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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赔偿款一次性到位——山西吕梁:和解息诉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9-10-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山西省吕梁市检察院把化解矛盾贯穿于民事检察监督办案全过程,近日促成一起长达三年之久的环卫工人与某保险公司以及第三人某环卫中心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和解结案,化解了社会矛盾,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闫某是吕梁市离石区环卫中心的职工。2015年10月,闫某在清扫路面时受伤,经鉴定为四级伤残。据了解,2014年3月,环卫中心已为环卫工人投保,并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约定意外残疾赔偿保额以50万元为限,四级伤残赔付比例为70%,保险期限一年。2015年2月在保险合同到期前,某保险公司向环卫中心发函,同意沿用2014年的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了为期一年的保险合同,闫某属于此次入保人员。

  但由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保单中使用了2013年版《附加法定伤残鉴定标准保险条款》,约定的四级残疾赔偿比例仅为30%,环卫中心在不了解详情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

  2015年案发后,某保险公司根据合同,按照30%的比例对闫某进行赔付。闫某以及离石区环卫中心都认为赔偿比例不符合双方约定,故闫某于2017年1月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70%的赔偿比例支付意外残疾赔偿金。法院一审认为某保险公司未尽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义务,应当按照70%给付闫某残疾赔偿金,支持了闫某的诉讼请求。

  保险公司不服,向吕梁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吕梁市中级法院认为,该保险公司在《附加法定伤残鉴定标准保险(2013版)条款》中以黑字体对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进行标注,应认定其就保险条款中比例赔付的条款向环卫中心履行了提示义务,闫某要求保险公司按照70%的比例向其赔付,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依法不予支持,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驳回了闫某的原审诉讼请求。闫某不服二审判决,向山西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闫某于2018年9月去世后,其子闫某杰向吕梁市检察院申请监督,并提交了之前尚未找到也未向法院提供的采购合同、保险金额、伤残赔偿比例的保险公司书面发函。

  吕梁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办案检察官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对关键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及时约见并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诉求,认为该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案件的申请人为工作近30年的环卫工人,收入低、受教育程度低,事故发生后不能自理,生活困难,属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应当予以帮助和关爱;而某保险公司为国有企业,实力较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办案检察官了解到,该保险公司与离石区环卫中心已有业务往来七八年,双方具有牢固的信任基础,保险公司也认可当时合同期满前发函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

  吕梁市检察院根据这一情况,一方面向保险公司分析此案关键证据能够证明闫某的诉求合理,另一方面向申请人闫某杰分析案情,讲解法律,释明流程,告知抗诉案件需要经过两级民事检察监督和法院审判三个阶段,时间较长,耗费人力物力,和解案件有利于案件的尽快解决,赔偿款也能及时给付。

  通过吕梁市检察院耐心细致的工作,该保险公司负责人当场表示愿意和解,闫某杰也表示和解是他和父亲共同的愿望,环卫中心也希望能够以和解的形式了结此案,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与保险公司多年的业务合作关系。

  最终此案在吕梁市检察院的主持下,闫某杰与该保险公司当场签订了和解协议。该保险公司重新启动申报系统,一次性将赔偿款打入和解协议约定的账户,实现了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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