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翼城“7·31”爆炸案一审公开宣判蔡永胜等十三名被告人被依法严惩
时间:2011-01-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0113,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翼城“7·31”煤矿爆炸案作出一审判决并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3月,原翼城县刘沟煤矿因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被责令停产。为谋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原法定代表人蔡永胜从陈治国、刘孝军等人手中非法购买火工品继续生产,并将火工品储存在工人宿舍旁的三孔窑洞内,由被告人王素森保管。731日凌晨,因温度、湿度较高,加之通风不良,导致存放在此处的1404公斤自制硝铵炸药发生自燃爆炸,并引爆库房内的9300枚雷管,造成17人死亡、4人重伤、22人轻伤及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被告人蔡永胜、刘孝军、陈治国、王素森、温晓明等13人分别或共同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贩卖毒品罪。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蔡永胜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死刑;被告人刘孝军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和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被告人陈治国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王素森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温晓明等其他9名被告人分别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及十五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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