责。某县人民检察院通过专项整治、联合督查等措施,推动旅馆业强化登记入住管理制度、未成年人入住询问“五必须”要求以及旅馆强制报告制度等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从源头上预防旅馆业住宿场所内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群体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检察司法保护力量。

 

 

 

案例六

忻州静乐县人民检察院 依法督促县教育科技局履行学校卫生工作 监督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完善校园医务室建设 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一、基本案情

 

 

2021年8月,静乐县人民检察院未检干警在履行法治副校长职责过程中发现,静乐县有6所学校医务室建设存在不规范问题,部分学校虽有挂牌的医务室场所,但是存在未配置专职医务人员或医务人员由教师兼职的情况;部分学校存在医务室建设空有其形,医疗设备不健全、医用药品过期或短缺,甚至存在医务室空置的情况,致使学校医务室未能正常使用,不符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要求。静乐县人民检察院经调研认为,上述问题影响了在校学生健康成长,特别是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可能危及众多未成年学生的生命健康安全,不利于未成年人学校保护,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向县教科局发送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明确工作方案,深入调查核实。为落实“检爱同行 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未检干警在履行法治副校长职责过程中发现部分学校医务室建设、维护、使用存在不规范、不安全问题,检察机关根据线索从中小学校医务室是否能正常运行,检查医务室医疗器械、药品是否合规,医务专职人员是否齐备,配备医务人员是否持证,是否对现有医务专职人员进行入职查询等五个方面制定了调查工作方案。通过对县城各所学校开展的调查核实,了解和掌握了各所学校医务室配置的基本情况,确定了县城范围内中小学校园医务室建设及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不利于在校未成年学生健康成长,不利于校园保护,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

(二)查明法律根据,提出检察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不足六百人的学校,可以配备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静乐县教育科技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即“三定”方案)载明,静乐县教科局负有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责。检察机关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向县教科局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该局依法履行对学校落实校园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管职责。

(三)跟进督促落实,确保落实效果。收到检察建议后,静乐县教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建议书中所列问题实地核实,未检检察官主动沟通县教科局,多次会商跟进推动落实。县教科局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整改,为辖区范围内八所学校配备了专职健康管理员10名,为基层各校配备了兼职保健教师。针对部分学校存在医用药品和医用器械短缺情况,在卫生防疫部门指导下,各学校已按相关医务室药品和医疗器械配备标准全部配备齐全,并对其中两所学校已有医务室进行了改造。

 

 

三、典型意义

 

 

规范建设和使用校园医务室,可以为在校师生提供一定的医疗保障,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校园医务室、专门医务人员对校园疾病预防、医疗报告、疫情摸底、疫情防控,及时介入,适当处置,真实记录事态发生过程,保存基础数据资料,有针对性采取措施控制事态,是校园卫生保健和防疫的重要抓手。检察机关针对校园安全隐患,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将司法保护融入学校保护、政府保护,用法治力量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案例七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保障校园出行安全职责案

——督促共享单车管理 协力护航未成年人出行安全

 

 

 

一、基本案情

 

 

 

2021年5月,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法治副校长履职过程中,发现辖区内部分小学附近存在共享单车投放点与学校距离过近、学生专用通道口被挤占、学生上下学期间人行道拥堵等问题,对校园周边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影响。榆次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向城管、交警等相关主管部门阐明校园周边共享单车乱象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不利影响并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相关部门协作开展专项整治并多次与城管支队、交警支队进行沟通、磋商,督促其积极履职。2021年8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与单车运营企业对共享单车点进行重新科学布局、合理施划共享单车投放点,移除了影响学生出行的共享单车,共享单车停放影响学生出行安全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发现校园周边安全隐患。2021年“六一”前夕,榆次区安宁小学检察官法治副校长在履职过程中收到学校校长的来信反映:校园出入口、护学通道旁,大量共享单车占据道路、堵塞通道,小学生上下学时人车混行,严重拥堵,小学生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学校与家长极度担忧、多次反映,但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希望检察机关助力保障学生出行安全。

(二)积极排查线索,充分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收到来信后,榆次区人民检察院将监督解决校园出行安全问题作为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检爱同行,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第一时间联系榆次区教育局,在全区范围内收集校园周边共享单车投放的相关线索并初步筛查,梳理形成辖区内存在共享单车影响学生出行安全的学校名单。2021年5月31日,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干警实地查访了榆次城区内所有小学,对学生数量、学校周边交通标志和标线、共享单车投放点设置、共享单车停放以及对校园安全造成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调查。发现位于城区人员密集区(场所)、学生人数在2000人左右的安宁小学、窑上小学等7所学校,存在学校附近共享单车投放点与学校距离过近、单车堆积无序、学生专用通道口被严重挤占、学生上下学期间人行道拥堵等交通安全隐患。

