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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院:师生走进检察院 模拟庭审感知法律威严
时间:2019-12-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2月10日,临汾市人民检察院举办“预防校园暴力,护航未成年人成长”主题活动。来自临汾一中的62名师生参加活动。市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刘俊明全程参加活动并同师生们进行亲切座谈。

  1. 参观

  集体参观办案区、12309检察服务中心、未成年人教育训戒室、模拟法庭。

  2. 模拟法庭

  参与人员: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刘俊明、临汾一中党委副书记卫福明、副校长李云刚、市院刑事检察五部全体干警及临汾一中62名师生。

  “现在开庭!”随着法槌的落下,模拟法庭实践开始了。

  这是一起因校园欺凌引发的悲剧。张某原系青城中学的学生,因在学校被周某某欺凌,为了泄愤,伙同校外青年关某某对周某某实施殴打。造成周某某脾脏破裂,轻伤一级的后果。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同学们的庭审风采。

  3. 座谈点评问答

  模拟庭审结束后,刘俊明对庭审活动进行点评,并对学生们开展了关于“校园欺凌”的法治教育。他指出,此次模拟法庭的案例是一起贴近中学生现实生活的案例。通过实际参与庭审模拟,能更好的对学生们起到法治教育的效果。参与庭审的同学们能严格按照诉讼程序开展庭审,角色诠释到位,节奏把握准确,气氛庄严肃穆,胜似一场真正的庭审。他还告知了同学们校园欺凌的一些表现形式、校园欺凌的严重后果,以及遇到欺凌时应该如何应对。最后,希望同学们“明律于心,崇法于行”,做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学生。

  随后,检察官与师生们开展了座谈。

 

  座谈会上同学们谈了对庭审的感受,并提出了一些疑惑,检察官对学生们的问题一一进行了解答。  

  学生1:本案中,被欺凌的张某遭受欺凌后,选择报复泄愤,现实中我们遇到这样的问题该如何处理呢?

  检察官:校园欺凌是一个很沉重的话题,它无处不在,甚至没有具体的原因,可能因为你的长相,你的家庭,你的成绩甚至因为你学习太好,都会成为被欺凌的对象。首先遇到欺凌,我们不能当软柿子,不反抗只能助长欺凌者的气焰;其次我们应该冷静、机智地对待,有策略地防止被侵害,第三就是要及时求助,出现欺凌要及时告知老师和家长,必要时可向司法机关求助。就像近期大热的电影《少年的你》,每个人都可能成为被欺凌的对象。学校无法保障你的合法权利时还有司法机关为大家保驾护航。

  学生2:如果我们遇到欺凌,来不及求助时,是否可以以暴制暴?

  检察官:这个问题就涉及到正当防卫的规定了。在公力救济不能及时解决个人权益受侵害时,法律是鼓励通过正当防卫的私力救济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学们应该懂的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只有防卫时间、防卫对象、防卫手段、防卫后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正当防卫才能成立。防卫后果严重超出侵害程度,则会变成防卫过当,于欢案就是一个例子。本案例中张某本是校园欺凌的被害者,没有在受欺凌的时候进行反抗,而是选择事后报复泄愤,这就不是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了。其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构成了故意伤害的刑事犯罪。所以同学们在遇到欺凌时,要懂得应对策略,学会用法律武器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学生3:现在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现象严重,法律对这方面有什么规定吗?

  检察官:首先,同学们需要明确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6岁。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8种严重暴力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前段时间大连13岁男孩故意杀人案成为热点,引发了大家对低龄少年犯罪及是否需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讨论。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对其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我们不能因为一起事件就无限扩大其影响。大连这起案件只是一个个例,我们不应过度解读,整体社会还是向善向好的。因为罪刑法定的原则,目前只能由政府对其进行收容教养。简单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能解决现有的社会问题。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所以对未成年人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近期我们临汾也发生了两起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参与刑事犯罪的案件。我院及时跟进,对7名罪错未成年人开展了临界预防,变事后帮教为事前预防,将处于犯罪临界点的未成年人拉回正确的成长轨道。防微杜渐,避免严重后果的发生,现在这几名孩子正在接受观护帮教,思想和行为都得到了很好的矫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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