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某与张某出现借贷纠纷,被张某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被判归还张某14万元。史某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调查清楚案件事实后,没有止步于一抗了之,而是引导张某、史某某及相关案外人开展和解。在检察机关的努力下,各方达成和解协议,史某某向张某分期支付7.5万元,关联的另外几起借贷纠纷也同步得到化解。
制作单位: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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