(三)聚焦源头治理,推动共享单车规范整治。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开展的“护佑未成年学生暑期安全”小专项为抓手,针对校园周边共享单车投放位置存在的问题多次与城管、交警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论证,在取得共识的基础上,向晋中市交警支队、晋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相关部门科学布局、合理施划共享单车停车点位、制定共享单车市场准入与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管理,为校园周边交通安全保驾护航,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成长环境。2021年8月底,晋中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开展了联合执法,取缔了学校出入通道和学生护学通道附近的共享单车停车点,停放的共享单车全部撤移;约谈共享单车运营企业,督促企业加强对共享单车的停放管理。至此,多所小学存在的共享单车停放挤占学生护学通道、交通严重拥堵等问题,在新学期得到了彻底解决。

 

 

 

三、典型意义

 

 

校园周边单车投放阻碍通行、挤占学生专用护学通道、未成年人违规骑行等问题突出,已经成为未成年学生安全出行的“拦路虎”,但由于现有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督管理部门不明确,使“最后一公里”所带来的新问题难以破解。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通过法治副校长履职发现问题、以协调磋商论证整合问题、用检察建议督促解决问题,推动监管部门积极履职,充分发挥各方力量协同共治的作用,从源头整治校园周边交通安全难题,展现了检察机关在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积极主动参与社会治理中的检察力量,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八

晋城某市人民检察院纠正违法使用 涉案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案

——依法监督 强化未成年个人信息保护职责

 

 

 

一、基本案情

 

 

 

晋城某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杨某某等10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件中发现,某市公安局在其微信官方公众号以及侦查人员朋友圈等网络平台上对案件相关信息进行了大量的宣传、转发并且公布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征集线索,严重侵害了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某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0月12日向某市公安局依法制发了检察建议书,建议立即停止不当公开宣传报道案件信息,停止错误的征集线索方式,撤回或删除网络上相关案件信息。某市公安局于同年10月19日完成整改并予以回复。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立足司法办案,审慎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杨某某等10人涉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一案,公安机关认定王某某到该市某中学读书后,为提升名气,通过QQ组建群团队,该团伙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为首,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李某某等人为主要成员,以犯罪嫌疑人牛某某等6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中涉案10人,均为在校学生,其中9人系未成年人,尚未形成正确的“三观”,成为该团伙成员更多的是为了讲排面,满足青春期未成年人特有的虚荣心,而不是纯粹为了违法犯罪。为贯彻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严格审慎地把握黑恶势力犯罪认定标准,依法不予认定恶势力犯罪。某市人民检察院对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王某某批准逮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等9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二)制发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某市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公安机关将王某某、杨某某等10人相关涉案信息在官方微信公众号、朋友圈等网络平台上宣传、转发并公开征集线索,但该案中大部分涉案人员为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有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但查找失踪、被拐卖未成年人等情形除外。上述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该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制发了检察建议书,建议其立即停止公开宣传案件、撤回或删除网络上相关案件信息。2021年10月19日,该市公安局对该检察建议予以回复,已完成整改。同年10月22日,经回访评估,公安机关进一步规范了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机制,确已整改落实。

 

 

三、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审慎办理未成年人涉黑恶案件,最大限度保护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涉罪未成年人的个人相关信息应同样受到法律保护。本案系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发现公安机关在司法办案活动中泄露涉罪未成年人相关信息,检察机关通过积极主动履职,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有效保护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严格落实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案例九

长治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督促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案

——打通罪错未成年人回归之路“最后一公里”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月中旬,一位30岁的男子申请公安机关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未果。长治市、区两级检察院未检部门先后接待了这位特殊的来访者。该男子将要在春节后赴外地务工,务工单位要求提供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因其在未成年时被判处过刑罚,无法自行下载打印,经多次向户籍地派出所申请未能开具证明,继而申请检察机关监督。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调查核实。该申请事项涉及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落实问题,市、区两级院未检部门了解来访人员诉求后,依法开展了调查核实。2005年该申请人在17岁时犯抢劫罪,被判处缓刑,刑罚执行完毕后没有重新犯罪,依法应当予以犯罪记录封存。实践中,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方法有两种:没有犯罪记录的人员登录本省公安机关的微信公众号,可以从网络平台自动生成无犯罪记录证明并自行下载打印;有未成年时犯罪记录的人员需要到户籍地派出所开具证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一项未成人司法保护制度,申请人的犯罪时间是在2005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否有溯及力、能否开展无犯罪记录证明等问题。对此,公安机关认为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拒绝为其开具证明。

(二)督促履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犯罪记录封存是未成人司法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封存犯罪的方式,减少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不利影响,涉及到未成年人实体权利保障,应当具有溯及力,公安机关应当为当事人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某区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制发了检察公函,阐明应由公安机关依法履职的法律依据,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经过积极沟通协调,与公安机关达成一致意见,告知申请人到户籍地派出所申办,户籍地派出所依法为当事人出具了标准制式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三)助推制度落实。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维护不特定众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将相关问题线索报告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接到报告后,结合正在开展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要求,将推动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作为一项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任务,及时启动了专题调研。通过实地查阅警综平台、汇总梳理历年拒开犯罪记录证明的相关案例发现,该制度落实过程中主要存在纸质卷宗封存不符合要求、不到位,电子信息系统中犯罪记录封存措施落实不到位,公安机关手工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与系统开具证明制式不统一,政法各单位缺乏制度落实衔接机制以及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和追责手段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省检察院在调研基础上起草了《山西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落实情况调研报告》专题报告省委政法委。在省委政法委的大力支持下,很快完成了文件起草、征求意见、会签工作,联合省委政法委等11家相关单位印发了《山西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试行)》。截止目前,该制度运行良好。

