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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情法律系列解读之三】滥捕滥食野生动物的“罪与罚”
时间:2020-03-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今年以来,阻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牵动着我们的神经,吸引着我们的目光。这次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一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武汉疫情快速上升趋势已得到遏制,其他省市的新冠肺炎确诊人数已降到了个位数,疫情防控形势逐渐呈现积极向好态势。

  当悬着的心终于可以稍微放下一些的时候,我们应该反思一下疫情发生的原因了。野生动物,再一次闯入了我们的视线。2003年非典,果子狸是病毒的中间宿主。这次的新冠病毒,经过初步研究也有了一些线索,比如它的基因跟蝙蝠非常相近,华南农业大学也发现,穿山甲体内携带的病毒与新冠病毒有高度同源性,广州暨南大学课题组则认为龟类也是潜在的新冠病毒中间宿主。虽然新冠病毒是否来自野生动物还需要科学考证,但如钟南山院士所言,几十年来大多数传染病毒都是从野生动物身上来的已是不争的事实。

  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70年的发展,过去那种衣不蔽体、食不裹腹的日子已经成为历史,老百姓过上了日益美好的生活,吃再也不是需要我们头疼的事了。但在某些人眼里,“吃什么”依然是身份和社会地位的象征,人们通常按照食物的品质和成本赋予其差异化的符号意义。简单点说就是,稀罕动物不仅能吃,还能显示社会地位,能够吃上稀有动物是一件很有“面子”的事情,能够在舌尖上享用长江刀鱼的大都是非富即贵的“上等人”。

  但是面对20年内发生的SARS、MERS、新冠病毒三次疫情,我们应该彻底反思,是时候管住贪吃的嘴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抓紧修订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健全执法管理体制及职责,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从源头上防控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于2月14日审议通过了《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对以食用或生产、经营食品为目的对野生动物的狩猎、出售、购买、运输、携带、寄递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链条监管。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明确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得到了多数人的支持。但同时,也有不少人心存疑问,不清楚以后还能不能再吃动物,吃哪些动物就违法了?让我们从法律角度来了解滥捕滥食野生动物的“罪与罚”,使大家可以认识到后疫情时代我们应该如何做好新冠病毒预防。

  

  01 滥捕野生动物会怎么样? 

  

  

  我们先来看两个案例。一个案例是2016年11月初至2017年11月底,被告人张某某在未获得野生动物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猎期内,多次在湖南新晃县以及广东省汕头市的山林中,采用设置吊脚套和放置铁夹等方式捕猎野生动物,并将猎捕所得的野生动物拍摄视频上传至快手直播平台上。共猎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白颈长尾雉2只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红腹锦鸡2只、勺鸡1只。经开庭审理,法院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另一个案例是2013年,黑龙江人杨某某以每市斤人民币850元的价格购买熊掌9只,存放于家中。经鉴定,涉案熊掌价值人民币45090.00元。法院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非法收购熊掌,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在我国,非法猎杀、买卖、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野生动物、动物制品,以及非法狩猎都是违法的,会受到法律制裁。首先,我们来看看刑法的规定。《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有这么几个点需要注意一下:刑法保护的野生动物,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司法实践看,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另一类是上述范围之外的“三有动物”,也就是纳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动物,合计有5纲46目177科的1591种,及昆虫120属的所有种和另外110种,数量是相当庞大的。野生动物制品是指以野生动物为原料所制作的物品,如能显示土豪的象牙饰品和我们小时候喜欢的动物标本就都属于野生动物制品。刑法中所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对构成犯罪的标准作了规定,比如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就构成非法狩猎罪。

  接下来,再看看《野生动物保护法》。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只要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的,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的,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的,不管是不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都会被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也会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另外,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的,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也会被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明确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另外,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是,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可能会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比如近些年来,很多喜欢宠物的人已经不满足于饲养猫狗之类的动物,转而开始饲养蜥蜴、蛇、蜘蛛等小众型的动物,而这些动物中相当一部分是国外品种。由于国内物种安全、疫病防治等需要,动物进口受到严格限制,于是催生了动物走私,这种行为也是会受到刑法打击的。

  

  02 滥食野生动物会怎么样? 

 

  重点来了,很多人认为,“我又没去捕杀野生动物,市面上有人在卖,我只不过买来解解馋而已,不应该会犯罪吧?”事实上,有这种想法就错了。

  按照《刑法》的规定,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也会构成犯罪。而“收购”就包括以自用为目的的购买行为。201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312条的解释也明确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341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刑法第341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属于刑法第312条第一款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简单的说,买野生动物来吃也是完全可以构成犯罪的。

  《野生动物保护法》也规定,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将被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规定,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03 我们普通人应该怎么做? 

  

  当稀有动物成为一种稀罕物,在高额利益的驱动下,一些捕杀者会为他人的盘中餐不辞辛劳甚至铤而走险,围绕着稀有动物,捕杀者、中间商、餐厅已经形成了一条完整的利益链条。在过去30余年间,中国穿山甲的数量已经减少了90%,而这90%基本上成为国人的盘中餐。中国有53种蛇被端上餐桌,亚洲90种淡水龟中有3/4受到威胁。2013年,世界自然基金会发布的一份指南披露,由于滥捕滥食,中华鲟、果子狸、穿山甲、苏眉鱼、高原鱼类、野生鲍鱼等野生动物在很多地区已经濒临灭绝;大鲵(娃娃鱼)、野生海参、野生蛙类、野生鸟类、麂、麝、蛤蚧等物种种群数量急剧衰减。目前在一些电商平台上面,依然有不法商家将野生动物的名称改成暗名来进行交易。

  近几年来,互联网上的“吃货们”非常热衷于“拯救”世界各地泛滥的生物,无论是荷兰霸占街道的小龙虾,还是美国亚洲鲤鱼成灾,评论里几乎都是“让我们中国人去吃,肯定会给你吃成保护动物”的画风。这两天非洲蝗虫肆虐,就在专家分析会不会影响中国时,类似的声音又出现了:“敢来中国,把它们全吃了!”这种言论背后的虚荣,与那些贪食野味者有多少差别呢?

  钟南山院士提到,从最近这几十年看,70%-80% 的传染性病毒都是从动物这里来的,人跟动物的关系越密切,动物自身所携带的病毒就越可能通过变异传给人。《DEEP中国科学探险》2012年第11期《揭开野味进补的荒谬面纱》中提到:青蛙肉含有裂头蚴寄生虫、棘腭口线虫、迟钝爱德华氏菌;蛇类含有裂头蚴寄生虫,还会导致流行性出血热;哺乳动物会将狂犬病传给人类;果子狸和菊头蝠则是SARS病毒的宿主;果蝠和猴子是埃博拉病毒宿主;甲鱼内可能含有水蛭寄生虫;鸟类会传播禽流感病毒。

  平心而论,喜欢美食没有错,但什么该吃、什么不该吃,心里真的要有点儿数。在一个个鲜活生命的代价面前,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即便有再多堂而皇之的借口,都是缺乏对生命的敬畏,更需要接受法律的严惩。人类食用野生动物,不管出于什么原因,都不是一种必然的选择,是可以改变的行为习惯,需要每个人从内心深处去铭记。记得姚明在一则保护野生动物的公益广告中说过:“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曾经简单的理解为不参与买卖就能保护野生动物,但在经历过SARS和新冠肺炎病毒的肆虐后,我们应该形成另一种认识:不去买卖、食用野生动物才不会伤害我们人类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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