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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情法律系列解读之二】涉疫情诈骗案件分析
时间:2020-03-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当下的疫情对所有人都是一场大考。广大人民群众万众一心,共度时艰,纷纷交上“优异”答卷,但也有少数不法分子见利忘义,设局挖坑、借机敛财,政法机关也收上了不少“不及格”答卷。 

  

  自疫情开始以来,全国各地陆续查处了一批涉疫情诈骗案件,截至2月6日,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涉疫情诈骗案件1116起,追缴赃款660余万元。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首批10个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诈骗案2件。山西也不例外,吕梁临县刘某在微信朋友圈编造发布虚假售卖口罩信息,先后有11人向其购买口罩,刘某收到货款后即将购货人在微信中删除,涉案金额5千余元;晋城市栗某冒充某公司工作人员,伙同王某通过QQ群大量发布售卖一次性口罩和N95口罩的虚假信息实施诈骗,涉案金额2万余元;临汾翼城的袁某在网上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收到被害人钱款后用卫生纸冒充口罩快递给被害人,涉案金额3万余元。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一条和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及《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晋高法〔2011〕100号)之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五千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八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前期立案侦查的案件来看,涉疫情诈骗案件多数是涉案“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小案,虽然如此,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口罩等防护物资或者群众爱心来诈骗,案虽小,害很大。基于此,政法机关在依法严惩涉疫情诈骗犯罪的同时,很有必要对涉疫情诈骗案件进行特点和行为分析,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擦亮眼、莫上当。 

  

  01 涉疫情诈骗是电信网络诈骗的“新变种” 

  

  “欺骗”是高频词汇,人们对此耳熟能详,日常使用范围比较广,比如恋人分手时一方指责另一方“欺骗了自己的感情”,又比如为了照顾亲朋好友的感情,我们偶尔会说一些“善意的谎言”等。进入法律领域,只有涉及对较大财产利益的“诈骗”行为,才能由刑法进行规制,也就是说,诈骗罪的设立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财产权的安全,不涉财产,则无诈骗。近年来,犯罪分子通过网络、手机等途径诱骗群众上当受骗的电信网络犯罪层出不穷,类似案件的显著特点有三个方面:一是犯罪分子群发虚假信息“广撒网”,被害对象不特定,侵害面广;二是犯罪分子和被害人不再处于传统的面对面实体空间,而是处于键对键的非接触式的虚拟空间;三是诈骗手段翻新速度极快,从早期的中奖、消费退款、电话欠费骗局发展到冒充国家机关、医疗机构、银行等工作人员行骗,近两年已经出现交友“杀猪盘”“直播室”诈骗、“区块链”诈骗、征信诈骗、ETC诈骗等各种新骗局,令人防不胜防。当前,很多犯罪则是利用新冠疫情对社会公众生活造成的影响,通过QQ、微信、交友平台等途径实施的诈骗行为,是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新变种”,其诈骗套路虽然有所改变,但行为本质依然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诱使群众作出错误判断和财产处分,进而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02 准确识别涉疫情诈骗犯罪的套路 

  

  当前涉疫情诈骗犯罪案件的套路主要分为三大类:一是售卖防护物资诈骗。有的虚假售卖口罩,高喊“货源保障、工厂直销”;有的搭建虚假购物网站引诱群众点击钓鱼链接,号称“物美价廉、送货上门”。二是利用更改行程诈骗。有的以交通管制为由发送火车票、飞机票退票改签等诈骗短信,有的利用酒店或快递退费发送虚假链接,意图窃取银行卡等支付信息。三是冒充特定人员诈骗。有的冒充政府有关部门推销“防疫特效药”,有的冒充慈善机构接收个人捐款,有的冒充患病亲友骗取“住院费”,还有的冒充环保工作人员收取养殖户的“环保管理费”等。除此之外,还应警惕犯罪分子利用人们“宅在家里”的现状,通过代办车辆年检、兼职“刷单”、网络游戏、在线购房等跟风举措设置骗局。仔细分析这些涉疫情诈骗案件的典型特点,都是通过疫情给人们带来的影响来设局,均利用了人们在疫情期间不得不加强自身防护、被迫更改原有生活计划、大灾所激发的大爱等心理状况来实施诈骗,群众的“所急、所需、所盼”反而成为诈骗分子行骗的切入口,对此广大人民群众要予以高度警惕。 