 

 

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后,容易被贴上“罪犯”的标签,伴随着其成长过程和成人后工作、学习、生活。未成年人较成年人更易被来自外界的否定性评价影响,潜移默化地造成“犯罪标签”心理。由于曾经实施违法犯罪或被判处刑罚,再次回归社会时,在升学、就业上很容易遭到歧视,难以融入正常生活,进而使其对社会生活产生抵触心理,甚至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制度规定的原则性,在制度落实过程中出现各类问题,有求职就业开具证明被拒绝的无奈、有外出住宿被重点盘查的尴尬等。检察机关主动履职,推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落地落实,打通罪错未成年人回归之路的“最后一公里”。

 

 

 

案例十

检察机关联合多方力量共同履行 未成年人保护职责案

——能动履职 阻断网络暴力 协同护佑未成年人成长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8日,一段5分48秒的小视频在吕梁某市市民的微信朋友圈广泛传播,引起该市范围内舆情关注。视频显示,两人为母子关系,因14岁的儿子王某某不能完整背诵知识点,被其母使用拳头、巴掌、棍棒殴打数十次。经查,王某某的母亲经常使用暴力方式教育孩子,给孩子身心都造成伤害,构成家暴;家暴视频传播后,王某某为了缓解被母亲家暴的不良情绪以及同学们的嘲讽,开始出现抽烟等不良行为,甚至表达了对其母亲过激言辞。同时,王某某的母亲也遭遇了“社会性死亡”,来自网络和现实世界的谴责、嘲讽、威胁,使她不敢出家门,自责、抑郁的情绪使她一度想以自杀来摆脱。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能动司法,迅速行动,消除负面影响。本案中小视频在全市范围内传播后,引起了市民的极大关注,舆论反映强烈。该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部的检察官发现视频后,第一时间将线索推送给市公安局和市教育科技局,依据《山西省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督促核实视频来源、核查家暴视频中当事人及事件的基本情况,同时报送检察机关。调查查明,视频是家长为完成学校老师布置的学生背诵作业发到班级群,后由群内其他家长转发流出。随后,通报该市未保委办公室,及时启动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经过研判决定先由网信部门删除各个平台上的视频,防止事件发酵酿成网络暴力事件,引发更为严重后果。至此,将家暴视频引起的社会负面影响降至最低,有效预防了事态的扩大,在社会层面起到了保护视频当事人的作用。

(二)精准介入,指导家庭教育,助推综合保护。视频事件后,未检检察官进一步了解到公安机关介入处置时,涉事母亲情绪激动、对抗强烈,手持菜刀横在家门,声称“这是我的家事,不用你们管”。经研判认为该母亲行为尚不构成刑事犯罪,为防止矛盾激化,未检检察官决定引入社会力量介入,精准施策,协助公安机关、教科局稳妥处置这起家暴事件。在学校的配合下,联合司法社工全面掌握了孩子的成长经历和家暴事件经过。经核实,王某某父亲因参与传销,母亲离家出走,从小一直随祖父母生活,父亲去世后,又随母改嫁,导致母子之间缺乏良性的有效的沟通,造成经常性的家暴管教,母子矛盾愈深。经调查,涉事母亲是尽心尽责的全职妈妈,日常衣食住行照顾周全,但视频事件发生后,王某某为了缓解被母亲家暴、同学嘲讽的不良情绪,开始有了逃学、抽烟等不良行为,甚至有“杀掉”母亲的过激言辞。在充分调查基础上,检察机关向涉事母亲送达《督促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并及时沟通妇联、关工委、学校,由妇联指派家庭教育指导师“一对一”指导,引导改变教育方式;由教科局指导学校成立帮教组,规范王某某的不良行为、提升学习成效;由团委指派心理咨询师疏导王某某的心理压力并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安排参加“五老”宣讲团开展家长课堂,接受家暴违法等预防犯罪教育;由检察官联合公安、社区,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经过6个月的教育督促和指导,王某某一家的亲子关系得到明显改善,家庭和谐,王某某回归正常学业。

 

 

三、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以能动履职助力良法善治,积极落实新修订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依托强制报告协作机制,对于发现线索及时推送职能部门调查处置,同时发挥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和未检检察官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优势作用,联合妇联、关工委、司法社工组织,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稳妥处置了一起家庭暴力、网络暴力事件,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家庭矛盾,助推多部门联动综合保护工作,促进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与家庭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的深度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