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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重大火灾责任事故案开审 法院将择日宣判
时间:2011-03-09  作者:郭超美  新闻来源:  【字号: | |

  12425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山西海洋煤业有限公司“3.9”重大火灾责任事故中,六名公职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罪系列案件,在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被告人王富寿等6人涉嫌玩忽职守罪,由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指派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组成专案组侦查,侦查终结后,案件交办宁武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忻州市院公诉处派员出席法庭,指导工作。 

    宁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富寿作为平定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所长,对辖区内涉爆单位在购买、储存、使用民爆物品有审批、检查、监管等职责,并对各煤矿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管;被告人赵九林,作为平定县公安局民爆物品管理大队指导员,负责山西海祥煤业有限公司等煤矿的民爆物品安全监管;被告人张沪明作为平定县冠山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站长,对辖区内各煤矿的安全生产及矿业秩序工作负有监管职责,而且负责驻矿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被告人韩双利作为平定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驻山西省海祥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监督员,在驻矿履职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规定时间跟班,甚至不驻矿,对海祥煤业管理混乱、违规生产没有进行认真的现场监督;被告人穆买全作为平定县安全监督管理局煤矿安监一股监察组长,2007年、2008年作为平定县安监局分组包矿责任制的实施者,负责山西海祥煤业有限公司的安全监管;被告人穆素平作为平定县安全监督管理局煤矿安监一股安监员,2008225日受平定县安监局安排担任组长,对山西海祥煤业有限公司进行启封验收检查。

    由于上述六被告人违反国家相关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平定县山西海祥煤业公司未经审批私开井口违法生产,生产过程中大量使用非正规渠道购买的火工品,并在井上井下私设多个火工品存放点。矿长、副矿长不行使相关管理职责,采煤、维护等作业承包给陕西包工队,四科一室管理人员名不符实,特种工作人员无证上岗、一证多岗、混岗等问题长期存在。在2008225日对该矿的启封验收检查中,穆素平等人明知煤矿不符合启封条件却签字同意启封维护,导致2008391230分,该公司井下三车场发生火灾事故,造成死亡6人、伤6人,直接经济损失2302000元的严重后果。经专家组鉴定,确认此次事故是不合格炸药起火导致。 

   宁武县人民法院将择日对上述被告六人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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