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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报须知

   1、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并由省级人民检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的举报;

  2、为及时受理您的举报,尽早启动查处工作,请根据级别、地域管辖向相应市、分、区、县院举报中心举报;

  3.检察机关将严格按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予以保密;

  4、人民检察院依法维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5、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

  6.举报应当实事求是,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有关情况和犯罪事实;

  7、举报人利用举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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