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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院:非法牟利终获刑,害人害己悔不该
时间:2019-04-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晋中检察机关结合检察职能,以关键部门和热点行业为着力点,严厉打击发生在惠农民生、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制假贩假犯罪,检察机关作为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力量,为营造和谐有序的消费环境贡献了检察力量。

  

  假烟、假酒...制假售假案件频频发生,触目惊心,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侵害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重拳打击,检察机关义不容辞,持续发力,我们一直在行动! 

  

  

  销售伪劣汽油柴油案 

  2010年6月22日,被告人闫某某在寿阳县工商局南燕竹工商所注册成立了汽车运输队,经营范围及方式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2011年12月28日,寿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汽车运输队内部加油站进行了备案,同时规定该内部加油站不能对外经营。2012年7月16日,寿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撤销了该内部加油站的备案。2013年10月31日,该汽车运输队的经营项目变更为销售汽车配件、房屋租赁。 

  自该汽车运输队(内部加油站)成立后,闫某某便在未取得经营加油站所需手续的情况下对外销售成品油。2013年10月左右起,闫某某通过山东籍“油贩子”张某某和陈某某从山东某公司多次进购“常柴”冒充国标车用柴油对外销售,从山东某炼油厂进购不合格汽油冒充国标车用汽油对外销售。期间,寿阳县人民政府多次取缔该加油站,但未果,该加油站仍无证对外销售不合格柴油和汽油直至案发前,销售金额达1700多万元。 

  晋中市人民检察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经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百万元。现已二审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点评:

  被告人闫某某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在其违规经营的寿阳县某汽车运输队(内部加油站)内,故意以不合格柴油、汽油冒充合格柴油、汽油对外销售,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该案的成功办理,有效打击了“黑加油站”的嚣张气焰,有力维护了中石油、中石化等正规企业、企业家的合法权利,切实提升了企业家及其他营商主体的安全感、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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