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9日,翼城县法院对“7·31”爆炸事故中有关人员涉嫌受贿、失职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阳煤集团晋南煤炭管理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贾优良等8人分别以犯受贿罪、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被判处三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查,2009年10月20日,阳煤集团与翼城县隆化镇刘沟煤矿有限公司签订《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主体企业与被兼并重组整合企业框架协议》和《合作协议书》。2010年3月,由于刘沟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阳煤集团给刘沟煤矿下发了停止生产的通知。该矿董事长蔡某(另案处理)为达到继续非法生产的目的,安排会计林某(另案处理)多次向贾优良等8人行贿(共计20万余元)。贾优良等8人在收受贿赂后,未能按其职责对刘沟煤矿生产进行安全监管,致使该矿非法生产原煤14万吨,造成国有资产损失6300余万元。7月31日凌晨,刘沟煤矿发生特大爆炸,造成17人死亡、108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