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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马教授解惑
时间:2020-08-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欢迎检察官上门进行专家咨询。”7月23日,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马爱萍打开家门,热情地将检察官陈晋辉、郝怡应请入家中。

  两名检察官来自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

  “在最近办理的涉虚假诉讼民事监督案件中,经检察机关抗诉启动再审程序后,申请民事监督的案外人能否参与,或以何种身份参与到再审中,在实践中存在争议。我们院也遇到了两起这样的案件。”接着,陈晋辉向马教授详细讲述了案件的情况——

  第一起案件中,崔某将王某诉至小店区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其利息。后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确认欠原告崔某100万元,协议将自己名下的房屋以110万元的价格抵顶上述欠款,待上述房屋出售后15日内原告崔某再支付被告王某10万元。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该案涉虚假诉讼,遂提出抗诉。申诉人李某希望参与到再审程序中,对案件事实发表意见。

  另一起案件中,任某将李某诉至小店区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155万元。原告任某提供安置补偿协议证明其资金来源,并提供借款单。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法院一审对原告主张予以支持,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155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案外人吴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提供了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意图逃避人民法院对李某所欠吴某债务的强制执行的证据材料。同样吴某也希望参与到再审中对事实认定部分发表意见,维护自己合法债权。

  两起案件中案外人能否参与检察院抗诉启动的再审程序?检察官提出了核心的问题。

  “你们对这个问题是怎么认识的?”马教授问。

  “虚假诉讼是由原、被告恶意串通后形成的诉讼,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如果再审时仅仅由原、被告出庭,而忽略第三人的诉求,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鉴于此,我们认为案外人应当出庭。但对案外人出庭的身份有两种不同认识,一种认为此类案件的案外人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处理结果有利益关系,可以理解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当参加到诉讼中来。另一种意见认为,再审针对的是原生效判决,而原生效判决中案外人并不是当事人,所以不能以当事人的身份参加到诉讼中,但可以作为证人出庭。”陈晋辉说。

  “我同意你的看法。如果案外人不出庭,则无法查清案件事实,也无法起到很好监督效果。你刚才提到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观点,我认为是一个很好的依据。”马教授说。

  接着,马教授提出,对于合法利益受损的案外人有两条解决途径。一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227条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二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40条的规定,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诉讼,将两案合并审理。这个观点的理论基础就是,以起诉的方式加入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如果生效裁判是一审程序,那么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就可以主动提起诉讼,法院合并审理。如果是二审程序,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27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重审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就进入了一审程序。

  马教授还与检察官一同查找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判例。就这样,谜团解开了。

  马爱萍:

  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山西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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