  

  03 犯罪分子始于“知心”终于“钱财” 

  

  骗子巧立名目、狡猾多诈,这正是其特点,对此我们要由表及里、去伪存真,分析其行为本质。从词源上理解,诈,言字旁,表明和说话有关,可理解为“说假话”;骗,马字旁,可在字形上理解为骗子把自己包装成“有车(马)有房(户)”的样子,用言语和诡计使人上当。诈骗永远是犯罪分子在和被害人的互动中实施的,为了提高成功率,犯罪分子需要做好两方面的包装:一是包装形象,蒙骗群众。比如,疫情发生后,口罩等防护物资极度紧缺,人们一“罩”难求,这时候,犯罪分子就将自己包装成“和工厂有直接关系的人”“医院后勤部门工作人员”,自带光环,让大家相信他有渠道、有货源;又比如,湖北省作为本次疫情的重灾区,承受着巨大压力,一些群众希望通过个人捐助为“湖北加油”,这时候,犯罪分子设立虚假的“红十字会”等机构网站,为群众献爱心提供“贴心”服务;还比如,犯罪分子发布“足不出户、工资日结”的刷单广告,“想方设法”为群众“增加收入”。二是包装行为,迷惑群众。比如,由于防护物资短缺,犯罪分子以此为由限定最低发货数量,并且只接受全款预订。在群众看来,在卖方市场下接受卖方制定的规则并非不合理,但实质上这是骗子为了最大限度获取非法利益;又比如,要求通过网上银行或者是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这是人们日常网购的必经程序,一般人对此也不会起疑。诈骗套路最终落脚于“获取钱财”,犯罪分子一旦得逞马上翻脸,有的“拉黑”被害人妄图“老死不相往来”,有的对诈骗网站“改头换面”妄图“再接再厉”。但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犯罪行为都会留下蛛丝马迹,特别是当前我国实行严格的人员流动管控,连一些逃犯都走投无路只能自首,骗子能躲到哪儿去呢?他们只能是换个地方,从之前的自我“隔离”转变为接受政法机关更长时间的强制“隔离”。 

  

  04 掌握“五招”看住“钱包” 

  

  一是要通过正规渠道找到明证。购买防护物品要尽量通过实体店、大型电商平台等正规渠道购买;捐赠要通过红十字会等机构的官网来进行;对于号称来自政府、医院、银行等机构的电话和短信,要通过正规途径进行确认,绝不能轻易相信不明来源的电话、短信和网站。 

  二是对于异常情况要进行反证。比如购买口罩等防控物资,目前正规药店普遍缺货,连防控一线的物资也捉襟见肘,多数群众只能通过亲朋好友赠送等方式获得,在这种供需矛盾十分突出的形势下,怎么能轻易相信所谓有“医院背景”,可以“工厂直供”的人呢?如果正规渠道缺货,而非正规渠道却可以“大量供货”,对此类异常现象我们就要在心里打个大大的问号。 

  三是要对关键信息进行印证。一些群众购买口罩上当受骗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轻信了微信朋友圈的转发信息,殊不知,他的微信朋友转发的也是其他朋友的信息。对此,我们要通过其他途径进行信息印证看是否属实,如果大家都是转发并无源头印证,就要引起警惕。 

  四是对于核心事实要寻找见证。比如微信朋友、QQ好友是否有人确实买到了口罩?质量如何?网络刷单是否有人赚到了钱?不明网购平台是否有人进行售后评价等等。 

  五是对个人财产要寻求保证。无论犯罪分子的套路多深,前戏多丰富,剧本多感人,只要记住骗子盯的是你的钱包就行,这是预防诈骗的底线。因此,没有保证绝不转账,平时要做到不随意扫二维码,不轻易泄露短信验证码;反复确认是熟人的情况下才进行个人转账;在网络找工作、借贷、投资、办证等活动中,只要对方提到“先交费”就果断拉黑;在网络交友中,只要对方提议一起发大财或者是拐弯抹角提到钱,也要毫不犹豫地拉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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