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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日报】为民营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我省检察机关多措并举为民企提供司法保障
时间:2019-10-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民营经济是支撑山西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支持保护民企发展义不容辞。8月23日,省检察院举办“检察护航民企发展”开放日活动,邀请企业家代表走进检察机关,听取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近年来,我省检察机关坚持把支持和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作为服务大局的重要内容,积极履职尽责,为民营经济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和优质法律服务,切实保护好民营企业及经营者合法权益,让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吃下定心丸、安心谋发展。
 

 

主动服务大局,提供坚强司法保障
 

  “检察护航民企发展开放日活动很有意义,有助于提高我们企业家的法律意识,也有利于将民营企业面临的普遍性问题及时反映上来。”8月23日,在“检察护航民企发展”开放日座谈会上,与会民营企业家代表纷纷为这项活动点赞。
  在“检察护航民企发展”开放日,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我省检察机关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目标任务和要求,通过充分、全面履行各项检察职能,及时有效地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支持和司法服务。
  省检察院先后出台了服务保障转型综改试验区、非公有制经济、产权保护等10个实施意见。去年,省检察院党组研究制定了《全省检察机关支持和服务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与省工商联会签印发了《关于加强联系协作共同服务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相关工作的通知》。
  为最大限度地保护支持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坚持“专业队伍、专业素质、专业平台”三位一体整体推进。制发了《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案件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办法》,聘任了20位专家成立专家委员会,提供“外脑”支持,同时以内设机构改革为契机,建立三级院专业化办案组织,精准高效办理涉及侵犯民营企业权益案件。
 

依法打击涉民企犯罪,保障生产经营活动
 

  晋中市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刘某等人殴打祁县某集团公司员工,强行垄断材料供应、强迫交易的涉恶犯罪线索,迅速与晋中市扫黑办协调,采取了异地侦办的工作模式,目前该案涉案人员21人,其中17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已经提起公诉。
  我省检察机关严厉打击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绑架等危害企业家人身安全的犯罪,重点打击黑恶势力通过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暴力围标、强揽工程等方式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最大限度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2018年以来,已提起公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涉及强揽工程85件731人,非法高利放贷123件1122人。
  扎实办好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营造公平、稳定、有序的市场环境、融资环境。我省检察机关重点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经济类犯罪,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2018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案件3755件6368人,其中破坏金融秩序类犯罪680件1317人、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1282件2443人。
  同时,全省检察机关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积极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专项行动,2018年以来,起诉侵犯知识产权案件133件234人,起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790件1163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强化诉讼法律监督,营造公正法治环境
 

  去年,蒲县检察机关立案监督了郑某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郑某某系蒲县某有限公司负责人,与孙某某签订该公司整体转让合同,合同履行中郑某某拒绝交付采矿许可证。后二审终审判决郑某某履行采矿许可证交付义务,但经多次执行未果。蒲县检察院依申请,经审查依法启动立案监督程序,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法院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1年。
  全省检察机关强化诉讼法律监督,加强对立案、侦查活动、刑事审判活动和对民事诉讼等监督工作,积极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加大对虚假诉讼的监督力度。2018年以来,全省共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37件,提出检察建议12件,提出抗诉19件,法院裁定再审15件,已改判11件。长治市潞州区检察机关办理的张某波等7人与张某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系列虚假诉讼案,经依法调查核实,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50余万元。此外,我省检察机关加强涉民企案件民商事执行专项监督和涉民企案件民商事生效裁判的监督力度。
 

依法保护企业权益,改进办案方式方法
 

  毋某经营的某管业公司与我省某铸造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合同纠纷,拖欠货款,公安机关认为毋某已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立案侦查。泽州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毋某合同诈骗案中,认为双方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行为,因铸造公司高度信任对方,交易过程不规范,不注重保留证明交易事实凭证材料,致使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后,无法证明交易真实情况,该案是一起平等主体之间经济纠纷,毋某代理律师庭前未就双方争议事实充分沟通,毋某主观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
  依法审慎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犯罪案件。我省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民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涉嫌刑事犯罪案件中,依法妥善办理案件,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称心发展。
  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最大限度保障民营企业经营健康发展。我省检察机关准确把握法律和政策界限,充分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等,对涉案企业或其骨干人员慎重使用强制措施,慎重提起公诉,最大限度避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对犯罪情节轻微的,依法不起诉或建议法院从宽惩处。在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过程中,坚持打击犯罪与追赃挽损双管齐下,最大限度降低企业因为犯罪造成的损失。
  我省检察机关与各级工商联建立了联系协作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等7项工作制度,双方及时沟通,互通情况,形成工作合力。省检察院依托12309检察服务中心,搭建全方位、全覆盖、立体式的检察综合服务平台。建立了涉民企案件快速处置反馈机制,依法优先受理、优先办理、优先监督、优先审结,快速处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
  我省检察机关积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通过实地调研、定期座谈等方式“走出去”,及时了解和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2018年以来,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共召开民营企业家座谈会60余次,走访民营企业270余家,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与辖区内256家重点民营企业建立联系点。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我省检察机关将进一步转变司法理念,高度重视服务民营经济发展问题,加强司法办案,切实解决好民营企业发展中的痛点、难点问题。
 

本报记者 邓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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