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静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局长李东青受贿案在繁峙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判决书对繁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六起受贿事实共计300万元全部予以认定,最终判决:被告人李东青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赃款人民币30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李东青当庭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至此,倍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安监局长受贿案成功审结。
本案的宣判告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廉洁自律,恪尽职守,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真正做到不为利诱、不为势屈,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不辜负党和人民给予的信任和重任。本案高效高质地完成了捕、诉、判的各个环节,体现了市、县两级人民检察院、法院通力协作、分工配合的敬业精神,也为今后职务犯罪案件的侦、诉、判提供了可借鉴的成功模式。